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活动罪论文-刘博雅,闫德华

恐怖活动罪论文-刘博雅,闫德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恐怖活动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风险刑法理论,预备行为实行化

恐怖活动罪论文文献综述

刘博雅,闫德华[1](2019)在《风险刑法理论视阈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正式确定为一项罪名。该罪名的设定将预备行为加以实行化规制,使得法益保护前置化,对于防范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立法依据包括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其犯罪构成包含客体及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内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确立也蕴含着一定风险,即该罪名的设定与刑法谦抑性原则间存在冲突、与适度犯罪化间存在矛盾且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公民的自由空间。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应在正确分析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贯彻刑法谦抑性、入罪环节限缩认定、安全与自由平衡等原则,克服上述风险,完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认定及具体适用。(本文来源于《玉溪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商永路[2](2019)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法律思考——以帮助恐怖活动罪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帮助行为正犯化是近年来刑法针对特定重大法益保护,弥补共犯评价体系缺陷的重要方式之一,能够更好的实现法益保护的提前化、刑罚范围的扩大化和处罚方式的严厉化。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帮助行为正犯化集中体现在严重罪行和其他犯罪领域中。本文以帮助恐怖活动罪为例,通过梳理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发展历程和特点,对恐怖活动犯罪领域的帮助行为正犯化进行探讨和评析,在我国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来,推动严厉打击涉恐犯罪的帮助行为的立法进程,为帮助行为正犯化的体系化的推进提出几点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3期)

史春燕[3](2019)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司法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于恐怖主义犯罪之规定,特点是具有明显的法益保护早期化、处罚范围扩大化与处罚程度严厉化之倾向。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前一直都只是恐怖活动犯罪的预备行为,《刑法修正案(九)》直接通过立法赋予其单独的罪名,可见这一行为之社会危险性之严重。作为新增罪名,其在犯罪构成、罪数的认定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分析与明确,而理论上对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是否具有犯罪预备形态却尚未达成统一意见。基于此,对于该行为的可罚性亟需加以展开分析。具有可罚性的预备行为,首先必须具备明显的犯罪意图,进而发展至实行阶段甚至完成形态的性质。同时,有关于本罪中止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后,能否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加以认定。对于该罪未遂的认定,主要看在行为人实施准备行为后,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完成前,是否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使犯罪行为无法得逞。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虽然已经被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但是该法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仍然存有较多争议。共同的直接正犯、共同的间接正犯、狭义的共犯在具体的认定中都需要重视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特点。另外,由于本罪的实行行为与其他恐怖活动类犯罪的准备行为存在许多交叉情形,或者与一般普通犯罪存在竞合关系,因而,在认定本罪的数罪形态时,应当优先考虑想象竞合的明示作用,按照想象竞合的观点认定罪数形态。在处理司法实践中错综复杂的恐怖活动行为,不仅要从刑法规范中寻求答案,还要从法律原则和立法目的中寻求答案,从而正确认定犯罪行为,正确认定罪数形态,保证实现刑法的规范作用和预防作用,实现司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6-30)

赵子昂[4](2018)在《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的实行化——基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恐怖活动衍生出一些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而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刑事立法与宏观刑事政策必须据此适时做出回应。第一,犯罪工具普及化。由于近年来我国严格的管控政策,恐怖分子实施恐怖活动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只停留在刀具、车辆、简易爆炸装置等常见物品上,使用此类物品所实施的活动看似具有较小的伤害,实则却推动了其犯罪手段的民用化。例如,"水泥桶可用于制作炸弹,普通电池可用于制作打火装置",恐怖分(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8年20期)

付璐[5](2018)在《对独立预备罪的立法反思——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社会的理论背景下,独立预备罪正在成为一种新的立法趋势。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网络信息类犯罪中,将预备行为独立成罪,能够及时发挥刑法保护法益的作用,阻断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的发生。作为独立犯罪,预备行为既遂化有利于明确国家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指向,从而增强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效果。同时,为了避免过度处罚,在立法技术上,宜将刑法应当予以规制的"准备行为"单独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在处罚范围上,宜将独立预备罪的适用限定在恐怖主义犯罪等重大犯罪类型,对独立预备罪的预备行为是否可罚要进行实质判断。(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8年05期)

