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公共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的民法调整

论中国公共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的民法调整

论文摘要

以公共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协议当事人中政府部门风险承担的程度多少为标准,可以将公私伙伴关系区分为政府支付、BOT特许经营、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三大类型。公共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的法律特性有以下几点:一是主体身份的公私混合性。二是客体的准公共性。三是内容涉及的广泛性。公私伙伴关系法律协议具有民法与行政法的双重特征,从其协议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协议内容的任意性及违约的可救济性等特征来看,公共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的民法调整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国内公共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经过多年的实践,到21世纪初出台了一系列政府部门规章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但是还没有形成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尤其从民法调整角度看,一是主体关系不清晰,主体资格规定不明确;二是协议中权利义务关系规定较粗略,容易引起纠纷;三是物权保护和利用不到位,所有权归属、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等的法律规定有所欠缺;四是违约和侵权责任规定不明确;等等。主要是我国还处于公私伙伴关系发展的初级阶段,理论界对公私伙伴关系协议性质的理解存在分歧,适用行政法、经济法抑或民法的法律规制也有不同见解。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中,首要的任务就是完善民法调整的法律规范,明确公私伙伴关系的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健全特许项目公司化法人制度;规范公私伙伴关系协议的类型与运作,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的责任的对等性;根据“资金利用的效率原则”,注重物权的平等保护和充分利用;均衡双方风险分担和利益的获得,明确民事责任的承担;妥善选择争议解决的途径,完善争端处理和民法救济机制。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1.1.1 课题选题背景
  • 1.1.2 课题选题的意义
  • 1.2 公私伙伴关系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简要评论
  • 1.3 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主要内容
  • 1.3.2 课题研究方法
  • 第2章 公共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的界定
  • 2.1 公共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的基本含义
  • 2.1.1 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义
  • 2.1.2 公私伙伴关系的定义
  • 2.1.3. 公共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的定义
  • 2.2 公共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的主要种类
  • 2.2.1 政府支付
  • 2.2.2 BOT特许项目
  • 2.2.3 国有企业主体多元化
  • 2.3 公共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的法律特征
  • 2.3.1 主体身份的公私混合性
  • 2.3.2 客体的准公共性
  • 2.3.3 内容的广泛性
  • 第3章 公共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的几个主要民法问题
  • 3.1 当事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 3.1.1 政府部门
  • 3.1.2 私人部门
  • 3.2 公私伙伴关系协议
  • 3.2.1 协议的性质和形式
  • 3.2.2 权利义务条款
  • 3.2.3 协议中政府角色的区分
  • 3.3 物权的保护和利用
  • 3.3.1 所有权归属
  • 3.3.2 物权的利用
  • 3.4 风险的分担和防范
  • 3.4.1 风险的主要类别及分担原则
  • 3.4.2 政府保证
  • 3.4.3 合同监管
  • 第4章 中国公共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民法调整现状评价
  • 4.1 民法调整现状
  • 4.1.1 对私人部门的保护力度加大
  • 4.1.2 权利义务关系逐步明晰
  • 4.1.3 风险管控趋于严格
  • 4.2 民法调整存在的问题
  • 4.2.1 政府民事主体资格不清晰
  • 4.2.2 民事权利义务不对等
  • 4.2.3 物权保护和利用不到位
  • 4.2.4 违约和侵权责任规定不明确
  • 第5章 中国公共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民法调整的进一步完善
  • 5.1 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的主体制度
  • 5.1.1 明确政府民事主体资格
  • 5.1.2 引入特殊法人制度
  • 5.2 规范协议的类型与运作
  • 5.2.1 明确协议的类型和主要形式
  • 5.2.2 增设政府合同条款
  • 5.2.3 完善招投标的规定
  • 5.3 注重物权的平等保护和充分利用
  • 5.3.1 产权的归属和保护
  • 5.3.2 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 5.3.3 放宽对担保物权的限制
  • 5.4 明确民事责任的承担
  • 5.4.1 政府保证及其民事责任
  • 5.4.2 行政优先权及其民事责任
  • 5.5 妥善选择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
  • 5.5.1 救济途径和救济方式的多元化
  • 5.5.2 设立再谈判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 [1].浅谈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制度[J]. 法制博览 2019(36)
    • [2].新时期高职院校民法实例研习课程改革与创新[J]. 法制博览 2020(02)
    • [3].论民法规则与原则关系[J]. 法制与社会 2020(02)
    • [4].《民法总则》人文关怀的三维再考量[J].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0(02)
    • [5].在民法座谈会上的讲话[J]. 新湘评论 2020(14)
    • [6].关于民法教学的理念与民法精神的培养方法[J]. 法制与社会 2020(22)
    • [7].做一个有担当有作为的“民法人”——记第二届“重庆市十大法治人物”谭启平[J]. 当代党员 2020(17)
    • [8].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关系探究[J]. 法制博览 2020(30)
    • [9].价值论视角的民法总则立法与实践审视[J].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2)
    • [10].做民法科学的坚定推动者和守望者[J]. 中国人大 2018(03)
    • [11].浅析民法与市场经济[J]. 中国市场 2018(06)
    • [12].民法依据的独特性——兼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06)
    • [13].浅谈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J]. 法制博览 2016(35)
    • [14].民法总则框架建构[J]. 法制与社会 2016(36)
    • [15].民法教育教学理念与民法精神培养方法研究[J].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6(24)
    • [16].民法典与民法总则编纂专题 主持人语[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1)
    • [17].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J]. 教育现代化 2016(39)
    • [18].传统观念与民法结构:再论中国古代民法的价值[J]. 法制博览 2017(02)
    • [19].民法总则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J]. 中国人大 2017(07)
    • [20].亮点扫描:民法总则将如何影响你我[J]. 中国人大 2017(07)
    • [21].民法总则是伟大时代的产物[J]. 中国人大 2017(07)
    • [22].律师代表谈《民法总则》:亮点纷呈 期待“好用”、“管用”[J]. 中国律师 2017(04)
    • [23].依法治国背景下立法报道的创新——从两会民法总则相关报道说起[J]. 中国记者 2017(04)
    • [24].我国高校民法教学模式改革研究[J]. 知与行 2017(04)
    • [25].民法总则,争议声中是怎样炼成的[J]. 群言 2017(04)
    • [26].论我国《民法总则》的创新与时代特征[J]. 法治研究 2017(03)
    • [27].我国民法总则制定中的四个问题[J].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2)
    • [28].《民法总则》的历史意义[J]. 人民政坛 2017(06)
    • [29].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嬗变与体系化意义——关于《民法总则》第一章第3-9条的重点解读[J].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02)
    • [30].《民法总则》立法纵览与适用前瞻[J].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3)

    标签:;  ;  ;  

    论中国公共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的民法调整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