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路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困境

浅谈公路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困境

枣庄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山东省枣庄市277000

摘要:近年来我国公路工程项目数量与日俱增,致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务也日益繁重。我国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方法虽然相较以往更加科学、法制和规范,但大量的工程实践检验表明,现有政府质量监督方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针对目前山东省公路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为公路工程政府质量监管工作的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困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公路建设事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交通投资强度逐年加大、公路里程逐年增长、公路交通量与日俱增,在工程质量建设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公路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制度实施近三十年以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向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道路。

1公路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概述

1.1公路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概念

公路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是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的主要方式,是政府管理公路建设的基本职能。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保证工程质量合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强制性标准等,对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的强制性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的对象包括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1.2公路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性质

公路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是行政部门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体现,是一种管理行为,具有强制性、执法性、全面性、宏观性。

1.3公路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发展历史

在我国,公路工程质量政府监督起步相对较晚。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公路建设的管理模式也随之发生了相应变化,由直接的的行政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单位自我控制工程质量发展成为目前的“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1]。总的来说,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经过了三个时期: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上世纪70年代,工程质量的监督主要是依靠的是施工单位的自我控制。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由政府负责拨付工程费用,仅靠企业自身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越来越不能适合新的形势。

第二阶段: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为变革当时的工程质量管理不适应形势发展的状况,有关部门提出了政府监管工程质量的制度,即同时实行政府监督和施工单位自我控制。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的质监监管工作从完全依靠施工方自我管控变为同时实施企业自我控制和建设单位质量验收的方式。

第三阶段: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制度的建立。《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要改革当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方式,建立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该规定确立了我国将要实行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制度。按照权限的不同,1987年下半年,交通部成立了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随后各省、各地市也分别成立了当地的交通质监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起来。

2公路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困境

由于公路工程的建设规模大、项目数量多等原因决定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任务仍然繁重,这就对公路工程质量政府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仍然存在部分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政府监督体制有待完善

权责不对等,执法力度不足。目前山东省的省、市、县(市、区)三级交通质监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身名义行使监督权,而是受同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相应的监督职能。单位性质一般是事业单位,属于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领导人员主要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任免。在权力上,由于只有行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才有监督权力,质量监督机构只是受其委托,对工程参建各方实施监督,不能独立自主的行使政府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所有职能。质检机构代替政府行使行政监督职能,导致其权责不一致,有可能会影响工程质量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

此外,在山东省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工程的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均来自同一系统的情况,这些单位在机构都属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或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着错综复杂的关联。上述情况在我国其他省市也大量存在,这样的情况就出现一种了“自我监督”,监督结果难以使人信服。

2.2工程质量责任划分有待明确

在日常生活的概念中,产品的合格证均来自于产品的生产者。但是,2012年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中规定,质监机构按照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严格进行质量评定,并负责拟定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这就相当于公路建设工程的“合格证”来自于了政府的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之后,媒体和人民群众把责任归咎于政府及质监机构,而工程参建各方却推卸责任,这样就使质量问题的责任者不明确,也使参建各方严格质量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很大削弱,给政府开展监督工作增加了难度,政府监督的执法地位受到了损害。

2.3政府质量监督方式方法有待改进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在2000年以前关注的重点是实体质量,采用工程质量核验制度来对质量进行监督。2000年,国务院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003年建设部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提出了将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共同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工程质量监督在某些方面仍然延续了之前的做法,即政府监督更多的是作为质量安全的监督责任方,实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以定点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2]。此类监督模式不仅不能提高监督工作效率,也无法充分表现出政府质量监督工作中行政执法的这一特性。上述问题不仅出现在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领域,在公路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工作中也一样存在。

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交通质监机构对交通公路工程进行监管,是行使的政府监督职能;近年来,政府在深化改革方面的主题趋势是要加强宏观管理,退出微观管理和具体事务的管理;交通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发展方向也是逐步转向宏观管理和质量行为管理上。现阶段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更多的是作为质量安全的监督责任方,在监督中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巡检抽查、质量检测等都是微观管理行为的具体表现。同时,存在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督管理力度不足,评价的标准依据有待进一步完善统一的问题。

结束语

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制度对遏制工程质量事故、减少质量通病、提高公路工程质量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通过研究发现,当前枣庄市乃至山东省在公路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方面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解决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EB/OL].http://baike.baidu.com/link?url=3OLQsUvU8lRKJoJ_Lz9-icsgTeGjOMlIpT99qPNN7niJRdRYNSqDsO3Tm4h50vZgxJctKCGh4FJ2jhMgxeOjYq.

[2]吴慧娟.吴慧娟司长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宣贯会上的讲话[J].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2010,(09):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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