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核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在能源紧缺的今天,世界各国对选择使用核能的兴趣日益增强,既有计划建设新的核电设施、翻新旧的核电厂,又有使用其他的核技术的打算。与煤、石油等常规能源相比,核能是一种环境友好型的能源,能作为一种清洁能源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同时,核能的和平利用伴随着潜在放射性释放的风险,其安全性尤为重要。虽然核能为人类摆脱能源危机提供了一条重要出路,但其安全问题值得全人类关注。伴随着核安全问题的产生和加剧,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也应运而生,并且与国际政治、科技发展水平、民用核工业的规模、其他相关法律体制有着密切关系。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界定核安全这一概念以及说明核安全问题由国际法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核“安全”(safety)系指意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放射源事故的可能性并在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的措施。而核“安全”(security)系指防止未授权接触放射性材料,以及防止放射性材料的丢失、盗窃和擅自转让的措施。本文所指称之核安全为前者。国际法对核安全问题的调整有其内在的必然性,这可以从核安全问题的内在属性、外部特征及其后果的严重性中找到答案。核安全问题的国际化,决定了核安全问题妥善解决的国际化,从而诉诸于核安全的国际法。国际社会为了解决核安全问题,必须选择国际法这一手段,并且这一手段是可行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内容。目前的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核心主要是在IAEA组织下的几项关于核安全的国际公约。核安全法律体系除了包括涉及核安全的国际公约、有关条约涉及核安全的相关条款、特定核公约以及部分环保公约之外,还包括重要国际组织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以及组织本身的规约等。以国际原子能机构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在核安全国际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完善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作为专门机构,本身也是核安全国际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IAEA的协调下,国际社会建立起合作机制,共同努力建立和加强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此机制涵盖核安全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导则,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能评价国家行动、能力及其基础设施的国际审议会议,以及能对紧急状况作出积极准备和回应的国际核安全体系。因此,国际公约、其他涉核重要法律文件以及涉核国际组织共同组成了基本完整的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虽然它们有其各自本身的调整内容,但其制定目的终究能归根于维护核安全环境,这样维护了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稳定性。第三部分是对整个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进行评述。首先,总结了该体系所取得的成就:建立和维护了基本完整的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和政府间的合作框架;加强了体系内部的相互补充性;有利于信息共享与学习好的政策与实践。其次,指出了该体系所暴露出的缺陷与不足之处:该体系不够统一、协调和完整;不能解决新的核技术引发的核安全问题;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具体;监督力度不够;越境转移程序不完善。最后,本文分析了该体系未来发展的趋势: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注重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整体性;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加强国际合作。第四部分关注的是中国核安全立法与核安全国际法。第一,指出了中国核安全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二,针对中国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中国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国内对于核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尚未进行全面和系统研究,主要散见于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包括翻译的国外环境法教材,如亚历山大·基斯的《国际环境法》等。因此,对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进行梳理评价是十分必要的。所以,本文的独创之处在于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阐明了构成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的公约本身的内在逻辑联系以及IAEA在加强其之间联系方面的作用。同时,还分析了该体系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并预测该体系的发展趋势。本文采用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来看:首先,综合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展开自己的研究;其次,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核安全体系内部各公约进行比较分析,还对核安全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在历史考察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系统综合、归纳方法对前人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最终得出自己的观点。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核安全及其国际法调整
  • (一) 核安全的界定
  • (二) 核安全国际法调整的必然性
  • 1. 核安全的内在性质
  • 2. 核安全的外部特征
  • 3. 核污染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 (三) 核安全国际法调整的可行性
  • 1. 实用性
  • 2. 科学性
  • 2. 灵活性
  • 二、核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关于核安全的国际公约体系
  • 1.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 2. 《核事故及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 3. 《核安全公约》
  • 4.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 (二) 涉及核安全的其他公约及法律文件
  • 1. 关于放射性保护和放射源安全的国际法律文件
  • 2. 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领域的国际法律文件
  • 3. 关于放射性废物处理的国际法律文件
  • 4. 关于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的国际法律文件
  • (三) 核安全法律体系相关的国际组织
  • 1. 国际原子能机构
  • 2.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
  • 3.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
  • 三、对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评析
  • (一) 该体系所取得的成就
  • 1. 建立和维护了基本完整的核安全国际法律框架
  • 2. 体系内部的相互补充性
  • 3. 信息共享与政策与实践的相互借鉴
  • (二) 缺陷与不足
  • 1. 该体系不够统一、协调和完整
  • 2. 新的核技术引发的核安全问题
  • 3. 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具体
  • 4. 监督力度不够
  • 5. 越境转移程序不完善
  • (三) 未来的趋势
  • 1. 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 2. 注重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整体性
  • 3. 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加强国际合作
  • 四、中国核安全立法
  • (一) 中国核安全立法现状
  • 1. 缺乏健全的法规体系
  • 2. 缺乏专门的综合性核安全立法
  • 3. 缺乏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和程序
  • (二) 中国核安全立法的完善
  • 1. 建立专门的综合性核安全立法
  • 2. 建立健全的法规体系
  • 3. 法律与技术相结合
  • 4. 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和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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