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双重监督模式

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双重监督模式

论文摘要

公司治理是近几十年来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广受瞩目。而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公司治理中很重要的一方面。世界上推行公司制的国家,主要是在公司内部设置监事会或独立董事,构成两大法系不同的内部监督模式。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设置监事会的同时,必须设立独立董事,从法律层面确认了上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双重监督模式。这一模式在世界上其他国家没有先例。本文从理论和实证研究角度,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演绎推理、归纳总结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双重监督模式的分析,尝试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调整提供一些思路。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组成。引言部分通过分析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国内国外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来引出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正文由以下四章组成:第一章,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概述。本章从公司治理这个概念出发,认为其必然包含公司内部治理,而公司内部治理又可从内部激励和内部约束两方面入手。内部监督机制是内部约束机制的关键内容,而从各国立法例看,内部监督机制主要是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鉴于监事会制度在我国运行多年,文章主要从概念辨析、历史背景、职能以及效能分析等几个方面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介绍。对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一般理论介绍后,文章接着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发展,并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内部监督机制作了比较,发现我国新《公司法》确定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双重监督模式无立法先例。第二章,我国股权结构下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本章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内部监督的一般理论基础上,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存在的问题。笔者分析得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为国有股“一股独大”,控股股东滥权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并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公司经营管理层滥权侵害股东利益,而控股股东的滥权通常都是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者是经理层决策进行的。因此,源于美国、主要用于监督经营管理层的独立董事制度有其用武之地。第三章,质疑“监事会—独立董事”双重监督结构。本章从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功能入手,认为两者功能相当。并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入手作比较分析,认为两个制度在职权上有重叠,而且其职权完全可以实现融合。双重监督模式只会带来公司代理成本的增加。然后结合对我国新《公司法》制定过程的考察和公司经营本质的分析,得出法律不应该强制性规定上市公司采用双重监督模式。第四章,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调整。本章提出我国内部监督机制改进和调整的方案,即在短期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格局下,明确两者职权界限,并设置职权冲突时的解决机制;从长远来看,应当赋予上市公司自主选择独立董事还是监事会的权利,供其选择的应该是完善后的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在此前提下,笔者提出了这两个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几点建议。文章最后对全文加以总结。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概述
  • 第一节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一般理论
  • 一、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原理
  • 二、独立董事制度原理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 一、1993年《公司法》下的监事会制度
  •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
  • 三、新《公司法》下的双重监督模式
  • 第三节 境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 一、英美法系国家
  • 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
  • 第二章 我国股权结构下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
  • 第一节 股权结构与公司内部监督
  • 一、分散型股权结构与公司内部监督
  • 二、集中型股权结构与公司内部监督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内部监督
  • 一、股权结构分析
  • 二、存在的问题
  • 三、存在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空间
  • 第三章 质疑"监事会—独立董事"双重监督模式
  • 第一节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兼容性考察
  • 一、两种制度功能相当、职权重叠
  • 二、对两种制度具有兼容性观点的辩驳
  • 第二节 双重监督模式增加代理成本
  • 一、代理成本的一般理论
  • 二、双重监督模式下的代理成本
  • 第三节 强行法形式的探讨
  • 一、透过立法过程看双重监督模式的成型
  • 二、法律无需强制性规定双重监督模式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调整
  • 第一节 短期调整:并存下的职权明确界定
  • 一、概说
  • 二、具体制度设计
  • 第二节 长期调整:选择制
  • 一、概说
  • 二、具体制度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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