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的法理探析

网络实名制的法理探析

论文摘要

互联网的发展是20世纪最引人瞩目的现象之一,20世纪80年代早期,互联网仅为少数科学家和学者所知,现在却被数以亿计的人日常使用。然而互联网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学习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法律问题。为什么同样是人的交往的互联网空间却会存在着诸多行为失范以及法律失灵的现象?究其原因,首先,互联网的无边界,去中心化等等都是滋生无政府主义和绝对自由主义的温床;其次,由于互联网空间的符号化导致了互联网主体的“虚幻性”,也正由于互联网主体的这种“虚幻性”导致了互联网法律关系主体的缺失,这恰恰是现实法律制度作用于互联网社会关系的最大障碍。互联网空间并不是什么虚幻的空间,正是因为互联网的工具属性以及与现实的不可割裂的关系,互联空间中的利益和责任都要归结到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个体。互联网空间是现实空间的延伸,两者存在明显的共生关系。互联网中的人也只是现实中的人,那么互联网中的人与人的关系事实上也还是现实的人与人的关系,换言之,也就是说互联网中的社会关系事实上也还是现实空间中社会关系的体现。那么一旦其中的某些社会关系属于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之下的就必然会转换为一种互联网上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具有现实性,因而法律的调整就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由于互联网法律关系主体的缺失,导致了传统法律调整方式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对于互联网主体按其不同标准分类可以分为实名化和非实名化主体。互联网主体与现实社会主体又具有辩证统一性,通过网络实名制可以使互联网主体实名化,便能够确定法律关系主体、全面的恢复法律功能、便捷的实现权利救济。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互联网社会关系与现实法律制度的对接
  • 一、互联网与互联网空间性质剖析
  • (一) 互联网的概念及其工具属性
  • (二) 互联网空间的现实性
  • 二、互联网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 (一) 互联网社会与现实社会
  • (二) 互联网中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
  • (三) 互联网空间中法律调整的特殊性
  • (四) 互联网法律关系主体缺失及例证
  • 第二章 互联网主体的一般理论及其分类
  • 一、互联网主体的一般理论
  • (一) 互联网主体的哲学分析
  • (二) 互联网主体:现实主体的自我再造
  • (三) 互联网主体的交往特性分析
  • 二、互联网主体的法律分类
  • (一) 按照法律形态标准的分类
  • (二) 按照是否实名化标准的分类
  • 第三章 互联网主体实名化的必要性分析
  • 一、互联网主体与现实社会主体的一致性
  • 二、互联网非实名化主体的特征
  • (一) 间接性
  • (二) 隐匿性
  • (三) 变动性
  • 三、互联网主体实名化的法律意义
  • (一) 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
  • (二) 法律功能的全面恢复
  • (三) 权利救济的便捷实现
  • 第四章 网络实名制的制度方案及若干实践意义
  • 一、网络实名制的制度方案
  • (一) 网络实名制的发展雏形
  • (二) 网络实名制的方案构想及可行性设计
  • 二、网络实名制的实践意义
  • (一) 个体自由权利的保障
  • (二) 道德秩序的维护
  • (三) 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
  • (四) 电子商务制度构建的保障
  • (五) 其它制度意义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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