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发性金融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初探

中国开发性金融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初探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政府和市场在金融发展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模式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制度环境处于动态变迁之中,重要的是以政府的干预之长弥补市场调节之短,同时又以市场调节之长克服政府干预之短,从而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机制的最优组合。开发性金融为这种最优组合提供了一种现实解。

关键词:开发性金融;政府作用;政府与市场

1.我国开发性金融的兴起和发展实践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为此,决定指出,要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同时,在投资领域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于是在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分别成立,三家银行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建立。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就是根据国家的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政策,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及支柱产业、高新技术等重大政策性项目提供贷款。

开发性金融一般经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政策性金融阶段。此阶段的开发性金融在本质上是政府财政的延伸,政府以财政性手段弥补市场失灵。第二个阶段是制度建设阶段(混业经营阶段)。开发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市场业绩为支柱,担负着社会责任和市场业绩两方面的责任。第三个阶段是“完全市场化”阶段,随着金融市场的充分发育和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信用与金融运行分离,经济运行完全纳入市场的轨道与框架,开发性金融也就完成基础制度建设的任务,作为市场主体参与运行。与三个阶段相对应的开发性金融运作模式分别为低政策下的单一业务模式、低政策下的多元业务模式和无政策下的多元业务模式。

2.开发性金融中的政府与市场

开发性金融出现的条件是政府与市场同时失灵。在强调实现政府发展目标、弥补市场失灵时,开发性金融容易与政策性金融相混淆;而在关注市场化运作时,开发性金融被争议指向与商业性金融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开发性金融的核心即是政策支持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具有政策性与市场性的双重性,从而反映出了一种独特的政府-市场模式。

2.1开发性金融的政策性

古典经济学认为,在资本市场上,资金通过利率这一价格杠杆的调节能够实现自动均衡,使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这种均衡理论是以假设信息完全充分对称为前提的,然而在现实的信贷市场中,商业性金融机构由于没有掌握充分的信息,会采取审慎的态度认为某个企业或项目存在较大风险从而不愿意提供贷款。开发性金融利用政府的组织优势和信息优势,与地方政府合作程度较深,甚至很多情况下会参与项目发展的前期规划工作,能够掌握大量信息从而作出与商业机构不同的判断。

弥补商业性金融机构行为的短期性和顺周期性。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盈利性要考虑股东利益最大化,即使能够判断一些项目在长期看来是能够盈利,但迫于股东分红的压力仍不愿参与。而开发性金融机构得到国家的支持,“盈利性”并不是唯一目标,即使在经济收缩期也会投放贷款以支持经济增长;

规模效应。简单说来,一些项目在初期可能不盈利,但在持续支持之下,其规模突破某一临界点时才会实现盈利。商业银行在考虑盈利及风险分散的角度,很难作出某一领域大规模贷款的决定。开发性金融中的政府参与和其政府目标使其本就是为中长期规模投资而生,其中的政府作用使其摆脱了商业性金融的某些制约。

2.2开发性金融的市场性

与政策性金融不同,市场业绩是开发性金融的支柱,是维护和增强国家信用的保证,是开发性金融持续发展的基础。具体体现在:

开发性金融独有的市场建设职能。开发性金融的运作,实际上为政府角色即其在金融市场介入程度和范围作了划分:可以通过市场融资、市场化运作即可完成项目建设并实现盈利的项目由商业性金融完成,政府尊重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不予干预;暂时不能市场化融资,或者市场化融资成本太高导致不能成功融资并完成项目建设的,通过开发性金融借助国家信用支持来完成项目建设并实现盈利,政府作为“内生因素”的经济运行参与者和制度提供者促进市场机能的建设和扩张;开发性金融提供支持也不能实现盈利的项目由作为财政延伸的传统政策性金融完成,政府直接予以干预。政府可以将有限的财政资源用于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以以应对其他类型的市场机制缺陷,开发性金融机构虽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并不意味着政策性金融因开发性金融的产生而不复存在,二者在不同的范围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优化配置金融资源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开发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开发性金融机构依靠国家信用,通过在市场上发行金融债券获得所需要的资金。金融债券在管理方式上有别于国债管理。国债资金是用财政预算方式管理的,没有金融损益平衡的要求;而金融债券不具有财政性质,其资金偿还主体是金融机构。这就需要金融机构自身采取有效的金融资产管理方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严格的本息回收,达到损益平衡,并不断提高资产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开发性金融促进信用建设。开发性金融以信用建设为主线,将其融资优势同政府组织优势结合,通过开发性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签订金融合作协议,共同搭建信用平台,不断提高各地政府和企业对信用建设的认知程度,促使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和法人制度建设,起到利用国家和政府信用推进法人信用建设的作用。

2.3开发性金融的阶段性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分析基于现阶段中国仍处在大规模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现实,因为这决定了中国的长期投资回报率处在较高水平,从而开发性金融模式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具有较为广泛的作用空间。若将来中国经济越过了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资本总量和人均资本达到比较高的程度后,可能会出现投资不仅在短期内没有盈利,且在长期也没有盈利。因此,当规模越过了大规模开发的阶段时,开发性金融在金融体系中存在的价值会相应降低,届时可像发达国家实践那样促使其商业化转型。

3.结论

开发性金融的有效运作,映射出的是政府与市场有机的耦合,对于“发展中市场、发展中体制”的社会,要促使市场有效运行,就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框架,而这个制度框架很大程度上由政府决定,市场运行的质量取决于政府的有效作用,因此政府在开发性金融中的作用在于建立那些支持市场的有效制度,培育大小不一的市场主体。在这里,政府从被动角色变成主动角色,政府与银行的关系也再是互相分离和冲突的,而是形成了合力。

参考文献

[1]郑新华.国外发达国家开发性金融经验借鉴[J].经济研究参考,2005(62).

[2]肖艳旻.开发性金融法律基础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

[3]孙国峰.开发性金融定位和新时期重要作用[J].开发性金融研究,2015(1).

作者简介:陈斐然(1992.08—),女,四川省自贡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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