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建立十二个社区帮教基地(论文文献综述)
王辅菲[1](2020)在《我国服刑人员会见权研究》文中认为会见权是服刑人员的一项特殊权利,我国服刑人员会见权源自我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允许服刑人员会见其亲属及监护人,是尊重服刑人员人格,保障服刑人员权利的重要体现。服刑人员会见权不仅能满足服刑人员的亲情需求,在对其改造效果上也有很大影响:服刑人员通过会见的方式可以及时了解社会信息,与社会保持良好的联系,从而达到稳定情绪、减少监禁形成的消极影响。同时,合理保障服刑人员会见权能够提高服刑人员改造质量,促进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从而促进监狱的安全和社会稳定。但我国服刑人员会见权在实际中却出现了立法不足、程序不规范、设施不全、社会参与度低、警察管理作用不明显等问题,本文试图从伦理、法理角度分析服刑人员会见权存在的价值,并挖掘服刑人员会见权之后体现的监狱行刑社会化原则、人道性原则,从而剖析现阶段服刑人员会见权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完善立法、加强社会力量等方面提出了对我国服刑人员会见权的完善建议。
孙振鹏[2](2019)在《齐齐哈尔市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满释放人员由于自身竞争力不足、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在就业方面已成为社会中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齐齐哈尔市作为黑龙江省第二大城市,所辖市区及各县市内共有四所监狱,尽管近年来出台过一些政策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再就业,但由于目标人数庞大且情况复杂,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难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本文通过对齐齐哈尔市狱内服刑人员再就业意向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现状两个方面进行调研,深入分析,发现目前齐齐哈尔市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困境主要存在自身竞争力差、主观就业意愿不强、就业形势严峻、社会歧视、帮扶政策不足等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减少社会重新犯罪率,结合齐齐哈尔市现有政策及资源,提出解决对策,主要包括促进相关政策的落实、监狱改造工作进行创新、将刑释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刑释人员、应用过渡性安置基地等方面。
孙梦婷[3](2017)在《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少年司法程序建设目前仍处于改革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涉罪未成年人审前羁押问题作为少年司法问题研究的重要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通过健全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除了能够有效地保障公安、检察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准确查明案情,预防再次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还能实现包括教育、矫正、隔离、考察在内的多项保护性目的,有助于未成年人早日重归社会。第一部分是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涵义是指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法院审判前,由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拘留或逮捕后,其人身自由被暂予剥夺的状态。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恢复性司法理论、国家亲权理论和儿童福利理念,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结合涉罪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性,严格限制审前羁押的适用。第二部分是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羁押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亟需转变。其次,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对未成年人的拘留、逮捕的适用条件不明确,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程序的行政化色彩浓厚。最后,在制度的实施运行中还存在诸如区别对待本地与外地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替代措施适用比例低,羁押持续时间长、变更率小、轻刑率高,羁押场所管理混乱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域外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的考察与启示。通过对英国的保释制度,美国的多元羁押替代措施及日本少年观护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学习域外国家的先进经验,从而为解决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合理的启示与借鉴。第四部分是完善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的构思,是文章的重点章节。针对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羁押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构想:应当转变羁押理念,确立羁押例外原则;建立专门的未检机构和队伍;完善相关的立法规定,细化对涉罪未成年人予以拘留的适用条件,提高逮捕的标准,明确审查逮捕的程序;改善制度实施效果,健全羁押替代性措施,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重视羁押场所的管理,建立社会观护体系等。
徐逢祺[4](2017)在《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完善》文中认为2012年,我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出台,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程序规定,这是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上的重大突破,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与优先保护,体现我国刑事法律的宽缓化走向,同时也符合国际恢复性司法潮流。但是在司法实务中,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并未得到充分适用,各地早期的试点经验也尚未得到全面推广。这是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以当前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计为起点,了解其实践情况,通过历史考察、域外比较来探析该程序问题之成因,最终提出有助于完善制度、推进实务的具体构想。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论文从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与内容入手,阐述其积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与相对不起诉、缓刑、刑事和解制度作对比。第二章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础”,拟从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两方面进行探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随着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与司法资源的紧张而出现的,体现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符合诉讼经济理论,能帮助未成年犯回归社会,促进修复社会关系,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第三章“域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考察”,拟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典型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出发,结合时代背景对其各自特点进行分析,为我国制度设计提供借鉴。第四章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现状评析”,将分阶段阐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过程,并根据实证数据了解现状,认清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低适用率的现实问题,主要从适用对象与范围、考察主体与期限、撤销程序与救济等方面入手,结合制度本身与社会背景分析其成因。在前章基础上,第五章“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完善路径”将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附加义务、实践手段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参考。
