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产生负面影响的深层次原因——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视角下的分析

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产生负面影响的深层次原因——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视角下的分析

一、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从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出发所作的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王贵[1](2021)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理论研究》文中提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事关当下,决胜未来的重大战略考量。在当前国内外各种风险挑战增多的情况下,党的自身建设重任比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和重要。进入新时代,中国在综合国力上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各种风险挑战与不确定性因素接踵而至,党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执政考验;在国内,经济增长从高速转为高质量成为新常态,党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触动了社会的深层次矛盾,风险挑战不断增多。党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新时代之前一段时间存在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致使部分党员干部腐败变质、党的优良作风变味,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减弱,遭遇了严重的危险和考验,党的自我革命的提出正是顺应时代要求,党的治理实践的需要而做出的理论回应。党的自我革命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政党自身建设思想精髓的忠实继承,中国共产党历代主要领导人对党的自身建设的深刻理论总结;汲取了苏联共产党兴衰变幻的惨痛教训,借鉴了域外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治理的经验;梳理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积累的重要理论探索、实践总结,这些形成了党自我革命重要的理论资源。党的自我革命理论,作为新时代党自身建设重要理论探索,有着丰富的科学内涵,彰显治党的时代要求。党的自身建设与国家民族的未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党的政治建设的统领下,直面问题,刮骨疗毒、去腐生肌,在自我净化、完善、革新与提高的革故鼎新中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党的自身建设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促进党的建设全方位的革新,始终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带头示范效用,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把党最宝贵的人才资源变成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党的自我革命理论作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治党思想的探索,体现了相应的理论特质,是党自身建设理论的创新探索。自知方能知不足。党加强自身建设必须以直面危机、审视问题为现实基础,坚持实事求是、辩证分析和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把敢于创新、打破禁锢、典型示范、勇于实践熔铸到党自身建设的科学认识中去。理论创新是最基础的创新。党的自我革命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回归政党政治本色,内练精气神,外练筋骨皮,坚持内外兼修,充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文化人,在优良政治文化的熏陶和培育中,形成更高层级文化强党之路。自我革命是敢于革命的中国共产党人的显着标识,塑造了新时代革命者、人民利益的实现者和维护者的光辉形象。党的自我革命理论还必须落到实处方能发挥效用。党是永远的革命者,必须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政治领导、强化政治信仰、提高政治能力,矫正领导干部权力观和利益观,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建设,以规矩定方圆,用革命手段把反腐败进行到底,构建起党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的联动机制,让党的自我革命有着明确的目标使命,在社会的变化中校准自我革命的航向,运用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联合力量,扎紧“制度笼子”、浇筑为政失范“堤坝”,久久为功、方得始终。党的自我革命绝不是“毕其功于一役”的权宜之计,而是长效长久之策,要始终加强学习型政党建设,长用多用批评和自我批评锐利武器,形成党“惩治-纠偏-育新”的全过程自我革命新机制。党的自我革命理论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时代出卷,党的自我革命是最好的答卷,凝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党建理论,保证党的生机活力,避免陷入“成功者陷阱”,回答了党“继续成功”的未来之问。理论以回答现实之需为要。十八大以来,党通过大刀阔斧的社会革命和自我革命,让党心归位,民心聚拢,党的执政地位更为稳固,人民政治参与度、认同感、获得感持续提升,强大政党领导的强国之路,必将未来可期。

沙涛[2](2021)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文中提出刑法需要被解释。刑法解释需要借助体系化方法,构建以犯罪论体系为核心的刑法解释体系,因为体系化有助于保障解释结论的合逻辑性和安定性,进而保障相同案件相同处理这一法律公正原则的实现。然而,被体系化思维与方法宰制的刑法解释存在封闭、僵化进而脱离社会实际的危险,所以要从社会现实出发构建科学的刑法解释体系。近现代刑法传统上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分离,刑法被认为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这种认识虽有利于刑法的安定性,但忽视了刑法体系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有损于刑法的适应性。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和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命题便是对刑法体系与社会需求关系的进一步思考。如今已渐成共识的看法是,一方面刑法体系不应排斥刑事政策的诉求,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影响应受到限制。于是,刑事政策的法治化的实现路径成为新的时代课题。以刑法功能为导向,建构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体系是刑事政策法治化的正确路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一方面具有实践基础、方法论基础和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具有超越形式/实质解释与主观/客观解释的科学性和优越性。对刑法功能的理解直接关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传统的刑法功能理论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存在诸多弊端,不适合指导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刑法功能研究应以科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以卢曼为代表的社会系统理论在社会理论传统脉络的基础上吸收了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学、生物学等,因而是跨学科研究的典范。社会系统理论在方法上不仅具有优越的科学性,而且与刑事政策法治化命题相契合,所以应作为研究刑法功能以及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基石。根据社会系统理论,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性与偶在性快速增长的社会,为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维持社会的存续,社会出现了功能分化,社会系统分化为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子系统。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理论本身预设了功能/效果的区分和系统/环境的区分。系统的功能是指系统要解决的关于社会存续的某些问题,且该问题只能由该功能的发挥得以解决。系统与环境之间不是输入/输出关系,而是结构耦合关系。系统是自创生的,一方面系统根据自身的符码和纲要实现自我指涉,另一方面系统对环境通过结构耦合的方式实现开放。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激扰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系统闭合运作,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不能直接干涉法律系统的运作;另一方面法律系统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子系统之间存在结构耦合关系,其他社会子系统的需求给法律系统带来压力,法律系统经选择将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纳入法律系统。按照系统/环境的区分范式,法律系统进一步分化为宪法系统、行政法系统、刑法系统、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刑法系统一方面与法律系统外的环境之间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另一方面与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间亦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社会交往的规范性预期。一种形态社会的存续以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正常开展为前提。于是,预期的稳定对社会的存续而言至关重要。稳定预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调整认知以形成新的预期,二是确证既有预期的效力,也即确证规范性预期的效力。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功能分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只有法律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特点,所以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规范性预期,而这一功能是道德系统和宗教系统等不能替代的。刑法系统在整个法律系统中居于保障法地位,刑法系统的功能既不是法益保护或人权保障也不是行为规制,而是确证包括刑法在内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效力。刑法系统确证法规范效力的工具是刑罚,刑罚作为物理性暴力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性质,能够有效实现对破坏规范效力行为的否定。法律规范的效力得到确证,法律系统稳定社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才能实现。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说理需要借助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刑法系统实现认知开放的重要管道。为确保刑法系统的独立运作,利益衡量要以法律条文为前提,并依托于以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的犯罪论体系。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需要运用体系化方法,首要之事便是建构一个功能性的犯罪论体系。在既有的犯罪论体系理论资源中,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在思考方法上具有一致性。所以,经济的做法是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对既有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法益是刑法系统与其环境的连接点,刑法系统对社会环境需求的纳入需要通过利益衡量进行转译。