尚勇[6](2018)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处罚范围的限定为核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总则对形式预备犯确定了普遍处罚的原则,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却对形式预备犯的处罚范围进行了合理限缩,认为只有使重大法益面临直接危险的预备行为才具有可罚性。出于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现实必要性和民众对安全的需求,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处罚范围必定大于我国形式预备犯的实际处罚范围。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刑事处罚所必须的法理正当性。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认定应该坚持"直接有利"标准,即准备行为只有在直接有利于狭义的恐怖活动之实行时,方能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刑。以"直接有利"标准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展开具体分析,有利于正确处理罪与非罪的关系,合理限定处罚范围,防止刑罚不当扩张。(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19期)

王毓爽[7](2018)在《风险社会视阈下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贝克提出的风险社会为背景,通过介绍风险刑法(安全刑法)这一理念的兴起,结合我国近年来恐怖活动犯罪的新态势,以及域外预防恐怖活动立法整体趋势,引发出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思考和探究。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该具体罪名的研究进程还处于初阶,有待更深入地探讨。因此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究。首先,本文从我国恐怖活动新势态、风险社会背景和风险刑法理论以及域外预防恐怖活动的立法趋势,来研究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必要性问题。其次,法益是对整个案件性质起决定作用的部分,对构成要件解释具有指导作用,所以本文单独作为一个部分来讨论本罪的保护法益。再次,本文针对本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分析,其中涉及到一些之前未被我国刑法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如“其他准备”行为的理解与认定问题,主观目的上是否必须以政治诉求为构成要素,主观上“为了他人”实行恐怖活动而实施本罪规定的准备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等。此外,本文还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认定问题以及本罪的关联性问题进行展开分析,如本罪着手的判断,是否承认预备罪的实行行为性,进而关系到本罪的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及帮助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对于这些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的学说争议,本文希望通过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探究,能够对更加清晰地了解和认识这一罪名起到帮助作用。本文肯定该罪名在中国新社会环境下设立的价值性,其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和刑法理论依据;同时通过对本罪名相关的具体问题的分析探究,对本罪关联性问题的解决和司法认定也具有一定的价值,也对司法实践中限制其不当功能的过度发挥具有提示作用。(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8-06-01)

杨雅朝[8](2018)在《论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的时代主题依然是和平与发展。目前影响世界和平的一大重要因素,就是“恐怖活动”。震惊世界的“9·11”事件发生之后,世界范围内每年都在遭受恐怖活动的威胁,可以说2001年的世贸大楼爆炸,是恐怖活动实力泛滥的开始。截止到2017年10月,仅2017年,世界范围内所爆发的恐怖活动不胜枚举。2017年1月1日土耳其最大城市伊斯坦布尔发生恐怖枪击事件,39人遇难;2017年1月5日叙利亚拉塔基亚省发生剧烈爆炸,恐怖袭击致11人至少30人受伤;2017年1月7日叙利亚发生汽车炸弹袭击;10日,阿富汗坎大哈发生的恐怖爆炸;18日恐怖组织“纳赛尔主义独立运动”通过毛里塔尼亚的一家网站发布声明,宣称制造了马里北部军营的恐怖袭击。仅2017年1月,世界范围内就发生了大约7起恐怖活动事件,2017年9月15日上午,英国伦敦西部一地铁站发生爆炸,造成至少18人受伤,警方宣布这是一起恐怖袭击事件。因此,为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为了构建习近平同志所说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不能任由暴恐行动发生下去,全世界各民族应该团结一致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本文从打击帮助犯入手,深刻分析目前帮助恐怖活动的立法现状和实践应用,找出目前我国立法的背景和打击方向,罗列发达国家关于该罪名的规定情况,根据我国几乎零适用罪名的实际情况,剖析法律缺陷,找出问题,分析问题,最后根据我国现实状况,提出笔者的立法完善建议。首先,第一部分是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立法沿革,笔者分别以联合国为首的国际公约立法情况、世界其他国家立法情况、以及我国的立法为例,罗列立法时间表,清晰地展示帮助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历程。就其他国家立法而言,笔者主要选取法国和英国为典型,分别代表大陆法系国家现状和普通法系国家,阐述其立法现状;其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罗列近几年帮助恐怖活动罪的适用情况,发现我国基本处于零适用的状态必要性;再次,详述该罪的犯罪构成,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四个方面分析该罪的入罪条件,从而发现立法问题;再次,重点分析该罪的法律缺陷和问题,主要分析是哪些方面导致我国有法不依,零适用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概念模糊、帮助的范围狭窄、帮助的对象模糊、情节严重无界定、多头管理部门协调差;最后,笔者经过慎重思考,结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多个方面提出了笔者关于完善该罪的想法和建议,包括:立法上继续采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宽严相济;完善刑罚配置;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以及认定标准;增设帮助类型,拓宽帮助范围;设立恐怖活动犯罪专节;增设反恐怖融资专门机关;建立针对资助恐怖活动犯罪的临时性冻结制度;完善检察院职责;加强反恐帮助的国际合作。(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8-05-01)