西南财经大学课题组[5](2016)在《论人民检察院在恢复性司法中的作用——以双流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在矫正越轨未成年人方面,近年来注重"教育感化"、"拯救与惩罚"相结合。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新刑诉法修改以后的亮点,在贯彻拯救和宽容、预防与矫正越轨未成年人方面做了较大努力。然而,鲜有研究对人民检察院的具体运作模式、现状、效果展开调研,从而未能及时反馈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问题。本文通过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实地走访调研,以检察院与社会企业共建的"亲情回归之家"为观察视角,对越轨者及其亲属进行访谈。总体来讲,双流模式所取得的成效非常显着,可借鉴的社会参与和管理经验较多。但问题在于,如何扩大未成年人不起诉中的社会参与和财政扶持,以及后续阶段如何有效地坚持恢复性司法管理措施。
孔祥鑫[6](2015)在《社区矫正基本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提出20世纪以来,融合了传统缓刑(probation)、假释(Parole)、出狱人保护与中间制裁(intermediate sanctions)等刑罚运用、社区制裁与犯罪预防措施的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已经取代了自由刑,成为运用最广泛的刑事惩戒与矫正措施。而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却不尽人意,自2003年试行社区矫正以来,社区矫正才在我国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已经提上日程。但是,由于理论研究的匮乏、研究方法的单一,我们对社区矫正的性质、作用原理、运行模式等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仍然存在模糊之处。20世纪中期以后,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蓬勃发展,运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研究社区矫正的产生、发展、性质、职责边界等基本问题,会对我们把握社区矫正发展规律,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立法,构建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提供有益的启示。当我们将社区矫正看成是满足社会治安需要的公共物品时,专门用于实施社区矫正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职权是向社会供给这一公共物品的重要资本。在法治国家里,这些资源的配置模式由相关法律制度决定。不同的制度安排意味着将承担不同的社会成本(social cost)。社会成本问题,是推动制度改进的关键因素。社会成本理论肇始于对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现象的关注。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理论为解决以负外部性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成本问题提供了更为先进、更为多元的方式。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负外部性的存在是有效率的。制度成本(institution cost)涵盖了负外部成本和交易成本。从制度对资源配置的作用与制度运行的机会成本角度看,制度成本基本上等同于社会成本的概念。制度的经济分析要考察现制度运行的社会成本,而新制度预期对现制度直接投入成本的节约,对现制度负外部性的避免及对资源的重新安排可以产生的不同于现制度运行的直接收益,就是现制度运行的社会成本。新制度的运行成本由直接投入的生产性成本、新制度运行的负外部性和丧失的旧制度运行的直接收益组成。如果新制度运行的社会成本与制度变迁成本的和小于现制度运行的社会成本,制度的改进就应该发生。社区矫正的产生与演进规律是总结社区矫正性质与特点的基本依据,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关系着社区矫正立法对社区矫正性质与范围的界定。法经济学刑罚威慑理论(Deterrent theoty)为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通过回顾刑罚威慑理论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社区矫正的演化过程正是对刑罚威慑理论从等价威慑到边际威慑(marginal deterrence)和最优威慑(optimizing deterrence)变迁的适应与诠释。在最优威慑理论的影响下,目前的社区矫正绝不是简单的对传统自由刑执行方式的改变,而是在考量社会成本的基础上,对自由刑这种治安类公共服务产品的部分否定与创新,这种新兴的治安类公共物品必然带有刑罚的印记,同时也要具备非刑罚、非惩戒以及社会帮扶的属性,因此社区矫正的性质必然是多元的。从经济学视角来看,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协同并立的、可满足社会治安效用的公共物品。社区矫正同样具有抑制犯罪的威慑力,其是刑罚威慑体系的组成部分。将社区矫正适用于社会危害不十分严重的犯罪,及人身危险性不高的罪犯可有效拓展刑罚的边际威慑力。然而,社区矫正的威慑力对犯罪危害程度相当的人会存在差异。对于不受社会道德约束,偏好非法行为模式的群体而言,社区矫正的威慑力,一般不足以抵消犯罪收益对他们的犯罪激励;而对于道德资本可以成为其人力资本全部的群体而言,过强的威慑力并不符合社会效用最大化目标。国家司法行政资源的使用由一系列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安排,某个领域的资源新增或重新配置,就可能改变原有资源配置的运行环境,从而可能使原来有效率的配置模式变得无效率。在现行的司法行政体系中融入或构建社区矫正,不能只限于考虑社区矫正领域的局部均衡,没有整个司法行政体系的整体均衡,局部的均衡仍然要改进。对某一制度的经济分析,应当以追求整体效率最大化为目标。是否需要变更总体的司法行政资源配置,这是我们站在追求整体最优效果立场所必须考虑的。站在司法行政体系的整体看,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边界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边界是互动的,而且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边界应当继续扩大。在公安机关看守所、法院执行局应当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并构建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的司法警察系统的前提下,县(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提升为一个综合执法机关,并实行市(地)以下垂直管理。社区矫正机关应当负责包括: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与康复、非羁押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监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在内的多项职责,并派驻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司法警察协助履行上述职责。