首先,要进行利益识别,也即识别出属于法律系统的利益。识别的过程是一个选择的过程,选择的标准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刑事政策等社会需求层面的利益应通过法益概念的转译进入刑法系统,利益衡量不应将不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纳入考量。其次,要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也即在诸多法律利益中权衡选择有助于法规范确证功能实现的利益。归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需进行划分和层级设定,异质利益之间的衡量需在具有共识性的制度利益下展开。最后,利益衡量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合宪性解释能起到对利益衡量的限制作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是科学的解释立场和方法,能够为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方法论支持。例如在正当防卫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适用中,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便体现出其优越性。既有关于正当防卫原理的学说略显零散和乏力,个人利益保全说独力难当,传统法秩序维护说欠缺理论根基,利益衡量说存在诸多缺陷。正当防卫原理应在与刑法系统功能的关联中探寻,正当防卫的原理应是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以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为基础对正当防卫要件进行功能主义解释,是精准认定正当防卫的科学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规定,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指引,兼顾信息主体个人利益与信息流通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应限缩解释为信息自决权,且在新技术环境下宜将个人的社会交往利益作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信息保护义务。刑法没有限缩个人信息范围的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应依《民法典》等前置法确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不法要件,“知情同意”的违反是判断不法的核心要素。为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划定,应通过“情节严重”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实现犯罪圈调节。“知情同意”的认定规则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取决于在法规范确证功能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李冰[3](2021)在《整体性视阈下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研究》文中提出以马克思主义文本作为依托,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逻辑,根据马克思主义在不同阶段的批判理论阐释其批判的缘起、内容和整体性指向,是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新的视阈。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的演进过程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确认,批判理论的各个环节是紧密衔接和环环相扣的整体,前一环节的批判是建构后一环节批判内容的基础和前提,后一环节的批判内容则是对前一环节批判的进一步深化和完成。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围绕人类解放的终极价值追求展开的各个环节的批判,在内容和逻辑上表征着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在整体性视阈下研究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发展是一个在批判中不断展开其整体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是辩证否定的,马克思主义在其批判理论的辩证否定中思考和解决不同阶段人的自我实现问题。从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出发研究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不仅形成了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的问题域,而且揭示了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各个批判环节的弥合,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内在逻辑的厘清。马克思主义植根于对现实社会的批判,并把批判本身转变为改变现实的物质力量,这是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与过去思辨哲学的本质区别。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从宗教批判、政治批判、意识形态批判转向政治经济学批判,各个环节之间过渡的内在逻辑统一于马克思主义批判的总问题。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在宗教批判中结束之前批判的误区,把批判的矛头由天国转向世俗世界奴役人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为了消除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和观念上层建筑,马克思深度剖析了支配阶级社会的物质利益关系,揭示了导致宗教、政治以及意识形态领域异化的根源,批判理论最终落脚于政治经济学批判,彻底回答了关乎人类解放的物质利益问题。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在推进各个环节的批判中完成其改造世界的哲学任务,在对各个环节的批判中建立整体的理论体系。马克思首先着手于作为“一切批判的前提”(1)的宗教批判。宗教作为“世界的总理论”(2),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世界观,人对于自身以及与他人关系的认识受到宗教价值标准的衡量和限制。但宗教是一种“颠倒了的世界观”(1),是政治国家用来麻痹人们忍受苦难并甘心服从统治的精神“鸦片”(2)。宗教本质上是一种“异化的自我意识”,是对社会现实歪曲的反映,马克思发现,世俗社会的现实苦难是人们诉诸宗教追求虚幻幸福的根源,进而把宗教批判的对象深入到世俗社会,推动近代哲学任务从批判“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转向批判“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3),从“天国的批判”转向“尘世的批判”(4)。实现对尘世批判首先就要进行政治批判,而异化人最现实、最直接的力量就是政治国家。国家作为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表,在宗教褪去政治职能后更加显露出其压迫和奴役人民的剥削本质。只有消除政治国家,才能破除人在社会各个领域被强行施加的桎梏和枷锁。马克思指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产生和性质,国家只是市民社会利益关系的代表。无论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何种“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无法掩盖其阶级剥削本质,而政治解放的途径不在于国家形式的转换,而是要对产生出国家的利益关系进行彻底变革。虽然政治解放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最终目的,只是进一步把握现实物质利益的关键一环,但却是实现人类解放的必要环节。马克思在揭露国家、法和所有制的关系中,明确了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表。只有进一步从物质生产实践出发阐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基础,在历史唯物主义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完成意识形态批判。对意识形态的批判是马克思进入历史唯物主义领域,阐明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重要一环。阶级社会剥削和奴役人的上层建筑包含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两个维度,阶级社会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得人们的社会生活呈现一元化,在私有财产支配的意识形态的控制下,将意识形态作为其生产和生活的“元价值”(5)根本无法实现向自身的返还,基于此,马克思主义政治批判进一步指向了意识形态批判。马克思主义从天国降到人间,在批判德国古典哲学的思辨性中完成其哲学的实践转向,通过对占据基础地位的物质利益关系的研究,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揭示人类社会的历史内容。唯物史观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现,构成了其深入批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重要依据,并指导无产阶级实现人类解放的历史使命。马克思主义宗教批判发现了现实的人;政治批判揭示了私有制主导的国家的阶级性,进而发现了处于社会边缘的无产阶级彻底颠覆中心的可能;为了进一步寻求人类解放的现实路径,马克思通过意识形态批判创立了唯物史观,发现只有立足社会现实才能真正实现人类解放的“回归”,并最终把批判矛头指向了政治经济学。马克思深入政治经济学批判,通过对资本统治逻辑造成的异化劳动的分析,进一步批判了与人的异化互为因果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并指明了无产阶级作为现实武器打破人们对物的依赖关系的历史使命。马克思通过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指明了人类解放的现实路径,即以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作为前提,才能在自由人联合体中完成人的本质的回归。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说明宗教问题、政治统治、意识形态以及劳动异化产生的根源,并且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提出人从异化中获得救赎的根本道路。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完成真正的实现了从天国的解放到尘世的解放,从而在真实意义上完成了宗教批判。从宗教批判开始,到政治经济学批判最终实现“尘世批判”,表明了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整体性的完成,以政治经济学批判作为依托,马克思主义把人类解放的终极诉求转变为一场“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运动”。

