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

试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

论文摘要

不动产善意取得,顾名思义,是将善意取得制度引入不动产领域,即指受让人因信赖登记证书而与无权处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交易,如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领域的运用,能较好地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所有权与交易安全发生冲突时,能够在二者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涉及民法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之衡量与价值问题,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领域历来没有争议,但是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学界亦存不同见解。本文试图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立法比较、立法合理性等诸方面的研究,寻求在不动产领域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基础。同时通过以我国《物权法》106条的规定为基点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法律救济、法律后果的分析,探讨物权法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文目录

  • 内容提要
  • 引言
  • 第一部分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比较及立法合理性分析
  • 一、立法比较分析
  • 二、立法合理性分析
  • 第二部分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基础分析
  •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价值基础
  •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实践基础
  • 第三部分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设计
  •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救济
  • 第四部分 《物权法》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评析及完善
  • 一、缺乏统一完善的登记制度
  • 二、对原所有权人保护的救济手段值得进一步思考
  • 三、不动产和动产善意取得不应该放在一起规定
  • 四、未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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