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

论文摘要

网络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变革,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法律上属于空白的新问题,虚拟财产就是其中之一。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虚拟财产在我国立法中尚无相关规定。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与发展,网络用户,尤其是网络游戏玩家积累的虚拟道具和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在现实社会中受侵犯的案件越来越多。虚拟财产的保护已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虚拟财产”究竟是不是财产?如果是财产,属于何种类型的财产?应当归谁?诸如此类的问题困扰着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本文在总结他人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立法实践经验教训,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笔者之所以选择这二个问题进行重点研究,是因为确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基础,只有解决这一问题,才能给其他问题的研究提供依据。虚拟财产权利归属问题最具有现实意义,只有确定权利归属,才能达到在实践中定纷止争的目的。第一部分对虚拟财产进行界定和特性分析,是全文的理论前提和基础。首先从虚拟财产的词源入手阐述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的基本涵义,然后列举了虚拟财产广义和狭义二种概念,最后提出笔者的观点,即广义的虚拟财产概念更符合虚拟财产在现实中的范围。(由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最具有代表性,并且是虚拟财产现实纠纷的主要对象,因此在本文中,主要以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为例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之上,总结归纳虚拟财产的基本特性:虚拟性、客观性、有限性和价值性,为下文的论证打下基础。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二部分着眼于解决二个问题,第一,虚拟财产是否为财产,第二,如果虚拟财产是财产,那么属于何种类型的财产,这是本部分的二个层次。第一层次驳论与立论相结合、从正反二方面论证虚拟财产是一种财产。首先列举了肯定和否定虚拟财产是财产这二种观点及理由,然后对否认虚拟财产是财产这一观点的各项理由逐一批驳,最后,从财产本身应具有的特征入手进行正面论证,证明虚拟财产有稀缺性、有效用、能流通,蕴含着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符合财产的基本特征,应当将其认定为财产,给予应有的尊重与保护。第二层次中,笔者着力于讨论虚拟财产是属于何种类型的财产,该问题在学界争议很大,比较流行的是物、债、智力成果和新型财产四种观点,笔者对前三种观点依次列举并逐一进行评论,从而得出这三种观点均不能科学、严谨地定性虚拟财产的结论,既然虚拟财产认定为任何一类传统的财产类型均有不妥之处,那么,何必纠缠于此、裹足不前?不妨将其作为一种新型财产予以承认,既能在法律上赋予虚拟财产一席之地,又避免破坏原有的财产法体系。第三部分在上文确定了虚拟财产财产属性的基础上引出虚拟财产权的概念,并进一步讨论虚拟财产权的归属问题,此处“归属”包含二层含义,一是主体上的归属,二是权利体系上的归属,本部分旨在确定财产权主体、权能和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在论证过程中,笔者静动态、正反面相结合地考察虚拟财产权的归属问题。笔者首先从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关系入手,分析二者在虚拟财产的产生、变更、消灭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证明网络用户无论是通过劳动产生虚拟财产还是通过交易获得虚拟财产都具有正当性,因而虚拟财产权应当归属于网络用户;网络开发商和运营商在一些情况下能够自主变更、消灭虚拟财产是基于他们对服务器端程序和客户端程序的知识产权,而非基于虚拟财产权,因此不能据此认为网络运营商享有虚拟财产权。然后笔者探讨了虚拟财产权的权能,并与所有权的权能进行比较,发现虚拟财产权是一种与所有权相似、但是有别于所有权的权利,如果将虚拟财产权认定为一种所有权会造成权利体系的混乱,因而不能将虚拟财产权与所有权混为一谈。再考虑到虚拟财产权与他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存在的明显差别,最后得出虚拟财产权是独立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外的一种新型财产权的结论。第四部分主要根据前文得出的结论提出立法建议。由于本文的研究重点是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因此本部分主要就如何在立法上明确虚拟财产的财产地位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权两方面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理论探讨与论证的目的是为指导实践,既然虚拟财产是一种新的财产,就应该在法律上予以承认、给予保护。本部分首先阐述了目前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立法上的空白和现实生活中对虚拟财产立法的迫切需求,然后列举了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可借鉴的经验教训,之所以选择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作参考,主要是因为这二个国家和地区网络游戏业和虚拟财产交易业都非常兴盛,都较早开始了对虚拟财产问题的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并正式承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并对其加以保护,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而言,虚拟财产理论研究更为深入,实践经验更为丰富。在分析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和司法实践基础之上,笔者提出目前我国虚拟财产法律体系的相关立法建议,在现阶段,应当通过扩大司法解释和制定专门法规、条例等确定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既可满足现实社会对虚拟财产立法的饥渴,又留有变通、发展的余地;规范网络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用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及特性分析
  • (一) 虚拟财产的界定
  • (二) 虚拟财产的特性分析
  • 1. 虚拟性
  • 2. 客观性
  • 3. 有限性
  • 4. 价值性
  •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 (一) 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 1. 肯定虚拟财产是财产的观点
  • 2. 否认虚拟财产是财产的观点
  • 3. 对否认虚拟财产是财产的理由的评析
  • 4. 虚拟财产应当属于财产
  • (二) 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
  • 1. 物
  • 2. 智力成果
  • 3. 债
  • 4. 虚拟财产应当是一种新型财产
  • 三、虚拟财产权的归属
  • (一) 虚拟财产权的主体归属
  • 1. 正面论证
  • 2. 反面论证
  • (二) 虚拟财产权的权能分析及体系归属
  • 1. 虚拟财产权的权能
  • 2. 虚拟财产权与所有权的分析比较
  • 3. 虚拟财产权应当是一种新的财产权
  • 四、明确虚拟财产及其权利归属的立法建议
  • (一) 我国在虚拟财产问题上的立法现状
  • (二)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教训
  • 1. 韩国
  • 2. 我国台湾地区
  • (三) 我国立法中明确虚拟财产及其权利归属的建议
  • 1. 通过扩大司法解释和制定专门法规、条例等确定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和权利归属
  • 2. 规范网络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用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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