刘沙[7](2015)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因为其保障人权以及司法分流的作用,我国早已在司法实践中试点该制度,但其合法性、正当性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法律,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考验期、考验内容等方面整体构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规则。从1992年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首次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开始到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基层实践探索倒逼立法的回应型立法,但正式立法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范围限于未成年人,在具体适用标准上没有统一的规定,也缺乏相应的配套监督机制,这也使得在具体实践中各地的操作方法有差异,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将已有的司法实践经验与制度相结合,提出符合我国司法特色的附条件不起诉运行制度势在必行。本文有三个部分组成,主要采用了规范研究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考察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兴起、发展状况,分析立法前后的实践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力求为完善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寻找路径。第一部分“如何兴起: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发展过程”,这部分主要从初步探索阶段、发展阶段、立法完善阶段三个阶段厘清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的产生发展过程,为后文的考察分析提供支持。第二部分“效果考察: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考察及功能审视”,这部分从正式立法前后的实践考察出发,审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功能,为后文的问题分析及完善改革提供基础。第三部分“问题探究及完善改革”,这部分分为问题探究、改革完善两个部分,主要总结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在运行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并从理论角度、域外经验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虞浔[8](2013)在《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文中认为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改革法院民事审判庭审方式为先导,以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为标志,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并延续至今。上海作为海派文化的发源地,自开埠以来就处于中西文化交锋交融的第一线,最早引入近现代司法理念和西方法治模式,新世纪以来又一直在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而持续努力,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领域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一是它不可避免地是整个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表现出鲜明地自上而下推进的色彩,展现了国家顶层设计的强力和权威;另一方面,它却是许多改革措施的肇始之地,许多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在上海司法机关工作中自发萌生的创新举措,经过上海这块法治土地的滋润和检验,逐渐为全国所了解和认可,并随之被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向全国推广,引发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中的点点浪花甚至波澜。司法体制改革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把上海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有必要系统梳理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从中找出规律性的改革动机和发展趋向,继续努力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为此,本文分八章对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行研究。第一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改革历程的历史考察。研究1997年以来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并不能割裂此前上海发生的司法改革。建国以来上海人民司法事业从无到有,尽管经历过挫折,但总体上呈现出不断发展的态势,奠定了上海司法工作的基本格局,为1997年开始的司法体制改革创造了坚实的基础。而且1997年之前上海的司法改革积累了诸多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为1997年以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上海的开展提供了正反面启示;此前进行的诸多有意义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也为之后的改革开辟了前进的道路。第二章是关于1997-200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探索阶段的研究。自1997年到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探索阶段。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下,上海司法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工作体制、用人机制和内部运作机制等方面整体推进,各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工作逐步推开。第三章是关于2002-2007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阶段的研究。自2002年底到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阶段。改革在法律框架内稳步推进,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司法规范化和司法公信力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协调机制更加健全,解决诉讼难、执行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新成效;政法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水平明显提高。第四章是关于2007-201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深化阶段的研究。自2007年底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阶段。上海司法机关努力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建立特困当事人司法救助制度,彰显法制公信力和司法人文关怀,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的执业监管,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第五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中的思想纷争及实践取向的研究。在上海探索、推行和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改革措施的确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其中不乏质疑和批评之声。就宏观思路来说,就有地方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各司法部门的进程是否需要统一的争论;就微观举措来说,以“少年法庭”、“案例指导制度”为例,不难看出一些开创性举措引发了长久讨论和争议。正是这些讨论、这些质疑和批评使得上海司法机关更为审慎地对待改革,使其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程走得更为稳当和科学。第六章是关于上海与兄弟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横向比较的研究。根据公开的一些资料,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海与我国其他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有许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动力、根本目标、指导思想、整体进程、发展方向和具体内容上。但上海与其他省区市相比,在重视创新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借鉴国外经验、政法经费保障等方面,还是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分析存在这些异同的原因,主要是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特性和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有关。