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欺诈上市行为的法律责任

浅谈欺诈上市行为的法律责任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省西安市710061)

摘要:当今世界,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在虚拟经济的一张大网中,上市公司由于其地位十分重要而在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公司的欺诈上市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动摇了投资者信心,也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欺诈上市行为的现象并且加以比较,希望从中不断吸取经验与教训,完善国内的相关立法,改善欺诈上市的现象,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欺诈行为;信息公开;法律责任

一、国内外欺诈发行行为研究现状

欺诈发行,又称欺诈上市,是指证券发行阶段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市场投资者提供虚假发行信息的行为,其实质也是虚假陈述的一种。在中国,目前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核心的证券法律体系,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规章也是每一个证券市场主体参与证券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另外我国的一些专家学者也在不断的研究与讨论这些问题,例如2003年,赵文艳在《证券欺诈犯罪的新特点及其对策研究——从麦科特欺诈上市案谈起》一文中,主要是以麦科特欺诈上市案件为例分析了欺诈上市行为的骗局要素、骗局特征和骗局类型。周慧琴在《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欺诈现象比较》中,从不同的几个角度来分析了中美的上市公司欺诈行为进行对比,如信息欺诈的手段、动机、欺诈行为实施后受到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试图揭示证券市场之中欺诈行为的复杂性,并且提出必须加强监管的必要性。

欺诈上市的行为不仅存在于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在欧美市场也有例可循,但是总体上来看欺诈上市的行为比较少。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我觉得有以下两方面:一个原因就是欧美市场的监管欺诈上市行为的法律制度经历了比较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相对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例如美国,规定调整欺诈上市行为的法律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持股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和1970年的《证券投资者的保护法》等等,同时对于欺诈上市的行为,美国素以严厉处罚为名,惩治制度严厉,惩罚之残酷,让不少不法分子望而却步。第二个原因是,国外证券市场的信用基础牢固。欧美市场的欺诈行为较少的原因就是市场不断变化,法律研究不断深入,同样严格的法律及司法制度也成为制约欺诈上市行为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欺诈上市行为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在证券市场之中,最为典型的证券犯罪就是欺诈上市行为,在欧美市场,对于欺诈上市行为的研究比较早,同时制裁欺诈上市行为的法律制度也发展的比较成熟,因此欺诈上市的行为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如以下几点,

(一)法律制度层面的不完善。

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比较短,而虚拟经济又在高速发展变化之中,因此,《证券法》也慢慢的暴露出来一些不足的地方,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的一大主体,有了投资者的投资,才能形成资金链,这就说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至关重要,但是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以及救济渠道的不通畅,让利益受到了损害的投资者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请求损害赔偿。例如《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它仅仅对于虚假陈述的处罚做出了规定,至于证券欺诈之中的其他种类未作出详细而系统的规定,这就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成为一句假大空的话。要不断完善民事责任制度,让受害者及时的得到法律的救助,切实可行的保护着投资者的利益。

(二)资源优势的滥用。

在证券市场之上,无论是哪一种证券欺诈行为,都是滥用证券资源的体现。利用提前得知的信息进行交易,而这些信息就是被滥用的资源优势。在社会之中资源分配的不均的现象确实有存在,但是为了获取个人的利益,而将自己在社会资源分配关系中所享有的优势资源肆意挥霍、滥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他人的合法利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危害,这样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严厉的处罚。在证券市场上,正是这些拥有着优势资源的人没有充分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再利用这些优势资源时超过了限度,同时有关的部门也没有很好的履行相应的职责,做好监管的工作,从而使得欺诈上市等证券欺诈行为不断的涌现出来。

(三)救济渠道不畅。

从各个角度来看,发行人和发行公司利用自己的所享有的优势资源,专业的知识,无需提供成本就可以获得大量的非法利润。而法律相关的规定,欺诈上市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不是很大,也就意味着,违法者只需要提供极少甚至于不需要提供违法成本,就能获得利润。欺诈上市的违法成本过低,使得欺诈上市行为就“极为猖獗”。而且目前我国民事责任制度仍然不是很完善,这样一来,受害的投资者没有合理的途径来获得法律的救济,也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欺诈上市行为的治理与完善对策

