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体育仲裁是解决竟技体育纠纷的一种新兴的有效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然而,我国不但至今仍未设立体育仲裁机构,而且学术界对于体育仲裁的研究也几近空白。国家体育总局也曾组团专门考察了国际体育仲裁组织以及美国、加拿大、比利时、奥地利等国家的体育仲裁制度,但取得的主要是一些描述性的成果。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要探讨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为完善《体育法》的配套立法及构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提供理论支撑。本文探讨了国际体育组织的体育仲裁的运行机制,并充分阐述了目前我国竞技体育纠纷机制的现状和问题,论证了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为我国体育仲裁机制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基本设想。本文认为,为完善中国体育法制建设,以适应中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实际需求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应尽快设立体育仲裁制度。中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应具备以下特征:体育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以及仲裁程序和裁决效力的司法性,使得体育仲裁的性质具有准司法性;体育仲裁机构应具有民间性特征,体育仲裁员必须确保中立并具有体育知识素质;体育仲裁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只要体育组织的章程或规则中有体育仲裁的规定,即可申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的范围应限于竞技体育领域中发生的纠纷;体育仲裁也应具有类似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裁终局”的效力;由于自身的缺陷,法院可以对体育仲裁裁决予以适当的司法审查,给当事人一个程序化的救济权利的机制。
论文目录
摘要Abstract1 前言1.1 选题依据1.2 研究综述2 研究对象与方法2.1 研究对象2.2 研究方法2.2.1 文献研究法2.2.2 逻辑分析法2.2.3 案例分析法2.2.4 规范研究法3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现状4 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现状5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5.1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5.2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6 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6.1 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依据6.1.1 《体育法》是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直接依据6.1.2 《仲裁法》是设定体育仲裁内容的基本依据6.2 体育仲裁制度性质的界定6.2.1 仲裁与体育仲裁的基本涵义6.2.2 体育仲裁制度性质的界定6.3 体育仲裁的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益6.3.1 如何实现体育仲裁的基本目标6.3.2 如何实现体育仲裁的特色目标6.4 关于体育仲裁的范围6.4.1 确定体育仲裁范围的基本思路6.4.2 竞技体育纠纷的常见类型6.4.3 对我国体育仲裁范围的基本设定6.5 关于体育仲裁的程序和效力6.5.1 要注意对体育仲裁协议形式、内容和签订主体方面的要求6.5.2 将体育社团的内部解决设定为体育仲裁的前置程序6.5.3 明确调解在体育仲裁程序中的地位和关系6.5.4 体育仲裁程序要采取多元化形式6.5.5 在体育仲裁时限和裁决结果方面的特殊要求6.5.6 体育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6.6 体育仲裁机构及仲裁员6.7 体育仲裁协议的强制性6.7.1 国际体育仲裁的实践——体育仲裁的强制性条款6.7.2 法定仲裁——体育组织选择体育仲裁的法律依据6.7.3 强制性和自愿性——体育仲裁协议的法理分析6.7.4 仲裁协议解释从宽——先进仲裁制度的起点6.8 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7 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7.1 制定体育仲裁法规的有关建议7.2 当前开展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有关工作的建议主要参考文献致谢附:本人在读期间发表科研论文、论著及获奖情况一览表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体育纠纷论文; 理论建构论文; 司法救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