刘天[9](2018)在《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形式预备罪说之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由于其不具备类型化的实行行为,不存在独立的构成要件,并不是实质预备罪,而只能认定为形式预备罪。该罪的增设不产生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律效果。《刑法》分则对其特别规定只是预备罪的独立量刑规则,因此该罪不存在预备、未遂等停止形态,相较于《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处罚的预备罪,其不属于法益保护早期化的立法模式,并未导致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大化。此外,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作为预备罪的独立量刑规则,对实施该罪之行为进行教唆、帮助的教唆者、帮助者由于不存在从属根据的实行行为,而不能定罪处罚。(本文来源于《净月学刊》期刊2018年02期)

王全伟[10](2018)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恐怖活动犯罪肆虐全球,并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我国也频繁遭受恐怖活动犯罪侵扰。为了有效遏制恐怖活动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把实施恐怖活动的预备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内。该罪直接将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刑法处罚前置化,有效的将恐怖活动犯罪消灭于萌芽,对我国反恐工作产生了积极的、深远的影响。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作为一个新罪名,公众对其不甚了解,通过对该罪进行深入研究,更加准确理解与把握本罪,希望能对反恐实践有所帮助。论文大致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立法沿革,对各个阶段的恐怖活动犯罪立法进行梳理和总结。以1997年《刑法》、《刑法修正案(叁)》、《刑法修正案(九)》以及《反恐怖主义法》的施行为时间节点,对整个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划分为五个阶段,分别对各阶段恐怖活动的现实情况、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特点及意义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主要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中恐怖活动的概念进行分析。学界目前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没有形成通说,论文从恐怖活动的本质、恐怖活动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的区别与联系以及恐怖活动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区别与联系等方面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内涵进行了分析、说明,使公众能够更加准确的理解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第叁部分分析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行为入罪的理论基础。通过对风险社会、预防刑法论、安全刑法论进行阐述,分析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行为入罪的客观环境、入罪价值、意义等,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设立提供了理论支撑。第四部分主要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犯罪构成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通过对单位是否能够做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罪的罪过形式以及本罪所侵犯的法益等具体问题进行论述,并就存在争论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五部分主要是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主要分为两大方面,一是本罪是否存在犯罪预备与本罪的既遂和未遂,二是本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与联系。(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8-04-01)

恐怖活动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帮助行为正犯化是近年来刑法针对特定重大法益保护,弥补共犯评价体系缺陷的重要方式之一,能够更好的实现法益保护的提前化、刑罚范围的扩大化和处罚方式的严厉化。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帮助行为正犯化集中体现在严重罪行和其他犯罪领域中。本文以帮助恐怖活动罪为例,通过梳理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发展历程和特点,对恐怖活动犯罪领域的帮助行为正犯化进行探讨和评析,在我国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来,推动严厉打击涉恐犯罪的帮助行为的立法进程,为帮助行为正犯化的体系化的推进提出几点思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恐怖活动罪论文参考文献

[1].刘博雅,闫德华.风险刑法理论视阈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分析[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19

[2].商永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法律思考——以帮助恐怖活动罪为例[J].法制博览.2019

[3].史春燕.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司法认定研究[D].新疆大学.2019

[4].赵子昂.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的实行化——基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J].人民法治.2018

[5].付璐.对独立预备罪的立法反思——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为视角[J].政法学刊.2018

[6].尚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处罚范围的限定为核心[J].法律适用.2018

[7].王毓爽.风险社会视阈下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研究[D].云南大学.2018

[8].杨雅朝.论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完善[D].天津商业大学.2018

[9].刘天.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形式预备罪说之展开[J].净月学刊.2018

[10].王全伟.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探究[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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