第七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分析检讨及成效评价的研究。上海的改革由点到面,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严格遵循司法规律,保证了各项改革措施的成功实施,也避免了由此带来种种不必要的失败和资源浪费。虽然已经取得显着成效,但前进的道路上还面临着不少困难与问题,必须清醒地看到上海的改革只是刚刚破题,全面推进和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八章是关于继续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人们对于司法的需求空前增长。为了迎接这些挑战,上海只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司法困境。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应设定为“推进司法公正、扩大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践行司法为民”。其功能应定位于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深化改革应该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立足上海实际继续探索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的创新举措,切实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水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促进城市综合实力的提升。
毛飞飞[9](2012)在《城市底层群体样态及生存矛盾研究 ——基于江苏省的调查》文中研究指明本研究从底层理论的视角,结合并回顾国内外学者对底层问题的研究,通过文献资料与实证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底层群体进行调查数据的定量分析和访谈资料的深入研究,从而归纳总结城市底层群体的生存样态、基本特征和生存矛盾困境;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来寻找导致底层群体生存矛盾的影响因素并结合底层相关理论分析调查结果,运用相关底层理论,从社会结构和个人行为等主客观因素方面进行生存矛盾成因分析;评估当前底层群体生存矛盾化解措施的经验与不足,提出构建城市底层群体生存矛盾化解的长效机制;最后在探索性研究的基础上,尝试验证西方的底层相关理论,综合分析当前我国城市的底层社会现实。主要结论有:第一,城市底层群体家庭呈现出贫困的循环反复性以及贫困的“代际传递”性。他们经济贫困,社会地位低下,在社会中被排斥,陷入全面性的底层,其中经济底层是其陷入底层的根本原因。对于社会底层来说,基层政府和社区对他们的安置帮教的解决能力是有限的,导致社会底层长期陷入被人歧视、就业无门、生活无依、心态失衡的窘境。第二,大部分城市底层群体社会关系网络规模小;在非正式的支持网络中,家人和亲属的作用较大,交往成员具有同质性,不利于摆脱底层;在正式的支持网络中,主要涉及街道等政府基层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社区居委会等群众自治性组织对城市底层群体的支撑作用最为明显。第三,部分城市底层群体有一定的阶层认同感,存在着“我群”与“他群”的强烈认知,其中对“他群”的认知最明显的是对富人,即有钱人和对当官的人,即有权力的人这两类群体的认识。第四,当前城市底层群体的生存矛盾本质是涉及利益的生存问题。由于城市底层群体成员自身的个体差异性以及群体家庭情况的不同,并没有集中的、突出的影响因素来解释城市底层群体生存矛盾的成因,缺乏统一的、普遍适用的解释模式。可以说底层境遇使得他们面临生存困境的可能性增加,但是群体自身文化程度、年龄、技术、身体状况等个体人力资本的缺乏则是导致这种可能成为现实的主要影响因素。第五,当前城市底层群体对自身面临的生存矛盾存在不同的化解方式,存在着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维权策略。大多数成员对生存矛盾有着极强的忍耐性;部分群体成员会根据自身生存矛盾的具体情况理性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依靠法律或者向居委会这个群众自治性组织或者街道等政府管理部门求助;而只有少数的群体成员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选择反抗。但是这种反抗是有条件的,是在自身以及家人亲人难以生存情况下的反抗。并且,这种反抗并不是一种群体的反抗,只是个人以身体这一“弱者的武器”反抗或行为越轨的方式对政府等管理部门表达的抗议。在选择体制内维权策略的过程中,九成多的城市底层群体成员获得过政府方面的帮助,并且有近八成的城市底层群体认同政府方面的帮助,满意度颇高。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研究本文还指出:城市底层群体的个体人力资本越弱,在市场竞争中越处于劣势,个体的经济地位越低,越不主动与经济地位相对较高的群体交往,社会关系规模越弱;底层家庭拥有的社会资源越少,对子女社会、流动的支持越小,底层群体向上流动的通道越不畅通;社会关系规模越弱,越依赖外部支持,城市底层群体是依赖政府最多的群体;经济地位越低的群体,选择沉默的可能性就越高,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越不可能发生。城市底层群体的生存路径并没有形成稳定的模式,阶层意识较弱,类别意识较强的底层群体不同于主流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没有成为一种固定的方式和制度。城市底层的生存样态和行为方式是对其生存环境的反映和选择,还未完全形成西方意义上的贫困亚文化或底层亚文化。在此基础上,今后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入探索西方底层相关理论对我国底层社会现实的解释力,并尝试建立适合我们底层现实的理论模型。
谢鹏[10](2010)在《恢复性司法的中国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恢复性司法的中国模式是在对中国恢复性司法实践进行系统化、概念化梳理基础上得出的模式类型。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实践活动,我国的恢复性司法实践虽然与世界范围内的恢复性司法运动有相似之处,但在许多方面也表现出了独具特色的本土特征。运用社会科学的基本方法,对我国的恢复性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得出具有解释力的结论,进而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实属必要。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恢复性司法中国模式的概念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进行了界定。本文认为,恢复性司法中国模式的形式概念就是对我国出现的恢复性司法实践的理论总结,实质内容就是各地所出现的各具特色的恢复性司法实践活动。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各地所颁行的具有代表性的有关恢复性司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本部分从制度概况、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阶段及各阶段的处理方式、操作模式以及配套措施等六个方面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类整理,以此为基础对恢复性司法中国模式的制度设计进行考察。第三部分主要以山东省烟台市“平和司法”模式为研究对象,对恢复性司法这一种模式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本部分以通过数据统计、个案分析、与办案人员座谈等方式获取的第一手资料为基础,从其产生背景、运行现状和存在问题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实证性的研究。第四部分主要是在二、三部分的基础上,对恢复性司法中国模式的特征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各方利益的契合是恢复性司法中国模式的产生动因,既有法律框架下的调整与改进是其操作模式上的特征,而以赔偿为核心的恢复性效果的实现是其所要达到的目标效果。第五部分主要是立足于我国的既有司法传统和现实司法环境,对恢复性司法中国模式在我国适用前景的展望并在体系定位、适用范围以及操作模式等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二、南京建立十二个社区帮教基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南京建立十二个社区帮教基地(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服刑人员会见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1.服刑人员会见权研究 |
(1)国外研究现状和动态 |
(2)国内研究现状和动态 |
2.监狱行刑社会化理论学说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文章创新点 |
