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制初创阶段的立法背景浅析

审计法制初创阶段的立法背景浅析

现代中国的审计立法从1983年审计制度得以恢复以后,经历了初创阶段、发展阶段及成熟阶段。在审计立法的不同阶段,都有其独特的与社会经济背景要求相适应的审计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审计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经济体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审计监督的机构一度设置在财政部门,一直没有设立过专门的独立的审计机构,也就没有真正实施过一部专门的审计法规制度。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1982年十二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始。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原来的财经监察制度远远不能适应改革需要,为使改革顺利进行,1982年的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必须建立审计监督制度。1983年9月15日,国家审计署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正式成立。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审计立法也开始它的历史使命。

一、经济改革与对外开放

一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并随一国的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审计制度和审计法律制度就是如此。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只是在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内部和各单位各系统的财务机构内部设立一定的审计机构和人员,隶属于财政或财务部门,而且只存续了短短的一年时间。从1950年之后到改革开放前的三十几年时间里,一直被财政部门内部设立的财政监察(检查)机构所取代,而且也是时断时续。因此,从这段历史可以看出,我国一直没有设立过专门的独立的审计机构,实行过专门的审计监督制度,与此相适应,也没有真正地实施过一部专门的审计法规制度。这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新中国建立初期,百业待兴,物质匮乏,经济困难,国家必须集中有限的财力用于各项事业的建设,扭转财政经济的困难局面,进行统一的管理,统一的调度。在财政经济体制上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严格预算制度,严格各项开支,厉行节约。特别是三大改造完成之后,我国建立了大统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国家实行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利益分配则实行平均主义。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不存在明显的冲突和矛盾并且被视为一体。这样,就使得人们忽视了社会生活中经济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审计监督,设立审计制度和专门的审计机构也就没必要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从“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实行对外开放和经济改革。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召开,会议指出要抓紧经济体制改革,要把全部经济工作转移到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上来,实行节约,反对浪费,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十二大以后,经济体制改革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农村普遍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国家从政策上大力扶持和积极发展城乡集体经济,适当发展个体经济,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外资经济有所发展,允许一些不同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新型企业的存在,所有制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80年代实行的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使人们多年来被压抑的对经济利益追求和物资财富的欲望得到空前的释放,人们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等各种潜能充分发挥出来。中国大地焕发出勃勃生机,社会生产力和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和增强。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有些地方的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用改革初期的制度和体制不完善的契机,钻改革的空子,不择手段地追求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败坏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根本利益和全局利益,影响改革的顺利进行。从1981年12月到1982年的全国范围内展开的企业财务大检查和1983年下半年展开的全国财务大检查查出的大量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暴露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领域出现的问题的严重性,促使人们开始意识到加强经济监督的重要性,意识到原来实行的财经监察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这要求建立专门的独立的审计监督机构,依法对财政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失,维护经济秩序和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必须加强对企业财务收支等各项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的审计监督,健全企业财务制度,改善企业经济管理,降低成本,减少损失浪费,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落实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加强宏观经济监管等等。审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二、审计制度及机构的建立与审计立法的初创

早在1980年,中央领导分析了我国的经济形势及其发展趋势,提出了审计监督的设想,作为国家加强经济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198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宪法修改草案中,提出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随后,国务院责成财政部负责对审计机关的组建进行筹备。同年12月,全国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经过一年多的筹备工作,1983年9月15日审计署正式成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建立了审计机关,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正式确立。与此同时,中央和地方的许多部门、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组织也相应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从1983年9月审计署的成立至1985年这三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创建时期。自1983年9月国家审计署成立以来,各级审计机关贯彻边组建、边工作的方针积极开展审计监督。经过两年来的审计工作实践,取得了不少的成绩,证明在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使审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审计署开始着手制定审计法规制度。其实,“早在审计机关的筹建阶段,为了推动审计机关的组建和审计工作的开展,审计法规建设就已经开始”。1983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对审计工作作了重要指示,要求抓紧制定审计法规。1985年国务院正式制定颁布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这一过渡性的行政法规。同年10月审计署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颁布了《审计工作试行程序》。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制定实施,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审计立法的先河,是建国以来颁布实施的第一个审计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开端。此后至198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制定颁布之前,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审计法规制度。主要有:1985年12月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6年12月的《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87年的《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审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审计工作考核试行办法》;1988年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关于审计范围划分原则的暂行规定》以及《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试行办法》等等。以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为标志,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颁布实施之前为界线,我国的审计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初步开创的历史阶段。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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