王硕[4](2021)在《群体情感与国家对外政策偏好 ——以塞尔维亚对俄欧政策的差异为例》文中认为群体情感与国家对外政策偏好:以塞尔维亚对俄欧政策的差异为例塞尔维亚对俄欧政策偏好的差异研究是欧洲化议题下的一个主要子问题。问题在于为何极需经济援助的候选国塞尔维亚,在面对入盟巨大的经济收益诱惑下,对欧政策偏好却是保持距离、欲迎还拒;而对俄罗斯的非物质援助深表感激,甚至为支持俄罗斯主动牺牲自我利益,而坚持与欧盟政策相背离?以往关于欧洲化的行动逻辑,主要是从理性选择模式的结果性逻辑,抑或是从个人认知心理模式的适当性逻辑来分析,他们皆以简约的个体客观理性或主观理性作为狭隘的前提假定,导致经验世界与抽象理论错位,越来越无法解释现实国家对外政策偏好中的诸多“例外”,亟需国际关系理论创新。而理论综合是创新的主要方式之一,即从相关的多层次和多学科理论中拟合出简约且与相关理论平均差异最小的中介变量来搭建新的分析框架[1]。本文以关系性逻辑为基础,在单位层次和体系层次选取适切的自变量,引入群体情感为中介变量作为黏合驱动剂,以此构建出能够解释塞尔维亚对俄欧的政策偏好差异的新视角。全文共五个章节,具体来说:第一章先是梳理传统理性选择模式与个人认知心理模式对于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的基本假定,以及两者之间的可弥合性。然后阐释群体情感的生成过程及基本特点,论证群体情感既是国家理性的基线,也是个人情感的趋同,分析其作为中介变量弥合两种模式错位性对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这为下文国家对外政策偏好自变量的选取以及探讨各要素间的关系奠定了基础。第二章先是阐述当前国际社会中群体分化的现象越发明显,然后立足于探讨群体情感中介作用的研究目的,在影响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的多样化自变量中,选取具有粘合物质主义与观念主义、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特征的四个自变量,分别是单元层次的共同历史记忆和本土实践,以及体系层次的地区安全结构和地区规范。最后论证群体情感这一中介变量不仅与自变量之间在作用上存在先后顺序,在逻辑上也存在着因果关系,即群体情感先是被这些自变量影响,然后又传递影响着因变量。第三章在单元层次进一步细致论证共同历史记忆与本土实践是如何在内部通过群体情感类别化进程来塑造国家对外政策偏好。其中,共同历史记忆在时间维度上积累出政治基调情感,政治基调情感塑造着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的舆情态势,维系着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的合法性,框定着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的宏观方向。本土实践是决策者在空间维度上因时因事的激发出群体即时情感,因为任何对外政策分析模式本质上都是地方性的,尤其是在现代民主政体下,决策者与普通民众存在信息、兴趣、影响力的差异,决策者要保证某特定对外政策的主导性,就必须去个性化,以某一群体内情感的高级识别者身份,通过引导和利用即时情感来影响国内民众对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的注意偏向、概率判断以及行为选择。第四章在体系层次上进一步细致论证地区安全结构与地区规范是如何在外部通过群体间情感评价进程来建构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的外部环境。地区安全结构相较于国家间经济军事的物质力量对比,更加强调关系性权力与国家之间的亲疏关系,亲疏关系决定着国家间彼此对威胁的认知与判断。目前在东亚与欧美地区分别在希望与焦虑情感关系主导下形塑出零和博弈的安全结构,欧美与中东欧地区分别在焦虑与羞辱的情感关系主导下碰撞出了外源合作安全结构,中东欧与东亚地区分别在羞辱与希望情感关系主导下促成了内源合作安全结构,不同地区安全结构对国家对外政策偏好有着不同的外部体系压力。同时,地区规范存在着多样化的困境,往往通过羞辱施压等手段来迫使主权国家将其内化,进而转变其国家对外政策偏好。至此,本项研究证实了群体情感与和国家对外政策偏好之间具有因果相关性的理论预设。第五章是以塞尔维亚为例来对上述理论框架进行实证检验。先是分析塞尔维亚的政策偏好特点是对欧超越经济务实主义,对俄超越个人精英偏好,传统的理性选择模式和个人认知心理模式无法很好的解释塞尔维亚的欧洲化进程;然后根据穆勒求同法,得出群体情感是影响塞尔维亚政策偏好的决定性中介变量;最后对塞尔维亚对俄欧情感的类别化与比较进程进行分析。

陈亚州[5](2020)在《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构建研究》文中指出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在上海合作组织实现首次扩员后提出的旨在推动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理念,对于上海合作组织行稳致远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指引意义。与此同时,上海合作组织承载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亚洲命运共同体、周边命运共同体和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的多重使命,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的平稳构建对于上海合作组织、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和全球治理体系等均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将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概念纳入国际共同体的视阈中,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可视为在组织成员国间主要由价值共同体、安全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情感共同体构成的四位一体的复合型地区共同体。据此,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共同体就是要推动成员国在共同价值、共同安全、共同利益和共同情感的基础上,将上海合作组织打造成为团结互信的典范、安危共担的典范、互利共赢的典范和包容互鉴的典范。通过对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的思想资源、现有基础、主要挑战和基本路径方面等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可以发现,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丰富和深刻的思想资源,该理念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与政治思想、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同时其吸收了中国参与和创建国际组织基本实践历程的有益经验。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成员国在共同价值、共同安全、共同利益和共同情感方面,已为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奠定了一定的现实基础。不过,在以上四个维度,构建上海合作组织仍然面临一系列挑战。鉴于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是一项复杂艰巨的长期任务,各成员国需要在分别拟定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价值路径、安全路径、利益路径和情感路径的基础上,形成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的整合性路径。

董政[6](2019)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新中国的国家建设,当代中国法理学也走过了七十年的发展历程,在这段艰辛的学术探索的历程中,当代中国法理学取得了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逐渐建构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事业得到更加全面与深入的推进,这为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绝佳的学术契机。因此,当代中国法理学需要反思和总结自身的不足,并努力寻找新的理论突破点与增长点。这样就需要从国家观入手,一方面通过梳理、分析与评判中国法理学在不同阶段所持之国家观来反思国家与法的关系在当代中国法理学所呈现出的不同样态;另一方面,在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之不足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建构“国家的法理论”这一理论构想。简言之,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既是一种寻找“国家”的学术反思,又是一种找回“国家”的学术构想。为了能清晰地描绘当代中国法理学之国家观的内容与变迁过程,需要建立了三个理想型,即“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和“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三个理想型是对中国法理学三个历史阶段的概括或模型化:第一阶段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这一阶段的法理学属于一种“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以“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典型;第二阶段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本世纪初(2005年左右),由于这个阶段法理学业已获得自身的正当性地位,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并且各种法理论层出不穷、蔚为大观,因而这个五个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法理论属于“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主要考察的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夏勇教授为代表的民权哲学、以公丕祥教授为代表的法制现代化理论,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法治本土资源论、以梁治平教授为代表的法律文化学;第三个阶段是从2005年以来至今,纵然有一些法理论还未形成气候,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和讨论,但是这些法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它们主动地将“国家”置于其理论学说的核心位置,自觉地探究国家与法之关系的基本原理与规律,这些法理学属于“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一法理论的典型有以强世功教授为代表的立法者的法理学、以高全喜教授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大国宪制论。“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所以是“强”国家观的法理论,是因为在国家与法的关系中,国家在价值层面上居于统摄地位,法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实现其政治目的的手段和工具,法理论也因此成为国家理论的附属品。换言之,在“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家(理论)比起法(理论)而过于强势,国家与法在理论上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强”一样,所谓“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弱”也是从国家与法之关系的角度界定的,只不过这种“弱”表现出更多的复杂特性。首先,国家观之“弱”表现为相对弱势,是相较于“强”国家观之绝对强势而言的。其次,国家观之“弱”还意味着包含国家视角、叙事、利益、精神、价值的国家理论的式微。再次,国家观之“弱”也指明了国家主题不再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换言之,法理学对国家主题的关注只是法学理论自身研究的一个附带结果而已。最后,国家观之“弱”还体现为尚未建构起与法学理论相关的系统性的国家理论框架。正是基于这四点特性,国家(观)较之于法律(观)在这种法学理论模型中居于一种弱势地位。“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是指以国家为研究“视域”的法学理论范式。这一法学理想型中从国家出发重新审视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进路、研究旨趣等,将国家重新纳入到了法学基本理论的讨论之中,并且国家与法的关系构成了这一法理论的基本研究范畴。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到“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再到“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国家观在当代中国法理学中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虽然目前中国法理学开始逐渐意识到国家之于法学理论的重要价值,但是总体而言将国家与法之关系作为法理学基本研究范畴的自觉性还不强,尚未建构起足以解释当代中国重大法治实践的理论模型、分析框架与方法论。因此,正是在反思与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迈向“国家的法理论”。可以从时代语境、研究对象与主题构成三个方面对“国家的法理论”进行论纲性的阐述。首先,“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新时代”有四重内涵,即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中华民族奋斗的新目标、担当国际秩序的新角色,以及这一新时代依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这是新时代基本属性的不变性。新时代对于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在于,它为当代中国法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命题,“国家的法理论”实际上就是在这些大的题域的统摄下对具体相关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说,新时代为当代中国法理学迈向“国家的法理论”提供了千载难逢的研究契机,其具体表现为注重交叉学科研究的契机、注重法学宏观范式的研究契机、注重探寻国家精神的研究契机,这些契机也是“国家的法理论”今后深化研究的立足点。其次,由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理,因此作为一种法理学的“国家的法理论”当然也是以法理为研究对象,只不过这一法理是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即现代国家在以法建国、以法治国过程中的法律规律、原则、方法与价值。正是由于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国家的法理论”在研究中虽然以国家作为中心视角、从国家出发来观察法律,但其落脚点是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最后,“国家的法理论”对现代国家建构之法理的研究不是漫无目的地展开,而是在更为具体的研究主题之下去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因此,还需着重分析“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国家的法理论”包含着三大主题即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当然,“国家的法理论”并不是孤立地研究这三大主题,而是集中地考察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的互动关系,这一互动关系组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也即形成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立宪的政党—国家理性。