一、服刑人员会见权涵义及其渊源 |
(一)服刑人员会见权语义分析 |
1.服刑人员会见权涵义 |
2.服刑人员会见权权利属性分析 |
(二)我国服刑人员会见权的历史沿革 |
1.会见人方面的发展 |
2.会见管理方面的发展 |
3.会见程序方面的发展 |
二、服刑人员会见权价值分析 |
(一)服刑人员会见权伦理价值分析 |
1.重塑服刑人员道德规范 |
2.顺从人性,满足服刑人员亲情需求 |
3.缓解社会矛盾,减少服刑人员社会脱节程度 |
(二)服刑人员会见权法律价值分析 |
1.秩序价值角度分析 |
2.正义价值角度分析 |
三、我国服刑人员会见权权利实现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服刑人员会见现状分析 |
1.我国服刑人员会见规定、实施细则分析 |
2.服刑人员会见权的实际运行情况——以云南省W监狱为例 |
3.服刑人员“特殊会见”运行情况 |
(二)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1.会见条件严格,服刑人员会见权行使标准不一致 |
2.信息不共享,会见人员的会见资格难以确定 |
3.社会参与度低,会见效果不明显 |
4.会见中监狱人民警察作用发挥不足 |
(三)服刑人员会见权保障不足之原因分析 |
1.立法的不完善 |
2.社会对监狱行刑的支持和参与不够 |
3.经济因素制约了监狱硬件、软件设施不能很好保障会见权的实现 |
四、促进我国服刑人员会见权的思考 |
(一)监狱行刑目的和原则的强调 |
1.监狱行刑目的 |
2.行刑人道化原则 |
3.行刑社会化原则 |
(二)促进服刑人员会见权的建议 |
1.统一执行标准,为服刑人员会见创造宽松的条件 |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科学简化会见资格审查流程 |
3.秉承行刑社会化原则,使社会与监狱在会见工作中形成合力 |
4.完善会见机制,积极发挥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能作用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2)齐齐哈尔市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目的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 |
(三)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三、选题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选题的研究思路 |
(二)选题的研究方法 |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的基本概述 |
第一节 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相关概念界定 |
一、监狱的概念 |
二、刑满释放人员的概念 |
三、再就业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的特殊性及必要性 |
一、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的特殊性 |
二、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齐齐哈尔市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问题相关调研及分析 |
第一节 通过问卷调查法开展调研 |
一、齐齐哈尔市监狱概况 |
二、确定调查目标及对象 |
三、抽样方法的选择 |
第二节 齐齐哈尔市服刑人员再就业意向调查 |
一、就业意向调查 |
二、就业意向特点分析 |
三、就业意向激发过程分析 |
第三节 齐齐哈尔市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现状调查 |
一、就业现状调查 |
二、就业流向呈现多样化发展 |
三、就业现状特点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齐齐哈尔市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困境的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困境主观因素分析 |
一、刑满释放人员自身素质差、缺乏竞争力 |
二、刑满释放人员主观就业意愿不强 |
第二节 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困境客观因素分析 |
一、法律法规的限制 |
二、政策不足、落实不到位 |
三、严峻的就业形势 |
四、前科记录引起社会歧视 |
五、监狱改造存在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解决齐齐哈尔市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困境的对策思考 |
第一节 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相关法条及政策的保障 |
一、促进立法改革 |
二、促进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实 |
第二节 监狱改造工作的创新 |
一、确立教育改造的核心地位 |
二、激发服刑人员的就业动机 |
三、加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 |
四、开设出监教育课程 |
五、加强监狱生活卫生建设 |
第三节 地方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
一、将刑满释放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
二、通过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刑满释放人员 |
三、将过渡性安置基地应用起来 |
四、建立社区帮教体系 |
五、建立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服务信息平台 |
第四节 刑满释放人员自身应做出的努力 |
一、学法懂法守法 |
二、建立劳动致富的意向 |
三、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人生价值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
附录2 |
(3)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概述 |
(一) 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涵义 |
1. 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内涵界定 |
2. 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意义 |
(二) 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特殊性 |
1. 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目的的保护性 |
2. 未成年人审前羁押适用的限制性 |
(三) 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理论基础 |
1.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2. 恢复性司法理论 |
3. 国家亲权理论 |
4. 儿童福利理念 |
二、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滞后 |
(二) 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
1. 对未成年人慎用刑事拘留的法律保障不充足 |
2. 对未成年人限制适用逮捕的法律规定太笼统 |
(三) 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1. 本地与外地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适用明显不平等 |
2. 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替代措施适用比例低 |
3. 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持续时间长,变更率低 |
4. 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场所的管理混乱 |
三、域外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的考察和启示 |
(一) 域外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的考察 |
1. 英国——保释制度 |
2. 美国——多元羁押替代措施 |
3. 日本——观护措施 |
(二) 对我国的启示 |
1. 寻求保护与惩罚之间的平衡 |
2. 强调审前羁押程序的正当化 |
3. 采取多样化的羁押替代措施 |
4. 重视风险评估,吸收社会力量 |
5. 强调羁押场所的专门性和管理方式的针对性 |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的构思 |
(一) 转变羁押理念,确立羁押例外原则 |
(二) 落实基层检察机关设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 |
