“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探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探析

论文摘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于我国刑法第114条、115条,由于条文本身并未对此罪的具体行为要件进行明确性表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由于刑事政策的需要而被人为地扩大解释了,我们看到从碰瓷到盗窃窨井盖再到最近的酒驾飚车等,此罪的触角呈不断延伸之势。许多学者认为,此罪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沦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全章的“兜底”罪名。笔者认为,司法适用的过程实质是一个解释法条的过程,但是正确的司法适用应该建立在正确的理解把握法条之上,而不应该依照刑事政策的需要解释法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罪名,在于对其“危险方法”的本质把握,这也是理解此罪最为核心的东西,当然,在具体运用中,我们还需要鉴别嫌疑人主观状态等等。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案例指出此罪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并引出理解此罪实质是如何解释“其他危险方法”这一构成要件。第二部分则是讨论“其他危险方法”;本部分先界定了什么是“公共安全”,按照笔者理解,“公共”既是指“含不特定对象的多数人”,“安全”通过对刑法第124条的分析认为其应该包括人身健康、生命安全以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内容;然后本文讨论了“危险方法”的界定,通过刑法114条、115条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危险方法”本身有如同“放火、爆炸”等的危险性,并且在结果上也具有等值性或者危害的相当性,但是如何确定该“危险方法”存在呢?因此笔者讨论了“危险方法具体危险性”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本部分的最后文章对“其他”做了一个界定;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其他相关问题,该部分讨论了实践中主观状态的认定问题以及对两高2003年的一个解释的第一条的解释的理解。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司法现状以及问题的提出
  • 2. 对"其他危险方法"的界定
  • 2.1 "公共安全"的含义
  • 2.1.1 "公共"的理解
  • 2.1.2 "安全"的内容
  • 2.2 "危险方法"的本质
  • 2.2.1 "危险方法"本身的危险性
  • 2.2.2 "危险方法"危害的相当性
  • 2.2.3 "危险方法"具体危险性的认定
  • 2.3 "其他"的含义
  • 3. 其他相关问题
  • 3.1 个案中间接故意的认定
  • 3.2 对最高院、最高检,2003年5月14日"关于办理妨害以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到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理解
  • 3.3 以私拉电网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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