徐洁[7](2019)在《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文中提出人民司法传统是中国共产党自陕甘宁边区1创建司法制度以来,所形成的司法理念、技术与实践的总称。它并非固定不变的实体,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环境的改变,自身不断调适的动态过程。作为一种司法形态,人民司法传统是国家司法职能在实践层面的具体展开,其一方面是执政党合法性再生产的重要领域,因而需要体现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又要满足有效性的需求,以实现司法领域的社会整合。在这层意义上,人民司法传统暗含的政法逻辑与国家体制运作的原理是同构的。具体来说,人民司法传统的形成与嬗变伴随着中国20世纪初以来的革命叙事与80年代以来的改革叙事,这一过程以中国被迫卷入现代化浪潮并开启现代性为宏观背景。换句话说,对人民司法传统的深入理解离不开对中国现代性发生与建设特点的认知,后者嵌入在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价值系统与社会系统两个层面变迁过程中的互动关系中。基于此,为了对人民司法传统在当下的定位有更为准确的判断,在中国现代性的视域下对人民司法传统历时性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加以阐释便是较为恰切的路径。中国现代性的发生是一部由革命谱写的历史。从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共和的实践失败到新文化运动对保守主义的批判,再到五四运动开辟的革命激进主义道路,以及在此背景下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到共产党建立起新政权,中国最终以人民民主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基础。这一政权选择过程既体现了中国革命现代性的平等价值,又承继了儒家政治文化传统泛道德主义的深层特性。建国后,革命党转为执政党,人民民主的理念与以其为核心的制度性建构和相关话语形塑着新中国的政治实践,人民司法传统便是这一政治实践的重要组成。人民司法传统从陕甘宁边区大众司法的确立到建国后日益成熟的实践,与政权的形成到完善同步,并始终贯穿着人民民主的要求,具体体现为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与法律面相的依附性。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决定了中共领导下人民司法传统的终极目标是善,法官不仅是法律的适用者,更是新中国社会主义道德的布道者。在司法的体制建制中,体现在对司法审判人员选任与管理的要求以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两个方面。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依附性与其政治面相的教化性是一体两面,其法律面相更注重可操作性层面的相关制度规定,具体体现在服从党的领导和为中心工作服务两个方面。在革命的主旋律以及通过国家运动来实现社会改造的背景下,人民司法传统走向道德评价的极端,最终自我消解。中央吸取建国初三十年国家建设的教训,及时将国家工作的中心转向经济建设,中国步入改革开放的新阶段。综观改革开放四十年,以微观领域扩大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中观层面资源配置机制的市场化和宏观政策环境变革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推动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也即日益理性化。经济社会的理性化体现为个体的自主性和趋利性、交互关系的抽象性以及通过知识的制度化维系的社会秩序。法律是最主要的制度形态,它代表国家意志,将社会各个系统纳入制度的轨道,通过作为抽象机制的专家系统对社会进行技术型治理。这种社会整合方式不再以先验的价值认同为纽带,而是建立在以深度自我和欲望生产为基础的个人主义之上。司法系统是理性化的经济社会中作为专家系统存在的抽象机制,它以社会信任为运作基础,具有抽象机制的“脱域”特征。在经济社会理性化的驱动下,人民司法传统发生嬗变。在政-法关系的视角下,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体现为:一是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在去政治化的过程中加强了司法专业性的提升,具体通过法官资格与晋升标准对专业性的考量和审判方式的形式理性化两方面体现出来;二是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由对政治的依附性逐渐变得具有自主性,这从服从党领导司法以及司法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内容与方式两方面体现出来。尽管在经济社会理性化的驱动下,人民司法传统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推进,但历史多维度的演进并没有使得人民司法传统彻底褪去自身的特性从而变成一个全新的司法形态,而是在中国法律秩序、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相反相成的关系下逐渐形塑出道法二元的司法格局:一方面,通过司法的常规化途径进行的社会整合体现了司法覆盖的广度与延伸的深度,但司法的基础能力较为薄弱,其无力整合转型时期多重性质交织的社会秩序,这集中体现为实践中司法供需失衡的困境;另一方面,在常规化的司法“无力”处,由司法至高的道义性与国家专断权力发动的“继续革命”以司法动员的形式试图集中有限的资源克服常规化途径无法解决的问题。正是在这种司法的去政治化与政治化的往复之间,司法道义性与合法性的冲突不时显现,并成为当下道法二元结构下司法运作的深层困境。当下道法二元结构下司法运作的深层困境追根究底是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困境,这一困境在全球化背景下得以进一步放大。西方现代性的根本特点是信仰的终极关怀与理性的二元分裂,理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并通过孕育出立足于个人的民族认同,实现民族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耦合。非西方传统的后发现代化国家在民族国家的建设过程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社会整合危机,通过重塑一元化价值与一体化整合模式来实现社会的整合。中国民族国家建设以经济社会的加速重建为表,以实现民族复兴为核心的文化政治诉求为终极关怀,这使得其仍未摆脱建立在道德一元论基础上的一体化整合模式。在资本增殖逻辑主导的全球化浪潮下,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与价值冲突愈发激烈,这一背景下,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逻辑在扞卫国族利益、实现公民的身份认同、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等方面各有利弊。综合权衡国内外秩序特点,人民司法传统的定位应当区分对外以民族认同为核心的主权逻辑与对内以宪法为中心的治理逻辑。

邵六益[8](2019)在《法学知识“去苏俄化”的表达与实质——以刑法学为分析重点》文中提出摒除苏联的影响是改革开放后法学各学科发展的重要趋势,通常认为"去苏俄化"有助于推动学术与政治的分离,最终实现学术的科学化、中立化。本文以刑法学为对象进行分析,发现"去苏俄化"并未实现去政治化,而是接受了另一种形式的政治逻辑。无论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三阶层的犯罪构成学说,还是刑法教义学的思维方法,背后都隐含着自由主义关于私权至上、"公权力是恶的"等基本假定。这种知识转型不仅关乎学术和逻辑,还涉及历史,更是政治问题,"去苏俄化"是世界局势变化的附随结果,与美国化、西方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向;这种学术思潮对中国法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由此改变了共和国前三十年间法学界以苏联为师的进路。对"去苏俄化"的研究,是理解法学知识代际综合的开端,也是中国的法学研究迈向成熟必然要处理的知识重构命题。

韦震[9](2018)在《阿伦·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中国元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阿伦·盖尔是澳大利亚生态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代表。2017年盖尔出版了《生态文明的哲学基础:未来宣言》(Philosophical Foundations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A ManifestoFor the Future,2017),核心内容是对生态文明建设哲学基础的系统关注与阐释。盖尔本人的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中蕴藏了大量“中国元素”,具有特色鲜明的“东方色彩”。盖尔继承了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认为马克思主义中有生态意蕴,主张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共同体,致力于谋求全人类的生态福祉,以保障人类文明健康永续发展。他倡导较为激进的社会转型方式,呼吁对工业文明完成超越,强调只有实现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扬弃与超越才能彻底消除生态危机,完成“资本逻辑”到“生态逻辑”的升级,实现生态文明。主张通过马克思主义中的激进启蒙思想摆脱全球资本主义对市场的奴役,充分尊重人的主体性地位并激发人的创造性潜能。在实践层面,盖尔提出特色鲜明的目标:“为人类打造生态诗意家园,扩大单位家庭的生态参与度,从个人、地方社区、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角度创造条件让人们自由探索、发挥潜力,去追求幸福生活。(1)对于中国,盖尔高度评价了中国共产党在生态文明建设与攻坚扶贫等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主张坚守马克思主义理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主张回到中国传统生态文化精髓中培育中国本土的生态意识,特别突出“道”的重要生态意蕴。本文综合运用文本研读法、纵横比较研究法及深度访谈法,对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中蕴藏的“中国元素”进行了系统梳理、阐释评价、比较分析,旨在发掘其中蕴含的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有益的因素与启示。本论文分为六个部分,包括导论和五章正文,内容如下:导论部分主要阐释研究背景与对象、选题意义、研究现状及评价、研究思路和方法及论文的创新与不足等。第一章系统梳理概括了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及其理论渊源。主要通过介绍盖尔本人及其学术着作,还原其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形成轨迹,厘清其思想的社会历史背景,呈现其思想历史脉络。本章将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分为萌发期、形成期、发展期及成熟期。盖尔的生态思想不是单一维度的生态问题的总结,而是多角度、多维度综合绘制的一幅生态蓝图,既有经典马克思的思想内核,也有西方生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支撑,更有中国传统生态智慧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的理论新视野,且相互交织,彼此映照,融汇于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第二章,阿伦·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批判意蕴。盖尔沿袭了传统生态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资本主义科学技术”及其非理性使用的批判的传统及对真理求索的历史使命。盖尔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和欧洲文明的批判,奠定了“东方转向”的基础。第三章,阿伦·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中国视野。