(三) 完善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相关立法规定 |
1. 明确未成年人审前拘留的适用条件 |
2. 提高对未成年人适用逮捕的标准 |
3. 贯彻未成年人审查批逮的不公开听证程序 |
(四) 完善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设计 |
1. 健全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替代性措施 |
2. 确立非羁押风险评估机制 |
3. 缩短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持续时间 |
4. 完善在押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
5. 改善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管理环境 |
(五) 建立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的配套措施——社会观护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4)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
(一) 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与内容 |
(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
(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关制度比较 |
1.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 |
2. 附条件不起诉与缓刑 |
3. 附条件不起诉与刑事和解 |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础 |
(一)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
1. 特别预防理论 |
2. 诉讼经济理论 |
3. 起诉裁量主义 |
(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实基础 |
1. 恢复性司法理念 |
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三、域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考察 |
(一) 德国 |
(二) 美国 |
(三) 日本 |
(四) 台湾 |
(五) 域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简要评析 |
四、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现状评析 |
(一)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历程 |
(二)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问题的成因 |
1. 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繁琐 |
2. 适用条件缺乏可操作性 |
3. 与相对不起诉界限不清晰 |
4. 社会支持体系不健全 |
5. 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两极分化 |
五、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完善路径 |
(一) 设置激励机制 |
(二) 细化适用条件 |
(三) 完善附加义务 |
(四) 理顺与相对不起诉的逻辑关系,适当扩大案件适用范围 |
(五) 参考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立法与实践 |
(六) 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帮教组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人民检察院在恢复性司法中的作用——以双流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恢复性司法的中国化 |
(一)恢复性司法的各地模式 |
1. 北京模式 |
2. 上海模式 |
3. 盘龙模式 |
4. 张店模式 |
5. 广西模式 |
6. 四川模式 |
(二)特点与模式梳理 |
1. 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的创新 |
2.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 |
3. 社区矫正重视缓刑执行、刑满释放的社区服务等事后预防,对事前干预和不诉不定罪的矫正项目努力不够 |
(三)总结 |
二、双流模式 |
(一)检察院概况 |
(二)模式背景 |
(三)基本内容 |
(四)司法成绩 |
三、访谈及调研过程 |
(一)亲情回归之家 |
(二)涉事青少年家庭采访 |
(三)检察院现场访谈 |
(四)司法所特别调查 |
四、发现问题与讨论 |
(一)目前为止收效良好 |
(二)赢得社会赞誉 |
(三)教育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
1. 容易受到不良习气的沾染 |
2. 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
3. 加剧家庭成员间的紧张关系 |
(四)越轨青少年的团伙性 |
(五)恢复性司法可能成为证据不足的替代措施 |
五、对策与建议 |
(一)加大财政投入 |
(二)落实矫正与劳动 |
(三)拓宽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 |
(四)鼓励企业参与恢复性司法 |
六、结论与限制 |
附录: |
(6)社区矫正基本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1.1 社区矫正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发展 |
1.1.2 我国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现状 |
1.1.3 经济学向法学领域的扩张 |
1.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3.1 监禁矫正向社区矫正转变的动因 |
1.3.2 刑罚威慑理论研究的复兴 |
1.3.3 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演变 |
1.4 文章结构及主要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及结构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社会成本理论的演进及内涵 |
2.1 社会成本理论的困境 |
2.2 社会成本与负外部性 |
2.2.1 庇古的外部性理论 |
2.2.2 科斯对外部性理论的发展 |
2.3 社会成本与交易成本 |
2.3.1 庇古对交易成本理论的贡献 |
2.3.2 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 |
2.3.3 交易成本理论在新制度经济学领域的影响 |
2.3.4 交易成本内涵的演化 |
2.4 社会成本与制度成本 |
2.4.1 制度成本概念的起源 |
2.4.2 制度成本的内涵 |
2.4.3 制度成本推动制度变迁 |
2.4.4 以制度成本为主要形式的社会成本 |
本章小结 |
第3章 社区矫正演化的法经济学分析 |
3.1 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威慑理论与社区矫正的萌芽 |
3.1.1 刑事古典学派诞生前刑罚的威慑作用 |
3.1.2 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威慑理论 |
3.1.3 刑罚轻缓化与社区矫正的萌芽 |
3.1.4 传统社区矫正项目的价值 |
3.2 边际威慑理论与社区矫正的威慑化 |
3.2.1 经济学边际革命与刑罚边际威慑理论 |
3.2.2 传统刑罚的边际威慑困境 |
3.2.3 社区矫正的“威慑化”演进 |
3.3 最优威慑理论与社区矫正的多元化改进 |
3.3.1 刑罚最优威慑理论 |
3.3.2 社区矫正对监禁矫正的部分替代 |
3.3.3 社区矫正的威慑成本及最优威慑改进 |
3.4 对我国界定社区矫正性质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4章 社区矫正威慑力的法经济学分析 |
4.1 社区矫正的威慑作用与犯罪的机会成本 |
4.2 社区矫正威慑效果的经济分析 |
4.2.1 社区矫正对犯罪的要价 |
4.2.2 社区矫正的实际威慑力 |
4.2.3 社区矫正对不同群体威慑力差异困境 |
4.3 我国社区矫正的威慑效果及其改进 |
4.3.1 我国社区矫正措施的威慑效果 |
4.3.2 对我国社区矫正威慑功能的改进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边界 |
5.1 司法行政机关的边界制约社区矫正机构设置 |
5.2 司法行政权配置的经济学原理 |
5.3 司法行政权与享有司法行政权的国家机关 |
5.3.1 司法行政权 |
5.3.2 我国享有司法行政权国家机关的职责边界 |
5.4 对我国当前司法行政权配置的效率评价 |
5.4.1 公安机关职责边界的效率评价 |
5.4.2 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边界的效率评价 |
