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研究

离职后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研究

论文摘要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业秘密和重要信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巨大潜在竞争优势。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劳动者如果在离职后从事相竞争行业,就有可能侵害商业秘密,造成原用人单位的巨大损失。因而通过建立离职竞业禁止制度,为离职后的劳动者设定竞业禁止义务,成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证社会有序竞争秩序的必然要求。而由于离职竞业禁止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同时基于竞业禁止合同的特殊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离职竞业禁止合同时,所处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单靠合同自由原则不能单纯地加以评价判断,因而如何平衡离职后竞业禁止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虽然对竞业禁止的内容作了规定,但仍规定得相对原则和不成熟,在具体运用中仍存在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本文正是以平衡劳资两方利益为出发点,从理论到实践,再结合国外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对离职竞业禁止的核心内容离职竞业禁止义务进行深入探讨。全文共分六部分,前三部分是对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关理论及比较法分析,后三部分则分别对离职竞业禁止的实践运用、司法实务和立法完善进行审视与考量。第一部分:离职后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的理论分析。这一部分,介绍了离职后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在职竞业禁止义务的联系,指出竞业禁止的核心内容就是竞业禁止义务;阐释了本文研究的对象—离职竞业禁止义务,指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基于原劳动合同关系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不得从事对原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并将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特征理解为,是产生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的一种不作为义务,目的在于保护商业秘密,防止不正当竞争,该义务须为一定的对价、设定要有严格的限制。第二部分:分析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本文论通过国家经济秩序与市场竞争环境构筑、企业利益保护、劳动者利益保护等视角对建立离职竞业禁止制度进行分析,认为合理限制竞争、忠实义务、利益平衡等理论是离职后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重要理论依据和法理基础,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在理论上是合理可行的,在实践上也是必须实行的,但是必须进行合理的限制。第三部分:通过对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以德国、瑞士和意大利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考察分析,对前述国家的竞业禁止立法进行梳理,发现这些国家在竞业禁止的观念上具有一致性,就是强调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的合理性。本文从中归纳出一些竞业禁止义务设定的合理要素,认为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由约定产生,其生效的前提是存在应保护利益,且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些都是值得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法上的法定和约定竞业禁止之规定。并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竞业禁止的条款进行评析,认为其体现了有偿限制原则、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等三个原则,但其对于范围、地域、期限等限制方面的立法显得不够细致。在这种条件下如何适用竞业禁止,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操作性强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合法完整的企业规章制度、经济补偿以外的其他条款等途径,来促使劳动者履行自己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此外,还对新型的劳动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中如何设定竞业禁止义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五部分:违反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的司法实务考量。通过竞业禁止合同的特殊性与合同自由原则之间的冲突分析入手,重点指出对竞业禁止义务司法审查的重点是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所谓合法性是指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所谓合理性是指协议约定的内容对受限制的离职雇员和施加限制的雇主应平等互利、公平合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违反合理性的竞业禁止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对离职后的劳动者并不具有约束力。违反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纠纷审查应遵循合理补偿原则、合理保护原则、合理主体原则、合理时限原则,以上原则应是法院自由裁量的准则,实践中也有利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以上原则,该部分还对违反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纠纷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六部分:我国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检讨与分析。在这部分对全文做了总结,针对目前我国竞业禁止的立法现状与现实情况,提出立法建议。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立法应当适当限制竞业禁止强势方的地位,规定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应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会集体谈判机制,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二是将竞业禁止纳入商业秘密保护法,形成完整的竞业禁止法律体系,使竞业禁止制度更具权威性和全面性,充分发挥其保护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三是将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业务范围、区域、期限等作含理性内容的限制,完善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判断标准,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四是明确法律责任,完善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事后救济方式。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民事责任的成立首先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法的竞业禁止协议存在为前提,同时还要行为人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在归责原则上,应采用过错原则;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上,要赋予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公司归入权和不作为请求权。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离职后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的内涵与性质
  • 第一节 离职后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的内涵
  • 第二节 离职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的性质及特征
  • 第三节 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产生依据
  • 第二章 离职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国家经济秩序与市场竞争环境构筑的视角
  • 第二节 企业利益保护的视角
  • 第三节 劳动者利益保障的视角
  • 第三章 离职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竞业禁止制度的考察分析
  • 第二节 对英美法系国家的竞业禁止制度的考察分析
  • 第三节 现代法上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特征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法上的竞业禁止规则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法上的法定和约定竞业禁止之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禁止规定
  • 第三节 《劳动合同法》语境下竞业禁止规则的实践应用
  • 第五章 违反离职竞业禁止义务法律纠纷的实务研究
  • 第一节 竞业禁止义务的约定效力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平衡考量
  • 第二节 离职竞业禁止争议的处理原则
  • 第三节 离职竞业禁止纠纷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第六章 我国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检讨与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完整的竞业禁止法律体系和规则
  • 第二节 明确违反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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