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保全论文-范静波

利益保全论文-范静波

导读:本文包含了利益保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业秘密,价值性,秘密性,利益平衡

利益保全论文文献综述

范静波[1](2019)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行为保全应把握叁个利益平衡——美国礼来公司诉W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原告:美国礼来公司(Eli Lilly and Company)原告: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被告:W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称:W原系美国礼来公司的员工,从事药物研发工作。2015年,W将美国礼来公司大量机密文件转存至其私人存储设备,且在本案主张的28个文件为商业秘密。W与美国礼来公司签署了有关的保密协议,其将相关机密文件转存至其私人存储设备,已构成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上述文件目前处(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毕潇潇[2](2019)在《利益衡量视角下行为保全适用条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保全作为民事临时救济措施,隐含着叁重制度性的内在矛盾。在裁定是否予以行为保全时,应当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以当事人的利益为起点,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对制度利益进行综合衡量,进而重新审视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并对其予以动态化的排列组合:首先确定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损害的风险;其次权衡双方的困境,重点考查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遭受的损害是否可以弥补;当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损害的风险与被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损害的风险难分伯仲时,再引入对胜诉可能性的预估;除非有免除担保的特殊情形,否则应当为强制担保。通过明确适用顺序,可以为司法裁量提供清晰思路,避免制度性矛盾的负面效应,发挥制度功能的最优价值。(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徐国栋[3](2018)在《当自由遭遇皇库利益以及其他利益 为保全自由而判给遗产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马尔库斯皇帝在169-180年之间针对一个奴隶的信访发布的一个敕答中创立了为保全自由而判给遗产的制度。该制度基于斯多亚的泛平等哲学确立,在基督教皇帝优士丁尼手里得到了极大发展。它体现了罗马法中的有利于自由权原则,强调自由权高于经济利益,体现了罗马法的人权观念。后人对该制度的众多研究,聚焦于敕答的接受人是奴隶、解放自由人还是遗嘱人的朋友的问题,并竭力排除此等接受人是奴隶的可能,以维持奴隶只能是主人获得财产的工具这一命题的绝对性。但这种排除并无说服力。为保全自由而判给遗产制度由于奴隶制在近代的寂灭而没有完整地保留在现代法中,但它的残片存活于当代的代位制度、债的承担制度、第叁人代为履行制度、债的更新制度、破产和解等制度中。(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8年05期)

刘晓丽[4](2017)在《民事行为保全被申请人利益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2013年修订的《民诉法》新确立的制度,完善了我国保全制度的内容,将之前民事行为保全仅适用于《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特殊领域,扩展为整个民商事纠纷领域,为民事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新方式。然而,民事行为保全制度设立时的理念过于偏重申请人一方,导致我国现行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内容对被申请人保障不足,与域外类似制度相比,未在这一制度中更好地体现民事诉讼程序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平等参与程序与程序公正理念,也未达到防止"本案化"的立法初衷,由于我国民事行为保全在启动程序、担保程序中不利于被申请人利益的保障,法院在适用中大多数采用单方审理方式,缺少审查与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且救济程序单一、简陋,不利于被申请人,因而,笔者针对我国民事行为保全立法和实践中对被申请人利益保障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被申请人利益保障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7-06-08)

吴婷[5](2016)在《何时适用“行为保全”保护自身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吴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系法学学士,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法学硕士。2001年—2010年在日本西村综合法律事务所(现为西村朝日法律事务所)任外国法顾问,2004年—2009年兼任天达律师事务所东京代表处代表,2010年至今成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本文来源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期刊2016-08-30)

范静波[6](2016)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行为保全应把握叁个利益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涉及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行为保全,是否准许应当把握叁个利益平衡,即申请人的胜诉可能性与是否存在难以弥补损害之间的平衡、权利人利益与被控侵权人利益的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案情2015年11月17日,美国礼来(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7-21)

王明龙,宋宜云,王建英,赵新尊[7](2016)在《合理采取保全措施 维护双方合法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机动车数量在不断攀升,伴随而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也居高不下。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将诉前财产保全作为维护权益的第一道防线,但在保全过程中也存在大量问题致使肇事车主因保全数额较高无法提取车辆。为此,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对该院2013年至2015年9月份(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1-14)

白华兵[8](2015)在《山西清理涉煤收费保全群众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白华兵) 随着天气逐渐转凉,山西省各地正在加紧落实新出台的“爱心煤”政策。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年的“爱心煤”变了脸儿,从一户一吨煤变成了300元的取暖补贴,将有680多万户低收入农民群众获益。这也是山西省在清理各项涉煤收费后,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本文来源于《中国县域经济报》期刊2015-09-21)

