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推定是从已知事实推出未知事实的证明方法,事实推定也被称为诉讼上的推定、司法上的推定,是法官根据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由已知事实推出待证事实的过程。法律推定是与事实推定相对应的概念,立法者只能将可预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稳定性强的推定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此,法律推定是有限的,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事实推定来认定案件事实。事实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定制度在我国的研究是相对欠缺的,这与我国民事诉讼长期坚持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有关。事实推定因其较强的主观性和结论的或然性,是一个存在危险的证明方式,也是理论上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介绍了事实推定的基本理论和外国民事诉讼中事实推定的相关内容,对我国事实推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粗浅看法。本文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事实推定的含义、特征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分析了事实推定与相近概念的区别,指出事实推定在民事诉讼中是客观存在的,从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效果和对事实推定的反驳等方面分析了事实推定的适用。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事实推定的存在基础和价值。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是事实推定的根基,使其具有合理的推理形式和推理内容,能够保证所得结论具有高度盖然性,这也是事实推定的正当性基础。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是制度基础,事实推定的适用是法官对认定事实具有自由裁量权的体现,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事实推定作用的发挥。事实推定所得结论具有高度盖然性,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才能使事实推定真正发挥作用。最后,论证了事实推定有利于司法公正和诉讼经济目标的实现,即事实推定的价值所在。第三部分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制度。事实推定对应的是英美法系推定分类中的可反驳的事实推定和临时推定,判例制度对事实推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的分类是大陆法系的传统,本文对德国、法国和日本的事实推定作了简单介绍。我国应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完善对事实推定的立法规定,同时发挥判例的指导作用。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我国事实推定规则的设计。我国立法上对事实推定的规定过于粗陋,缺乏体系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事实推定适用的混乱。由于事实推定本身的或然性和主观性,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首先事实推定的适用要具有必要性并符合一定条件,其次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同时发挥民事诉讼中相关制度对事实推定的促进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