集中论述了盖尔在完成对资本主义制度及其要素的批判后一种未来向度的“视野重建”,为盖尔的中国传统生态文化推崇奠定了基础。核心内容包括对东方生态智慧的阐释,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理论诠释与辨析及对中国生态文明发展的期待。盖尔认为,“天人合一”目标为克服资本的奴役提供了理想路径。第四章,阿伦·盖尔对中国传统生态文化的推崇。本章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以儒释道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思想与智慧中的基本观点进行梳理,提炼核心生态观点,透过盖尔的视角对核心观点进行评析与解读,深度透析盖尔学术语言、价值取向中的“中国元素”,完成了从历史维度、现实维度和未来维度上对中国传统生态文化的推崇。盖尔主张从“包容互鉴”、“开放创新”、“与时俱进”和“内容丰富”的中国传统生态文化中汲取应对当代全球生态危机的智慧。第五章,阿伦·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评析及启示。本章重点在于评析盖尔生态思想的理论价值与局限性,阐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理论价值包含揭示了文化和文化转型的重要作用、提出了生态话语权的重构、丰富了全球生态思想资源、继承与发扬了经典马克思主义、为生态危机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并形成了其独树一帜的学术风格。局限性分为其思想中的“乌托邦”色彩及对中国考察方面的“缺陷”两方面。启示包括坚守马克思主义的理念、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与社会主义方向、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坚持自主生态话语权建设、以“教育”完成对个人和社会生态责任的培育、设生态社区“共同体”、根植于中国本土文化及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

杨昌宇[10](2017)在《中国法律体系苏联渊源的当代反省》文中指出近40年来,中国法学界对苏联法消极影响的批判持久而深入,在思想史和制度史的双重层面进行了基本厘清。中国法律体系的实践发展有三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法律体系的建构以苏联部门法体系为模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我国开始进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目标的实现阶段,法律规范体系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出来。针对当前中国法律体系理论短缺、理论与实践关系存在断裂、理论更新滞后等现实问题,反省苏联"法的体系"这一范畴对1949年后的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力仍有必要。苏联时期曾进行过历时近50年的四次有关法律体系的大讨论,其历程与讨论的核心问题能够促使我们在中国法律体系认识更新过程中有更多的思考。

二、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从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出发所作的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从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出发所作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二)国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重点难点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的重点、难点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一)创新之处
        (二)研究不足
第一章 党自我革命理论的提出
    第一节 自我革命理论的时代背景
        一、世界形势风云变幻对党的自身建设提出新挑战
        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党的自身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三、政党治理的现实状况对党自我革命提出新发展
    第二节 自我革命理论的思想资源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党自身建设的重要论述
        二、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关于党自身建设的论述
    第三节 自我革命理论形成的实践基础
        一、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实践历程
        二、国际共运史上马克思主义政党成败的经验教训
        三、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选择
第二章 新时代自我革命理论的科学内涵和时代要求
    第一节 把握自我革命理论的科学内涵
        一、目标体系:坚守党的初心和使命
        二、外在压力:直面问题的勇气和刮骨疗毒的意志
        三、内生动力: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四、行为体系:“四个自我”否定中实现肯定
    第二节 党自我革命的时代要求
        一、根本原则: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二、基本要求:党的建设全方位自我革命
        三、关键环节:加强反腐倡廉与干部队伍建设
        四、总体目标: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三章 新时代自我革命的理论特质
    第一节 自我革命理论的显着特点
        一、与时俱进直面问题的时代性
        二、哲学高度的科学性和人民性
        三、破解难题的革命性和实践性
    第二节 自我革命理论的创新探索
        一、党建理论的新认识
        二、治党文化的新探索
        三、政党形象的新塑造
第四章 新时代自我革命理论的深化探索
    第一节 增强党发展的内生动力是自我革命的根本途径
        一、强化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地位
        二、树立领导干部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
        三、夯实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根基
    第二节 健全党的外在约束是自我革命的基本要求
        一、坚定不移反腐败是自我革命的强力抓手
        二、构建社会革命与自我革命的协同机制是党自我革命的重要保证
        三、健全监督执纪问责机制是党自我革命的有效方式
    第三节 构建长效机制是党自我革命的持久保障
        一、建立学习与教育的长效机制
        二、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锐利武器
        三、构建党全过程自我革命机制
第五章 新时代自我革命理论的价值意蕴
    第一节 自我革命的理论意义
        一、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
        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建理论
        三、探索了长期执政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保持生机活力的路径
    第二节 自我革命的现实意义
        一、引领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发展方向
        二、增强党的凝聚力和人民政治认同感
        三、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2)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诞生与演变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变迁
        (三)功能主义刑法学的发展
    三、研究方法
        (一)既往研究方法的缺陷
        (二)社会系统论方法的科学性
    四、论文框架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功能主义取向之确立
    第一节 相关概念厘清与界定
        一、功能概念的厘清
        二、功能主义概念的厘清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术语交代
        四、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品格
    第二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基础
        一、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实践基础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二)刑法解释的实质化趋向
        (三)司法裁判的后果考量
        二、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基础
        (一)概念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龃龉
        (二)目的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契合
        (三)利益法学、评价法学促成功能主义解释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基础
        (一)功能主义解释内含罪刑法定需求
        (二)功能主义解释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
    第三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对其他解释立场的超越
        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袪魅
        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缺陷
        三、功能主义解释的超越性
第二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理论框架——基于卢曼社会系统论的尝试
    第一节 社会系统论与刑法解释学的耦合
        一、社会系统论的概念工具:自创生社会系统理论
        (一)自创生系统理论与社会理论的耦合
        (二)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
        (三)系统与环境的关系:闭合运作与认知开放
        二、刑法系统经由自我指涉的闭合运作
        三、刑法系统经由结构耦合的认知开放
    第二节 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一、法益作为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一)既有若干观点检思
        (二)法益概念作为结构耦合媒介之证成
        二、法益相关概念辨析
        (一)法益、利益与权利三者的关系辨析
        (二)法益衡量与利益衡量的关系辨析
第三章 社会系统论视域下的刑法功能定位
    第一节 传统刑法功能观述评
        一、刑法功能与刑罚的关系
        二、刑法功能观的分歧与反思
    第二节 法益保护或行为规制作为刑法系统的附随效果
        一、刑法系统功能与效果的区分
        (一)功能与效果的混淆及其弊端
        (二)功能与效果的区分标准
        二、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法益保护
        (一)刑法在保护利益上的不周全性和可替代性
        (二)法益保护不具有独立地位
        三、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行为规制
        (一)社会系统与心理系统的区分与耦合
        (二)从自然人到社会人:刑法视域下的人类图像
        (三)从行为强制到行为预期强制:刑法功能的当代转变
    第三节 刑法系统的功能是法规范确证
        一、刑法系统功能的初步证成
        二、法规范确证为何要通过刑罚来实现
        (一)刑罚的正当性追问
        (二)刑罚的象征性及其功能
        三、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关系
        (一)正义标准的社会化转变
        (二)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内在一致性
第四章 利益衡量作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方法