杨海超,张敏[9](2015)在《执行案款保全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了保证法律文书在将来的顺利执行,实现债权人的权利,避免其遭受损失,在法律文书尚未作出但符合法定条件时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①。财产保全程序在申请、审查和执行等环节都更倾向于保障申请人的利益,例如法院往往通过书面审查而不是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席辩论的方式,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法院甚至可以不事先告知被申请人就作出保全裁定并执行等。(本文来源于《司法改革论评》期刊2015年01期)

盛玉洁[10](2015)在《我国行为保全中的利益衡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作为对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一种制度,总是伴随着一定的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或者不断发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事后的诉讼救济手段,也更加需要对已经遭受侵害的权益或者有被侵害可能的权益进行迅速有效地预防或救济。因此,为权利主体提供事先保护的行为保全制度因运而生。对行为保全完善的制度化设计,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量各项因素,做好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衡量。随着2013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生效适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也正式开始实施。虽然千呼万唤始出来,但由于是在民诉法整体大修的背景下入律,且既有财产保全相关条文的存在,指导行为保全的条文被生硬简单地揉入财产保全条文中,存在诸多缺漏。虽然行为保全的目的和紧急性决定了行为保全区别于以当事人主义和辩论权主义为基础而构建的以对席审理为特征的案件诉讼程序,也决定了行为保全带有明确的目的性并十分强调效率。但是,如果以牺牲被申请人的程序权益为手段,同样也难以实现保障民事权利主体的权益的制度目的,并不能实现公平客观的结果,使行为保全很难独立地在外观上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行为保全”这一名称从词汇外观上看是由我国所创,但其实发源自15世纪的英国衡平法。在对域外行为保全相关制度的考察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成熟的行为保全规范,这些相关制度对我国行为保全的发展和完善是很有学习价值的。尽管两大法系的行为保全相关制度的名称不尽相同,保护的侧重点也有所差异,但是都规定了详尽的程序,都注重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的保障。与此相反,我国行为保全规范建设不足,以致于行为保全程序中各方的利益失衡。利益衡量是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我国学者们所提到的利益衡量一般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分别是德国的利益衡量理论和日本的利益衡量理论。德国的利益衡量论实质上是法解释学的一种方法,司法者只是需要将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时已经完成的对冲突利益的权衡结果揭示出来,而日本的利益衡量论则是司法者对现实中发生冲突的利益进行比较判定,更能体现本文所倡导的行为保全中的利益衡量。本文的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揭示了行为保全的本质含义,并对行为保全的一般法理进行了分析。其次,分别介绍了德国和日本两国的利益衡量理论。最后,从立法中总结出一些普遍性的因素,也就是行为保全中利益衡量的适用对象。第二部分:进行了比较法考察,围绕利益衡量的核心思想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行为保全相关制度的立法规定,对两大法系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了比较和借鉴。第叁部分:首先,揭示了我国当下利益衡量缺失的现状和原因。其次,运用利益衡量的理论对我国现行的行为保全有关规定进行梳理,从发现问题着手,寻找影响利益平衡实现的症结所在,以便更好的“对症下药”。第四部分,以利益衡平为视角,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宏观理念与微观操作层面两个不同的路径对行为保全进行制度化设计。在宏观理念上,优先保障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充分完善地设置对等、对抗、救济的环节,发挥法院在行为保全程序中的主导作用,设置完善法院裁量权的原则性及具体性规范。在微观操作上,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要注重程序的正当。(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利益保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为保全作为民事临时救济措施,隐含着叁重制度性的内在矛盾。在裁定是否予以行为保全时,应当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以当事人的利益为起点,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对制度利益进行综合衡量,进而重新审视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并对其予以动态化的排列组合:首先确定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损害的风险;其次权衡双方的困境,重点考查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遭受的损害是否可以弥补;当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损害的风险与被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损害的风险难分伯仲时,再引入对胜诉可能性的预估;除非有免除担保的特殊情形,否则应当为强制担保。通过明确适用顺序,可以为司法裁量提供清晰思路,避免制度性矛盾的负面效应,发挥制度功能的最优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利益保全论文参考文献

[1].范静波.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行为保全应把握叁个利益平衡——美国礼来公司诉W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毕潇潇.利益衡量视角下行为保全适用条件研究[J].当代法学.2019

[3].徐国栋.当自由遭遇皇库利益以及其他利益为保全自由而判给遗产制度研究[J].中外法学.2018

[4].刘晓丽.民事行为保全被申请人利益保障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7

[5].吴婷.何时适用“行为保全”保护自身利益[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6

[6].范静波.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行为保全应把握叁个利益平衡[N].人民法院报.2016

[7].王明龙,宋宜云,王建英,赵新尊.合理采取保全措施维护双方合法利益[N].人民法院报.2016

[8].白华兵.山西清理涉煤收费保全群众利益[N].中国县域经济报.2015

[9].杨海超,张敏.执行案款保全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J].司法改革论评.2015

[10].盛玉洁.我国行为保全中的利益衡量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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