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论文-范静波

特许经营合同论文-范静波

导读:本文包含了特许经营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特许经营合同,欺诈行为,构成要件,特许人

特许经营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范静波[1](2019)在《如何区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虚假宣传与欺诈——张某与上海瑞酷路公司特许经营合同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上海瑞酷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瑞酷路公司)被上诉人:张某2014年1月,张某与瑞酷路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瑞酷路公司授权张某在指定区域使用"RIKURO+瑞可爷爷"等商标,张某仅能在被授权区域开设蛋糕店,张某一次性支付瑞酷路公司开业启动金、代理保证金、货物采购保证金等费用共计375万元。瑞酷路公司保证其对授权品牌体系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曾旭[2](2019)在《以无形资产作为经营资源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黄某与上海驰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原告(上诉人):黄某被告(被上诉人):上海驰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煜公司)原告诉称:2014年6月15日其到被告处考察,因被告宣称其产品具有商标、专利、自有加工厂和美国技术等,遂与被告签订《产品代理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盟费人民币168,000元、货款27,342元。合同履行中,原告发现被告的产品型号不全、无专利、无合格证、无检测报告、质量危害人身安全、且对上(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王姝文[3](2019)在《协作义务视角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附随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理论基础,受此影响,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一直被定义为附随义务。但是这种定义方法忽视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独特的构造以及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特殊的结合关系,不仅损害了受许人的权益,更有悖于合同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应当以协作义务为视角重新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考察,进一步明确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规范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特别是对于特许人的收益保证和推销辞令这两种颇具争议的信息披露行为,都可以从协作义务的角度赋予特许人特殊的披露规则,强化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程度。同时,协作义务理论更为沉默性欺诈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适用提供了更为合理的理论基础。(本文来源于《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吴永盛[4](2019)在《论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基于利益衡量理论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原因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为特殊法定解除情形。认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结合是否实质性影响被特许人经营、是否与核心资源有关、与真实信息背离程度等;同时应将严重误导、违时披露规定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类型。特许人的任意解除权应在实质利用经营资源后一个月内行使,合同是否约定被特许人的任意解除权不影响任意解除权的行使。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确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返还加盟费的数额,被特许人有权主张退还相应保证金以及损害赔偿。(本文来源于《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冯建生[5](2019)在《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名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先被写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室内稿"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却令人不解地在"提请审议稿"中被删除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得到普遍采用,已经发展为成熟的合同类型。该类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合同的独有特点,在缺少直接裁判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审理相关合同纠纷案件存在找法困难,需要专门的合同法规范进行调整。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纳入《民法典》有着迫切的现实需要,且已条件成熟。当务之急是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条文进行完善,做到法律规范的科学化,以此推动其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有名化。(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韩乔亚[6](2019)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动向与审理难点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就海淀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希望对类型化纠纷的解决、促进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发展、统一裁判尺度、构建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所裨益。在当前国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海淀(本文来源于《中关村》期刊2019年07期)

吴雪媚[7](2019)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立法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下的经营模式,具有低成本迅速扩张市场的优势,近年来为大量企业所用,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导致了不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究其原因是有多方面的,而根本原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滞后性与商业特许经营发展迅猛的矛盾所致,因此有必要对现有规定进行研究探讨并提出契合实际的完善建议,来促进其规范发展。本文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立法完善为主题进行研究,首先本文开头对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进行阐述,为更好的把握主题与理清思路;其次从国内外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历史入手,阐述了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与相关合同的区别,为下文更好的论述打好理论基础;接着针对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境外地区有关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立法经验,得出完善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叁个方面:在特许经营合同立法模式方面,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合同法》中单独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作为有名合同进行调整;在立法价值方面,应当协调兼顾特许人、被特许人、公众的利益,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特许人及公众应当适当倾斜保护,对于处于强势地位的特许人则应当合理遏制;在合同内容方面,明确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备案制度、增加被特许人竞业禁止的规定、建立特许经营对外责任承担的机制共五项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9-06-14)

林洹民[8](2019)在《民法典合同编增设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章的必要性及其制度要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合同编如若增加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这一新的合同类型,那么这既有利于彰显"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又有助于将介于组织与合同之间的混合经济模式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同时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规则指引。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章应致力于防止双方为投机行为,促进合作共赢。这从制度设计上集中表现为缔约前特许人的先合同信息说明义务,履约阶段合同当事人特殊的权利和义务设计以及被特许人的合同退出保护机制等。(本文来源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王姝文[9](2019)在《日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收益保证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缔约阶段,特许人对潜在受许人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但是在现实中,特许人提供给潜在受许人的信息往往存在夸大甚至虚假的情形。而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加盟后的收益保证信息。虽然我国对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收益保证采取的是消极回避态度,但是因收益保证而产生的纠纷却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因此,有必要尽快确立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收益保证规则。确立该规则并非易事,需要对大量的相关判例进行分析和研究,探索其理论依据和判断标准。通过对日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收益保证规则的比较研究,认为协作义务理论是收益保证规则产生的理论依据,未来我国应当确立概括式和判例式相结合的收益保证规则。(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冯建生[10](2019)在《美国禁令制度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适用及其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禁令制度作为一种预防性救济措施,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领域广泛适用,以保护当事人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法院归纳出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实体法胜诉的可能性、申请人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双方利益损失的权衡和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我国实体法上的预防性救济措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主要适用于绝对权受到侵害或危险的情形,原则上不适用于纯债权性违约行为。我国能够针对纯合同行为适用的、与美国禁令制度最相近的就是行为保全制度,但其适用条件并不明确。可通过借鉴美国禁令制度的"四要件"适用标准对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进行完善,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提供预防性救济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本文来源于《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特许经营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原告(上诉人):黄某被告(被上诉人):上海驰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煜公司)原告诉称:2014年6月15日其到被告处考察,因被告宣称其产品具有商标、专利、自有加工厂和美国技术等,遂与被告签订《产品代理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盟费人民币168,000元、货款27,342元。合同履行中,原告发现被告的产品型号不全、无专利、无合格证、无检测报告、质量危害人身安全、且对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许经营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范静波.如何区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虚假宣传与欺诈——张某与上海瑞酷路公司特许经营合同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曾旭.以无形资产作为经营资源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黄某与上海驰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3].王姝文.协作义务视角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4].吴永盛.论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基于利益衡量理论的分析[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5].冯建生.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名化[J].法商研究.2019

[6].韩乔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动向与审理难点应对[J].中关村.2019

[7].吴雪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立法完善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9

[8].林洹民.民法典合同编增设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章的必要性及其制度要点[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9].王姝文.日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收益保证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10].冯建生.美国禁令制度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适用及其借鉴[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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