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事实契约理论产生至今一直备受争议。许多学者们对这一不需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契约的出现表示不能接受,并且极力从各个角度证明这一理论不可成立。然而在查阅了大量资料之后,笔者发现,在事实契约的理论中也隐藏了意思表示这一要素。这一发现为事实契约的合理存在打下了基础。另外,事实契约无论是在对契约理论的补充方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其存在的价值。本文从这一理论的基本原理出发,通过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这一理论的不同观点以及这一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来论证这一理论在民法理论中存在的价值。本文的第一部分从总体上介绍了事实契约的理论概况,分别介绍了学理界有关事实契约的争议、事实契约的涵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详细分析了其与意思表示的关系并介绍了事实契约的主要内容,为下文的研究打下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则从法理学角度对事实契约合理存在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得出了事实契约的存在有深厚的法理学基础。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则立足于事实契约在立法与司法上的运用,分别从这两方面对事实契约理论进行具体制度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