5.4.3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职责边界的效率评价 |
5.5 对当前司法行政权配置模式的调整 |
5.5.1 看守所归属的社会成本比较 |
5.5.2 法院执行局的归属 |
5.5.3 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监督考察权归属 |
5.5.4 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的改变 |
本章小结 |
第6章 社区矫正的边界 |
6.1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运行现状 |
6.2 司法行政机关的应然职责边界 |
6.3 社区矫正机构职责的延伸 |
6.3.1 社区矫正机关负责管理安置帮教工作的效率分析 |
6.3.2 社区矫正机关管理强制戒毒工作的效率分析 |
6.3.3 社区矫正机关承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监管职责的效率分析 |
6.4 社区矫正机关的组织结构调整 |
6.4.1 我国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主要特点 |
6.4.2 我国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与运行模式的效率分析 |
6.4.3 社区矫正组织结构调整的设想 |
本章小结 |
第7章 社区矫正惩戒与强制资源配置的经济分析 |
7.1 社区矫正惩戒与强制措施配置 |
7.1.1 社区矫正惩戒与强制措施缺失及影响 |
7.1.2 社区矫正惩戒与强制措施及其实施权的完善 |
7.2 社区矫正机关的强制机构及运行模式设计 |
7.3 社区矫正机关警力配置模式分析 |
7.3.1 我国当前社区矫正领域警力配备模式 |
7.3.2 公安机关分管、协助模式的效率分析 |
7.3.3 社区矫正机构转警模式效率分析 |
7.3.4 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警察机构派驻模式效率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语 |
8.1 研究结论和主要观点 |
8.2 创新之处 |
8.3 不足与完善构想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7)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原因 |
1.2 研究现状及创新点 |
1.3 研究方法 |
2 如何兴起: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及发展过程 |
2.1 初步探索阶段 |
2.1.1 制度产生的理论背景 |
2.1.2 制度产生的过程 |
2.2 发展阶段 |
2.2.1 适用对象范围的探索 |
2.2.2 考验期的实践探索 |
2.2.3“所附条件”的个别变化 |
2.2.4 听证程序的出现 |
2.3 立法完善阶段 |
3 效果考察: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考察及功能审视 |
3.1 正式立法前的实践考察 |
3.1.1 适用对象范围较宽泛 |
3.1.2 适用案件数量较多 |
3.1.3 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的帮教考察 |
3.2 正式立法后的实践考察 |
3.2.1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条件的考察 |
3.2.2 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考验期限及内容的考察 |
3.2.3 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帮教内容的考察 |
3.2.4 对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配套制度的考察 |
3.3 对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功能审视 |
3.3.1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分流功能 |
3.3.2 附条件不起诉的诉讼经济功能 |
3.3.3 附条件不起诉的恢复性功能 |
4 问题探究及改革完善 |
4.1 问题探究: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面临的实践问题 |
4.1.1 案件适用对象范围过窄 |
4.1.2 明确具体的适用条件标准的缺失 |
4.1.3 帮教考察机制的不完善 |
4.1.4 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完整 |
4.1.5 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 |
4.2 改革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建议 |
4.2.1 适当拓宽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对象范围 |
4.2.2 细化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
4.2.3 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帮教考察机制 |
4.2.4 协调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制度 |
4.2.5 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 中国1997年始启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
二、 上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司法机关与时俱进 |
三、 上海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 |
四、 域外司法改革理论在上海受到科学借鉴 |
第二节 基本概念 |
一、 司法 |
二、 司法机关 |
三、 司法体制 |
四、 司法工作机制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现状 |
第五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一章 历史回眸(1949—1997):中国司法制度曲折发展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司法制度初创奠基阶段 |
二、 司法制度曲折成长阶段 |
三、 司法制度破坏荒废阶段 |
四、 司法制度恢复发展阶段 |
第二节 变革历程 |
一、 基本形成上海司法工作格局 |
二、 组织开展上海司法改革运动 |
三、 文革期间上海司法工作倒退 |
四、 改革开放后步入发展的正轨 |
第三节 现实意义 |
一、 奠定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基础 |
二、 提供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启示 |
三、 确立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先机 |
第二章 拉开序幕(1997-200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启动司法改革 |
二、 上海推进依法治市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三章 全面展开(2002-2007):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加快城市法治建设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四章 深入进行(2007-201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深化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改善城市法治环境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五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与探索的纷争 |
第一节 改革宏观思路争议 |
一、 地方司法领域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框架 |
二、 地方司法机关在改革进程中是否需要相互协调统一步调 |
第二节 改革微观举措争议 |
一、 “少年法庭”之争 |
二、 “案例指导制度”之争 |
第六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与其他省份实践探索比较 |
第一节 共同之处 |
一、 指导思想和根本目标基本相同 |
二、 发展方向和推进动力基本相同 |
三、 整体进程和许多内容基本相同 |
第二节 鲜明特色 |
一、 上海是许多司法改革举措的创始之地 |
二、 上海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区别对待 |
三、 上海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四、 上海有效增强司法机关的工作透明度 |
五、 上海科学借鉴国外司法改革先进经验 |
六、 上海较好地解除了司法机关后顾之忧 |
第三节 异同探究 |
