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研究

“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研究

论文摘要

随着生物、信息及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一些新兴的技术形式如计算机软件、功能基因、商业方法等纷纷要求获得专利保护,传统的专利客体范围似乎已经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由于专利保护既有好处也有缺陷,在考虑是否将某种新的主题纳入专利客体的范围时应当格外审慎。在专利权不断扩张的趋势下,如何界定“适度与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已经成为各国专利理论与立法中的焦点问题之一。“不授予专利的对象”和“可专利主题”是各国专利法中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主要手段。“不授予专利的对象”,是指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主题,它通过排除的方法以非穷尽的例举方式将不适宜以专利法保护的主题剔除在专利保护的大门之外。实践中,立法者往往通过界定“不授予专利的对象”来反射地界定“可专利主题”。“不授予专利的对象”在专利法中处于“看门人”的地位,它确立了导致授予或拒绝一项专利需要被考虑的根本性因素的范围,并且将本质上不具有可专利性的申请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的确立使得专利客体的界定更为清晰,它的这一功能使其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美国、日本和欧盟的专利数量占据世界专利的绝大比重,专利制度的应用也主要集中在这几个地方的专利局之中。因此,它们对“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的立法和研究对其它国家而言无疑是相当具有借鉴意义的。美国在可专利保护主题规定方面是世界上最宽泛的,它曾一度宣称“阳光下的任何人造之物都能获得专利”。然而,宽泛的专利主题在给美国经济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给美国社会带来了许多问题,如大量问题专利的产生,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极大的限制了后续发明者的继续发明。在最新的Bilski案中,美国司法机关开始显示出对过滥的专利客体的反思。日本在其发展过程中,曾一度将化学物质、原子核变换物质、药品及其混合方法等视为“不授予专利的对象”。但随着日本在这些领域技术水平的显著提高,日本政府认为即使对这些主题授予专利权,也不会受到外国企业专利权的威胁,于是逐步将它们纳入到专利法的保护之中。现行的日本专利法仅保留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及公共卫生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与美国和日本相比,欧盟对“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的规定更为详尽而具体。在对是否将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等新兴的技术形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上,欧洲专利局一直持较为谨慎和保守的态度。但随着美国对该类主题逐步进行专利保护后,欧盟及其成员国为了在这些领域内与美国保持竞争力,争得自己的利益,也逐步展开了对这些主题进行专利保护的立法研究和判决实践。通过分析上述各国对“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的立法转变,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国家专利保护的范围与其本国的经济实力、技术水平以及利益需求等息息相关。此外,“利益平衡原则”也是各国在确立“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的范围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专利法对“不授予专利的对象”之规定,集中体现在《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1984年《专利法》一共规定了八种不授予专利的情形:(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五)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动物和植物品种;(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八)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1992年对《专利法》进行第一次修改时,删去了第(四)项和第(五)项,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2000年《专利法》在第二次修正时维持了这一规定。2008年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此次修改增设了两种不授予专利的新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二)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纵观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演进,我国专利保护对象的范围与经济技术发展状况基本是相适应的。总体上,体现了一种由低到高的保护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根据其自身的国家利益和竞争需求不断扩张专利客体的今天,一方面,我们应当努力加强自主研发的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经济、技术的需求灵活调整相关立法政策。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不授予专利的对象”之地位与功能
  • 1.1 “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的界定
  • 1.1.1 可专利主题的概念
  • 1.1.2 “不授予专利的对象”与“可专利主题”的关系
  • 1.1.3 “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的具体情形
  • 1.2 “不授予专利的对象”在专利法中的地位
  • 1.3 “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的功能
  • 1.3.1 “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的确立使专利客体的界定更为清晰
  • 1.3.2 “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的确立能有力地维护国家利益
  • 第2章 “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的比较法分析
  • 2.1 美国模式
  • 2.1.1 商业方法
  • 2.1.2 计算机程序
  • 2.1.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2.1.4 动植物品种
  • 2.2 日本模式
  • 2.2.1 商业方法
  • 2.2.2 计算机程序
  • 2.2.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2.2.4 动植物品种
  • 2.3 欧盟模式
  • 2.3.1 发现、数学方法、计算机程序等
  • 2.3.2 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 2.3.3 违背“公序良俗”或道德的发明
  • 2.3.4 动植物品种
  • 第3章 我国专利法中的“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的相关规定及评析
  • 3.1 “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的比较法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 3.1.1 确立“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的考虑因素
  • 3.1.2 确立“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的基本原则
  • 3.2 我国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的历史变迁及评析
  • 3.2.1 我国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的历史变迁
  • 3.2.2 对我国现行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的对象”的评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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