    第一节 利益衡量的必要性与需限制性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二、利益衡量方法需被限制
    第二节 利益衡量需依托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
        一、刑法解释应兼顾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
        二、利益衡量与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契合性
        (一)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是功能性体系
        (二)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为利益衡量提供思考框架
        (三)利益衡量的主要应用场景
    第三节 利益衡量的具体方法
        一、利益识别:被考量的利益范围
        (一)法外利益如何进入刑法系统
        (二)不应被考量的利益
        二、利益衡量的标准与操作
        (一)利益衡量的标准
        (二)异质性利益之间如何衡量
        三、合宪性解释对利益衡量的约束
第五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原理与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一、正当防卫原理的功能主义探寻
        (一)正当防卫原理检讨
        (二)正当防卫原理的研究进路反思
        (三)法规范确证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二、正当防卫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一)不法侵害的范围
        (二)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
        (三)防卫意识的认定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功能主义解释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
        (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
        (二)个人信息权的限缩解释
        二、“个人信息”的功能主义解释
        (一)“个人信息”的范围
        (二)“个人信息”的合理分类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功能主义解释
        四、“情节严重”的功能主义解释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3)整体性视阈下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1.2.2 国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方法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1.4.1 创新之处
        1.4.2 不足之处
第2章 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的生成
    2.1 前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
        2.1.1 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批判
        2.1.2 青年黑格尔派的形而上学批判
        2.1.3 空想社会主义的乌托邦式批判
    2.2 批判理论的马克思主义转向
        2.2.1 从“解释世界”到“改变世界”
        2.2.2 从“副本”批判到“原本”批判
        2.2.3 从理性的支配到人性的实现
    2.3 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的特质
        2.3.1 革命性
        2.3.2 彻底性
        2.3.3 现实性
    小结
第3章 马克思主义宗教批判
    3.1 马克思主义宗教批判的缘起
        3.1.1 宗教是“世界的总理论”
        3.1.2 宗教改革运动
        3.1.3 宗教批判运动
    3.2 马克思主义宗教批判的基本内容
        3.2.1 宗教的功能:“人民的鸦片”
        3.2.2 宗教的外化:“颠倒的世界观”
        3.2.3 宗教的实质:“异化的自我意识”
    3.3 马克思主义宗教批判的整体性指向:政治批判
        3.3.1 从“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到“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
        3.3.2 从“天国批判”到“尘世批判”
        3.3.3 从神学批判到政治批判
    小结
第4章 马克思主义政治批判
    4.1 马克思主义政治批判的缘起
        4.1.1 政治关系的演变
        4.1.2 政治国家的形成
        4.1.3 现代国家的实质
    4.2 马克思主义政治批判的基本内容
        4.2.1 政治批判的前提:市民社会与国家的颠倒
        4.2.2 政治批判的对象:资本主义政治制度
        4.2.3 政治批判的效应:对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批判
    4.3 马克思主义政治批判的整体性指向:意识形态批判
        4.3.1 政治解放的“物质力量”:“无产阶级革命”
        4.3.2 政治解放的终极目标:“人类社会”
        4.3.3 政治解放的思维方式:历史唯物主义
    小结
第5章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批判
    5.1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批判的缘起
        5.1.1 马克思对鲍威尔“自我意识”的批判
        5.1.2 马克思对施蒂纳“唯一者”的批判
        5.1.3 马克思对费尔巴哈“抽象的人”的批判
    5.2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批判的基本内容
        5.2.1 对“虚假的意识”的批判
        5.2.2 对“政治经济学形而上学”的批判
        5.2.3 对“形形色色共产主义理想”的批判
    5.3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批判的整体性指向:政治经济学批判
        5.3.1 从“旧唯物主义”到“新唯物主义”
        5.3.2 从“革命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
        5.3.3 从“市民社会”到“社会化的人类”
    小结
第6章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
    6.1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缘起
        6.1.1 “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题
        6.1.2 国民经济学的“私有财产事实”
        6.1.3 资本与劳动的对立
    6.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基本内容
        6.2.1 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现实:异化劳动的揭露
        6.2.2 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核心:资本主义私有制
        6.2.3 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前途:资本主义制度的自我否定
    6.3 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整体性指向:人与社会的自我否定
        6.3.1 消灭私有制
        6.3.2 “自由人联合体”
        6.3.3 人类解放的“回归”
    小结
第7章 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的整体性向度
    7.1 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的整体性表达
        7.1.1 面向现实世界的实践性
        7.1.2 改造世界的批判性
        7.1.3 剔除异化的否定性
    7.2 马克思主义批判逻辑的整体性实现
        7.2.1 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的起点:宗教批判
        7.2.2 宗教批判转向政治批判的必要性:社会现实
        7.2.3 政治批判转向意识形态批判的必要性:颠覆“元价值”
        7.2.4 马克思主义批判逻辑的落脚点:政治经济学批判
    7.3 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的整体性价值
        7.3.1 整体性与各环节的统一
        7.3.2 实现人类解放的终极关怀
        7.3.3 整体性的现实意义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致谢

(4)群体情感与国家对外政策偏好 ——以塞尔维亚对俄欧政策的差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论文的选题依据
        (一)问题提出
        (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关于国家对外政策分析模式的研究
        (二)关于国际关系中情感的研究现状
        (三)关于塞尔维亚对俄欧政策的研究
    三、主要的研究方法
    四、创新点与不足点
第一章 群体情感:国家对外政策偏好中的中介变量
    一、主流对外政策分析模式的偏好假定及评价
        (一)传统理性选择模式的偏好假定及缺陷
        (二)个人认知心理模式的偏好假定及缺陷
        (三)两种模式对国家对外政策偏好解释的可弥合性
    二、群体情感的引入及对两种模式偏好的弥合
        (一)群体情感的生成过程及概念阐释
        (二)群体情感是国家理性的基线
        (三)群体情感是个体情感的趋同
第二章 以群体情感为中介变量的国家对外政策偏好分析层次
    一、现实变化对对外政策偏好分析要素提出的新要求
    二、单元层次:共同历史记忆与本土实践
        (一)国家是群体情感的载体
        (二)共同历史记忆:影响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的时间维度
        (三)本土实践:影响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的空间维度
    三、体系层次:地区安全结构与地区规范
        (一)地区安全结构以亲疏关系来形塑国家对外政策偏好
        (二)地区规范内化以回旋镖效应作用于国家对外政策偏好
第三章 群体内情感类别化进程是国家对外政策偏好形成的内在动力
    一、历史记忆以基调情感为媒形塑国家对外政策偏好方向
        (一)从共同历史记忆到政治基调情感
        (二)从政治基调情感到对外政策偏好的方向
    二、本土实践以即时情感为介引领国家对外政策偏好选择
        (一)群体决策者引领即时情感的手段
        (二)群体决策者利用即时情感进行身份选择
        (三)即时情感影响国家对外政策偏好选择的途径
第四章 群体间情感比较进程是国家对外政策偏好形成的外部路径
    一、地区安全结构以群体间情感碰撞为媒限定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环境
        (一)零和竞争结构:欧美焦虑情感与东亚希望情感的碰撞
        (二)外源合作结构:欧洲焦虑情感与中东欧羞辱情感的碰撞
        (三)内源合作结构:东亚希望情感与中东欧羞辱情感的碰撞
    二、地区规范内化以群体间情感评价为介推进国家对外政策偏好转变
        (一)地区规范内化通过群体间情感评价增强国家的内省能力
        (二)地区规范内化通过群体间情感评价增强国家的外辱压力
第五章 群体情感与国家对外政策偏好:塞俄与塞欧之间的比较
    一、塞尔维亚对俄欧政策偏好差异的特点
        (一)塞尔维亚对欧政策偏好超越经济务实主义
        (二)塞尔维亚对欧政策超越个人精英偏好
        (三)塞尔维亚对俄欧政策差异的原因比较
    二、群体情感在塞对俄欧政策偏好中的中介作用
        (一)塞尔维亚国内群体情感的类别化
        (二)塞对俄欧的群体间情感比较
    三、结论与反思
参考文献
作者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附录
致谢

(5)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问题
    二、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现实意义
    三、文献综述
        (一)上海合作组织研究现状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