(一)建立行业内部自律组织。

完善证券法律制度虽然是规制欺诈上市行为的根本方式,但是证券市场主体遵循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很重要。只要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着利润,那么欺诈上市的行为人就会将道德和法律置之度外,实施欺诈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一般都是具有一定的熟知证券市场的运行或者操作的规则,或者是具备一定的职位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这就为其实施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那么,欺诈行为人可以支付较少甚至于不支付成本就可以取得巨大的利润。因此,首先要加强这一类行为人的自律。 而这些可以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证券交易所的自律、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以及证券业从事人员的自律管理。不仅仅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自身的自律,更重要的是,要完善我国证券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一套更加成熟的法律体系,相关部门不断落实监管工作,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让欺诈行为不敢出现,不能出现,没有机会出现。

(二)完善有关法律对欺诈上市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较短,证券市场之中很多问题没有我们还并没有意识到,或者说即便是有一些问题已经暴露了出来,我国的学者也正在对于这些问题进行着研究,但是仍然还未有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我国现行的《证券法》是在1999年7月开始实施的,但是近年来由于客观的经济情况和环境状况的变化,对于《证券法》的修订也提上了日程,并在2005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但是距离现在已经十多年过去了,《证券法》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多条,刑事责任的有18条,但是关于民事责任的却只有原则性的2条。民事责任的功能就是通过对于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进一步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在《证券法》之中,有关于投资者受损的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却是少之又少,那么在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之中,经济受损的投资者无法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让自己获得相应的赔偿,因此,对于民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我们应当不断的学习,可以通过借鉴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的立法实践,结合国情,选择适合我国的证券发展道路,有效的预防欺诈上市等证券欺诈的行为。

(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透明度

网络技术发展迅速,股票、期货、有价证券等之间的交易往往在一瞬间完成,正是因为高度的流动性,信息传播速度很快,因此,不稳定性也成为虚拟经济的另一个特征。在证券市场上,对于投资者来说,放在首位的是能否盈利,而能否盈利的关键在于做出准确的判断,但是证券市场变化大,信息传播迅速,多而且复杂的信息让人很难直接找到最有用的信息,也正是因为这样,就给了一些在资源分配关系之中具有优势的人一些可乘之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或者提前掌握的信息来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努力,采取各种方法,例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分析其财务状况以便自己做出投资的决定,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加强信息的监管,有关的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管,能够及时掌握证券市场的信息,审查信息的正确性,及时预防与制止欺诈上市行为的发生。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让信息公开了,信息透明了,增加了证券市场信息的透明度,才能提供给投资者更多选择的空间,为他们指明投资的方向,为证券市场不断带来新鲜的资金,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

四、结语

在虚拟经济时代,证券市场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欺诈上市的行为就是其中严重的一种,也正因为如此,被称为“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证券作为一种资源,它的合理有效的配置,有利于其他各式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家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如何防范欺诈上市的行为?一直是围绕在各个国家之上的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欺诈上市行为的治理,采取各种严厉的手段来打击,解决这些问题。而中国,虽然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着自己的特色,但是也同样面临着这些问题。证券市场的欺诈上市行为,影响了我国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这种行为给违法者带来暴利的同时也是对于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利益的严重损害,长远来看,它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面对着复杂的国际格局,我国也在不断地吸收和借鉴着优秀的立法实践,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合作,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相关的立法与监管制度,以一个更加伟大的大国形象屹立于世界之中。

参考文献

[1]赵文艳.证券欺诈犯罪的新特点及其对策研究——从麦科特欺诈上市案谈起.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5(6):17-22.

[2]周慧琴.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欺诈现象比较.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27-30.

作者简介:刘静(1996.07-),女,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人,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8级环境与资源保护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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