一、 存在相同缘由 |
二、 存在不同原因 |
第七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探索的评析 |
第一节 特点分析 |
一、 根本保证——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把牢社会主义方向 |
二、 有力保障——准确定位司法职能,体现上海自身特色 |
三、 不竭动力——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依靠科学理论支持 |
四、 重要方法——统筹规划改革方案,争取形成整体合力 |
五、 必要方式——以改革促进新变化,不急不躁循序渐进 |
六、 有效途径——改革灵活性,尊重首创性,保护积极性 |
第二节 成功之处 |
一、 妥善处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
二、 妥善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
三、 妥善处理中央部署与上海实际的关系 |
第三节 问题所在 |
一、 司法机关改革中的某些模糊认识有待加以纠正 |
二、 上海司法部门的执法司法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 |
三、 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氛围尚需培育 |
第四节 取得成效 |
一、 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已成为上海各界普遍性共识 |
二、 上海司法机关工作更趋规范,公正性、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
三、 上海司法公开范围更加全面、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完善 |
四、 有效破解案多人少现实困境,保障上海司法工作良性运转 |
第八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继续深化改革之路 |
第一节 战略目标 |
一、 追求司法公正,保持全国领先司法环境 |
二、 扩大司法公开,保持先行先试发展势头 |
三、 树立司法公信,发挥上海本土传媒优势 |
四、 践行司法为民,满足广大市民更高期待 |
第二节 功能定位 |
一、 推动国家司法体制进步,促进政治体制改革 |
二、 延伸司法机关工作触角,服务上海社会管理 |
三、 强化司法工作保障功能,促进四个中心建设 |
四、 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
五、 提升司法机关履职水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
第三节 基本原则 |
一、 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围绕全市大局深化改革 |
二、 借鉴域外司法改革经验与上海实际相结合 |
三、 遵循法律法规边界依法有序稳步组织实施 |
四、 坚持以群众观点为引领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
第四节 路径选择 |
一、 借助雄厚科研力量提炼上海司法领域开展改革经验,自觉以科学理论研究为指引 |
二、 依托上海智慧城市建设,丰富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三、 警惕腐败现象向司法领域渗透蔓延,从制度着手织密上海司法职权运行监督机制 |
四、 围绕上海“两个中心”建设规划,发挥好海事仲裁和金融仲裁便捷、高效的作用 |
五、 及时关注司法工作暴露的问题,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内容,增强群众法治观念 |
六、 充分挖掘上海丰富法学教育资源,推进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城市底层群体样态及生存矛盾研究 ——基于江苏省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关于底层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底层的研究 |
三、关于矛盾的研究 |
四、文献简评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城市底层群体样态分析 |
第一节 基本情况 |
一、样本概况 |
二、经济生活形态 |
三、家庭形态 |
四、政治参与形态 |
第二节 阶层归属形态 |
一、阶层归属 |
二、主观评价 |
第三节 承受力形态 |
一、经济层面 |
二、政治层面 |
三、心理层面 |
第四节 基本特征 |
一、生存特征 |
二、社会特征 |
三、心理特征 |
第五节 样态总结 |
第三章 城市底层群体生存矛盾分析 |
第一节 生存矛盾的表现 |
一、家庭内部层面 |
二、家庭外部层面 |
三、突出的问题 |
第二节 对生存矛盾的反映 |
一、大多数对矛盾的忍耐 |
二、部分底层的理性维权 |
三、少数有条件的反抗 |
第四章 城市底层群体生存矛盾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研究变量说明 |
一、因变量 |
二、自变量 |
第二节 生存矛盾影响因素分析 |
一、回归分析的估计结果及解释 |
二、主要结论 |
第三节 影响生存矛盾的其他因素 |
一、社会结构因素 |
二、社会政策因素 |
三、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底层群体生存矛盾化解机制分析 |
第一节 当前国内外社会矛盾化解措施 |
一、国外化解底层群体矛盾的措施 |
二、国内化解底层群体矛盾的措施 |
第二节 生存矛盾化解机制分析 |
一、政府促进底层群体就业 |
二、微调低保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 |
三、矛盾化解在基层 |
四、重点解决特殊人群的困难 |
五、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对底层的讨论 |
一、对底层的再认识 |
二、与贫困理论的探讨 |
第三节 城市底层群体的维权策略 |
一、底层群体的抗争 |
二、当前城市底层群体的维权 |
第四节 研究局限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访谈提纲 |
附录三: 访谈对象情况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基本科研情况 |
(10)恢复性司法的中国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恢复性司法中国模式之概念辨正 |
(一) 恢复性司法中国模式概念的形式概括 |
(二) 恢复性司法中国模式概念的实质内容 |
二、恢复性司法中国模式之制度考察 |
(一) 制度概况 |
(二) 适用范围 |
(三) 适用条件 |
(四) 适用阶段及各阶段的处理方式 |
(五) 操作模式 |
(六) 配套措施 |
三、恢复性司法中国模式之实证研究——以山东省烟台市"平和司法"模式为研究对象 |
(一) 平和司法模式的产生背景 |
(二) 平和司法模式的运行现状 |
(三) 影响平和司法程序适用的主要问题 |
四、恢复性司法中国模式之特征分析 |
(一) 产生动因:各方利益的契合 |
(二) 具体程序:既有法律框架下的调整与改进 |
(三) 目标效果:以赔偿为核心的恢复性效果的实现 |
五、恢复性司法中国模式之前景展望 |
(一) 体系定位:补充而非主导 |
(二) 适用范围:不宜过大 |
(三) 操作模式:两方面改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南京建立十二个社区帮教基地(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服刑人员会见权研究[D]. 王辅菲.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2]齐齐哈尔市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问题及对策研究[D]. 孙振鹏. 黑龙江大学, 2019(05)
- [3]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研究[D]. 孙梦婷. 海南大学, 2017(10)
- [4]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完善[D]. 徐逢祺. 武汉大学, 2017(09)
- [5]论人民检察院在恢复性司法中的作用——以双流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为视角[J]. 西南财经大学课题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6(06)
- [6]社区矫正基本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D]. 孔祥鑫. 吉林大学, 2015(08)
- [7]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D]. 刘沙. 四川师范大学, 2015(02)
- [8]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D]. 虞浔.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9]城市底层群体样态及生存矛盾研究 ——基于江苏省的调查[D]. 毛飞飞. 南京大学, 2012(04)
- [10]恢复性司法的中国模式研究[D]. 谢鹏. 山东大学, 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