第一章 基本概念的界定和辨析
    第一节 不同学科视阈中的共同体概念
        (一)政治学视阈中的共同体
        (二)社会学视阈中的共同体
        (三)国际关系学视阈中的共同体
        (四)共同体概念研究的特征和不足
    第二节 共同体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共同体
        (二)国际共同体
        (三)命运共同体
    第三节 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的界定
        (一)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
        (二)构建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
    第四节 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和其它命运共同体的异同
        (一)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异同
        (二)与亚洲命运共同体的异同
        (三)与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异同
第二章 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的思想资源
    第一节 中国国际组织外交的经验和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
        (一)中国参与和创建国际组织的基本历程
        (二)中国参与和创建国际组织的主要目标
        (三)中国国际组织外交可资借鉴的主要经验
    第二节 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思想和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
        (一)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思想的主要内容
        (二)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三)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思想的指导意义
    第三节 中国传统文化和政治思想和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
        (一)“天下”观念和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
        (二)“和合”文化和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
        (三)“义利统一”和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
第三章 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的现有基础
    第一节 构建上合组织价值共同体的基础
        (一)上合组织共同价值的生成过程
        (二)上合组织共同价值的主要内容
        (三)上合组织共同价值的认同程度
    第二节 构建上合组织安全共同体的基础
        (一)上合组织安全合作的演变过程
        (二)上合组织安全合作的主要内容
        (三)构建上合组织安全共同体的基础
    第三节 构建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的基础
        (一)成员国共同利益的发展演变过程
        (二)成员国共同利益存在的主要领域
        (三)构建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的基础
    第四节 构建上合组织情感共同体的基础
        (一)成员国的承认需求及其基础
        (二)成员国的信任需求及其基础
第四章 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的主要挑战
    第一节 构建上合组织价值共同体面临的挑战
        (一)共同价值话语体系缺失
        (二)共同价值认同程度偏低
        (三)共同价值外部挑战增多
    第二节 构建上合组织安全共同体面临的挑战
        (一)成员国安全威胁认知存在差异
        (二)成员国安全利益诉求更趋多元
        (三)成员国安全合作成效有待深化
    第三节 构建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面临的挑战
        (一)成员国共同利益的实现成效不彰
        (二)成员国双边与多边合作有待协调
        (三)成员国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趋势
    第四节 构建上合组织情感共同体面临的挑战
        (一)成员国之间民心相通有待加强
        (二)成员国之间不信任感仍未缓解
第五章 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的基本路径
    第一节 构建上合组织价值共同体的基本路径
        (一)打造上合组织共同价值的话语体系
        (二)提高上合组织共同价值的内部认同
        (三)抵御上合组织共同价值的外部冲击
    第二节 构建上合组织安全共同体的基本路径
        (一)塑造成员国共同威胁认知
        (二)汇聚成员国共同安全利益
        (三)提高成员国安全合作成效
    第三节 构建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的基本路径
        (一)提高成员国共同利益的实现成效
        (二)促使合作方式从双边向多边转换
        (三)扩大成员国共同利益的实现领域
    第四节 构建上合组织情感共同体的基本路径
        (一)多元化措施培育成员国共同情感
        (二)满足成员国主要的共同情感需求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6)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二、研究对象
    三、研究目的
    四、研究方法
    五、理论模型的建构
        (一)理想型的概念引入
        (二)理论模型的建构基础
        (三)三种理论模型
        (四)三种理论模型的时空关联
第一章 “强”国家观的法理论
    第一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时代型塑
    第二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体系构造
    第三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方法统摄
    第四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批判分析
    第五节 “真理的片段”:国家与法的关系问题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弱”国家观的法理论
    第一节 权利本位论
        一、权利本位论的两条线索
        二、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显露
        三、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隐匿
    第二节 民权哲学
        一、权利概念:从分析哲学到政治哲学
        二、民权哲学:个人对抗国家的政治资格
        (一)中国传统历史中的民权
        (二)“集体权利—个人义务”模式
        (三)政治冷漠与权利觉醒
    第三节 法制现代化理论
        一、法制现代化理论与韦伯的理性观
        二、法制现代化理论与伯尔曼的法的社会理论
        三、立国者(代表)与第三次“法律革命”的政治解读
    第四节 本土资源论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一种实用主义哲学的视角
        二、实用主义的真理观:经验主义、后果论与法律的“科学游戏”
        三、开放还是保守:法学的价值虚无主义
    第五节 法律文化学
        一、法律文化学的方法论:“事实”的突破与“意义”的想象
        (一)“事实”的突破
        (二)“意义”的想象
        二、谱系学:宗法国家的诞生
        (一)驱动化的军事战争
        (二)附庸化的经济结构
        (三)超越化的儒学思想
        (四)严苛化的法律统治
        三、构造学:宗法国家的文化构成
        (一)身份文化
        (二)礼法文化
        (三)士人文化
        四、文化解释学的困境与文化载体的变迁
        (一)文化解释学的困境
        (二)文化载体的变迁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
    第一节 立法者的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本体重构:从法律人到立法者
        (一)法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国家性
        (二)法律人的法理学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
        二、立法者与不成文宪法
        (一)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的政治形态
        (二)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内部面向:政党法治国
        (一)走出“法律帝国”
        (二)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
        (三)法治的中国模式:政党法治国
        四、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外部视野:帝国与国际法
        (一)地缘政治学与“麦金德时代”
        (二)帝国:做世界的立法者
        (三)帝国的悖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二节 政治宪法学
        一、政治宪法学的本体论:宪法的政治性
        (一)思想的轨迹:从国家哲学到政治宪法学
        (二)政治宪法学的“政治”意涵
        (三)政治的状态: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
        二、政治宪法学的方法论:宪制发生学
        (一)“历史—规范主义”
        (二)“生命—结构主义”
        (三)宪制发生学的三条线索
        三、政治宪法学的价值论:宪法的规范性
        (一)政治宪法学的“左”与“右”
        (二)宪法的规范性:政治立宪主义
    第三节 大国宪制论
        一、农耕中国的时间之维
        (一)大历史观:在长时段中拾起历史
        (二)“拧干时间”
        二、农耕中国的空间构造
        (一)家
        (二)国
        (三)天下
        三、农耕中国的制度肉身
        (一)皇帝
        (二)士人
        (三)国人/村民
        四、农耕中国的治理之术
        (一)文韬:农耕中国的文化宪制
        (二)武略:农耕中国的军事宪制
        (三)经世济民:农耕中国的经济宪制
        五、大国末路:农耕中国的宪制困境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迈向“国家的法理论”
    第一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
        一、“新时代”的多重意蕴
        二、新时代的法理论命题
        三、迈向“国家的法理论”的时代契机
    第二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研究对象
        一、法理的概念意涵与多维属性
        二、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
    第三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
        一、国家理性
        (一)国家福祉
        (二)治国技艺
        二、法律理性
        (一)法律的实质理性
        (二)法律的形式理性
        三、政党理性
        (一)中国梦
        (二)执政能力
        四、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
        (一)政党—国家理性:政党领导的现代中国
        (二)立宪的国家理性:国家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双向型塑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7)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缘起
        一、为什么以人民司法传统为研究对象?
