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论文摘要

环境犯罪是一种较特殊的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这类犯罪,1997年新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以专节形式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依然存在许多漏洞,本文将从环境犯罪的概念、特征、立法缺陷和完善等几方面问题入手,对我国环境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分为三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首先探讨了环境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在分析几种有代表性的环境犯罪概念后,笔者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行污染、破坏环境和生态资源进而对环境、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威胁的不法行为。关于环境犯罪的特征,本文从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环境犯罪行为的多样性以及犯罪后果的潜伏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其次,回顾了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历史与现状。该部分介绍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在环境犯罪立法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就,为下文讨论环境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作铺垫。第二部分:环境犯罪的立法缺陷。重点讨论了我国环境犯罪的四个缺陷。首先是立法模式及分类标准缺陷;其次是环境犯罪立法所保护的范围过窄,罪名太少,不能有效打击环境犯罪活动;再次,说明了未将危险犯入罪的危害;最后分析了刑罚体系设置上所存在的缺陷:刑罚普遍轻于近似的财产犯罪、刑罚种类过少、罚金数额难以确定、罚金的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第三部分: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重点讨论了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该部分首先讨论了环境犯罪立法模式的完善,通过比较几种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进而提出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宜采用特别立法模式,应当在1997年《刑法》中以专章的形式加以规定;其次是应拓展环境犯罪立法的保护范围,增设一些有代表性的新罪名,如噪声污染罪、破坏草原罪、土壤污染罪、破坏湿地罪、污染大气罪、海洋污染罪等;再次是论述了将危险犯纳入惩治范围的四大理由,即基于环境本身的价值考虑应当设立危险犯;刑法本身的预测作用,要求设立危险犯;可以弥补只处罚行为犯和结果犯的不足;促进环境保护立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最后在完善环境犯罪刑罚体系上,应加大某些罪的刑罚力度;进一步健全环境处罚种类;明确规定罚金数额,增设行刑时效制度。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环境犯罪概述
  • (一) 环境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 (二) 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 二、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缺陷
  • (一) 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及分类标准的缺陷
  • (二) 环境犯罪立法所保护的范围过窄
  • (三) 未将危险犯入罪
  • (四) 刑罚体系设置不合理
  • 三、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 完善立法模式,明确环境犯罪的分类标准
  • (二) 拓展环境犯罪立法保护范围
  • (三) 规定危险犯
  • (四) 完善环境犯罪的刑罚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法律硕士论文评阅特别提示
  •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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