        二、为什么以现代性为视角?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二、国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述评
    第三节 研究方法
    第四节 论文布局
第一章 革命范式与人民司法传统的演绎
    第一节 中国民族国家建立的合法性诉求与政权选择
        一、共和国实践与新文化运动
        (一)共和国幻象
        (二)新文化运动:启蒙及其两歧性
        二、马列主义的重构与人民民主的缔造
        (一)马列主义中国化
        (二)人民民主的缔造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政法逻辑
        一、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
        (一)政治教化性与司法的终极目标
        (二)通过司法实现政治教化的路径
        二、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依附性
        (一)服从党的领导
        (二)为中心工作服务
    第三节 小结
第二章 理性化范式与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
    第一节 “经济-社会”的理性化
        一、“经济-社会”的重建
        (一)微观:扩大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
        (二)中观:建立健全金融体系
        (三)宏观:调整价格政策
        二、“经济-社会”理性特质之阐释
        (一)个体的自主性与趋利性
        (二)主体交互关系的抽象性
        (三)知识的类型化与普遍化
        三、“经济-社会”中的司法系统
        (一)作为技术治理工具的司法系统
        (二)作为脱域机制的司法系统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
        一、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去政治化
        (一)强化司法人员录用与晋升的专业考量
        (二)审判方式的形式理性化
        二、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自主性
        (一)党对司法的领导:领导方式的改变
        (二)为中心工作服务:内容与方式的转变
    第三节 小结
第三章 道法二元结构下人民司法的现实困境
    第一节 司法供需失衡
        一、人案矛盾加剧
        (一)案件数量持续增加
        (二)解纷劳动力时间相对缩减
        二、司法能力薄弱
    第二节 司法道义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张力
        一、多元目标的实现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以曹某上访为例
        (一)曹某上访案简述
        (二)曹某上访案分析
        二、民意与司法合法性对立的内卷化:以彭宇案为例
        (一)彭宇案事件中不同参与主体的行为分析
        (二)彭宇案事件的负面效应
        三、司法动员的国家意志与功能实现的矛盾:以大调解为例
        (一)大调解机制的产生与性质
        (二)大调解机制的异化
    第三节 小结
第四章 新时代人民司法传统的功能审视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现代革命及其现代性再思
        一、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深层目标及启示
        (一)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深层目标:民族复兴
        (二)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体现的政治观
        二、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困境
        (一)全球化浪潮下民族国家之间的冲突
        (二)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挑战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再定位
        一、对外:维系司法主权的民族认同
        二、对内:辅助司法理性化的培育
        (一)对内定位的认知前提和路径
        (二)助力司法理性化的具体方面
    第三节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9)阿伦·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中国元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对象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对象
    第二节 研究缘起与意义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意义
    第三节 研究现状及其评价
        一、国外研究现状及其评价
        二、国内研究现状及其评价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五节 论文创新及不足
        一、论文创新
        二、论文不足
第一章 阿伦·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及其理论渊源
    第一节 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概述
        一、盖尔简介
        二、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历史脉络
        三、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核心概念
        四、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核心观点
    第二节 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社会历史背景
        一、欧洲文明的虚无性与侵略性
        二、西方工业文明与全球性生态危机
        三、生态环保运动的兴起与发展
        四、资本主义制度与苏联模式的弊端
    第三节 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渊源
        一、经典马克思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生态哲学及生态马克思主义提供了思想来源
        三、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开拓了理论新视野
    本章小结
第二章 阿伦·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批判意蕴
    第一节 盖尔对资本主义的批判
        一、对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批判
        二、对资本主义科学技术应用的批判
        三、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精英”及教育的批判
        四、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
    第二节 盖尔生态危机批判理论
        一、生态危机产生的原因
        二、对西方文化的批判
        三、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
        四、对异化消费方式批判
    第三节 盖尔对虚无主义的批判
        一、需要克服虚无主义的原因
        二、虚无主义对生态的破坏
        三、如何超越虚无主义
    本章小结
第三章 阿伦·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中国视野
    第一节 盖尔视野下的东方生态智慧
        一、李约瑟:盖尔关注东方传统生态文化的引路人
        二、聚焦中国之前:盖尔早期对苏联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
        三、多维观照之下:盖尔描述的东方生态文化特点
    第二节 盖尔视野下的中国生态文明建设
        一、中国生态文明的提出背景
        二、对中国生态文明基础理论辨析
        三、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与中国生态文明的契合度
    第三节 盖尔对中国生态文明的期待
        一、文明形态的交替与更迭:对欧洲文明的超越
        二、生态话语权重构的主导者:为什么是中国而不是美国
        三、中国生态文明意境:幸福、自由与文明
    本章小结
第四章 阿伦·盖尔对中国传统生态文化的推崇
    第一节 盖尔对儒家生态思想的推崇
        一、儒家生态思想的主要观点
        二、盖尔对儒家生态思想的价值评析
        三、盖尔对儒家生态思想的吸纳与传播
    第二节 盖尔对道家生态思想的推崇
        一、道家生态思想的主要观点
        二、盖尔对道家思想生态的价值评析
        三、盖尔对道家生态思想的吸纳与传播
    第三节 盖尔对佛家生态思想的推崇
        一、佛家生态思想的主要观点
        二、盖尔对佛家生态思想的价值评析
        三、盖尔对佛家生态思想的吸纳与传播
    本章小结
第五章 阿伦·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评析及启示
    第一节 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理论评析
        一、理论价值
        二、局限性
    第二节 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对中国的启示
        一、坚守马克思主义的理念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与社会主义方向
        三、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四、坚持自主生态话语权建设
        五、以“教育”实现对个人和社会生态责任的培育
        六、建设生态社区“共同体”
        七、根植于中国本土文化
        八、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一 阿伦·盖尔与笔者邮件目录
    附录二 阿伦·盖尔的简历
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致谢
附件

四、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从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出发所作的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理论研究[D]. 王贵. 贵州师范大学, 2021
  • [2]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D]. 沙涛. 吉林大学, 2021(01)
  • [3]整体性视阈下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研究[D]. 李冰. 吉林大学, 2021(01)
  • [4]群体情感与国家对外政策偏好 ——以塞尔维亚对俄欧政策的差异为例[D]. 王硕. 吉林大学, 2021(01)
  • [5]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构建研究[D]. 陈亚州. 兰州大学, 2020(01)
  • [6]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D]. 董政. 吉林大学, 2019(02)
  • [7]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D]. 徐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法学知识“去苏俄化”的表达与实质——以刑法学为分析重点[J]. 邵六益. 开放时代, 2019(03)
  • [9]阿伦·盖尔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中国元素研究[D]. 韦震. 海南师范大学, 2018(12)
  • [10]中国法律体系苏联渊源的当代反省[J]. 杨昌宇.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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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产生负面影响的深层次原因——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视角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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