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作用

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作用

河北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河北省石家庄市050085

摘要:为了对农业土地问题进行研究,就需要在掌握《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并且要借助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来开展各项工作,该项工作的开展目前已经在我国很多省市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在具体实施各县工作的过程中,仍然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受到限制。因此,要想进一步推进工作,就要在维护农民利益的基础上,整合农业发展基础,优化社会稳定水平。鉴于此,本文就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作用展开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不动产登记;流程;作用

1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的基础性流程

在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的工作过程中,要按照标准化流程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细节,以保证其真正发挥实际价值。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中,除了要进行地籍测量外,也要对地形图进行测绘、权属调查等,并且对相关数据进行建库管理,以保证后续检查验收以及注册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最后才能按照审批结果颁发证书,将相关资料归档。

(1)利用国家C级网点的同时,借助技术实现信息收集,应用航空摄影予以测量,保证全站仪能对数据予以收集和整理.

(2)像片控制测量,从而得出加密测量结构,借助DEM数据完成数据处理。(3)利用宗地作为基础性调查和范围分析的基础,结合权属调查所决定的相关参数明确界线、界址、权属性质、实际用途以及建筑物实际情况等展开系统化处理。

(4)将调查结果和测绘数据进行公示管理,配以农村集体土地管理软件能建构更加全面且完整的地籍区域和地籍子区域等,并且有效分析土地的权属,从而整合基础性地理数据因素,确保相关信息的完整程度。值得一提的是,在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过程中,要结合新技术落实具体的工作流程,借助综合调绘法,应用影像信息以及收集到的相关资料,要积极建构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管控效果的完整性。并且,在计算机上要借助立体式观察和影像识别,有效分析相关数据资料的同时,能对采集的地物进行系统化梳理,真正完善地貌要素分析水平。需要指出的是,在外业工作结构中,也要借助激光手持测距仪器对测绘工作的开展予以技术支持。在数据收集后,要利用地物地貌确认管理,保证宅基地工作图的完整性和实效性。

2不动产登记中农村宅基地确权的作用

2.1土地是其他不动产权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农村生产资料中,土地是基础,农村生产活动的开展都是以土地为基础开展的,如房屋的建造、树木的种植、水稻的种植、蔬菜的栽培等,没有土地这一基础,这些生产活动都将无法进行。如果不动产登记和土地分离,那么不动产登记将会变得毫无意义,也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要想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就必须处理好宅基地确权发证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够保证不动产的登记顺利开展。

2.2土地的存在具有永恒性

土地是一直存在的,不会因为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土地的最大特点是可以循环利用、持续利用,另外还具有明确的空间位置。不动产物是变化的,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也就导致了不动产登记具有能一定的变化性。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时候,应当紧紧抓住土地这个基点,避免不动产产权关系中连续性的丢失,同时还可以保证确定其他不动产分布的空间位置,有利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存储和管理。

2.3土地具有不可代替的特点

同其他不动产权相比,土地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不可代替性。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时候,工作人员一定要分开土地以及依附于其他的不动产价值。这里需要明白的是,以建筑物为例,它的价值会随着土地的价值变化而发生变化,土地价值变动对建筑物价值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从这点来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要想保证其科学性和有效性,应当依附于土地进行。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土地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科学性的保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办理探讨

3.1一户多宅的问题

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户一宅”,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虽存在一户多宅的现象,但只要有合法的资料证明在1999年之前已经建成使用,并经村委同意认可的,可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对于“建新不交旧”应将旧院上交村集体之后,再办理新院的确权登记手续;对于一户两处宅基地、面积合并后并未超过地方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

3.2关于面积问题

(1)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2年实施之前,已经建成使用的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维持现状,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今后翻建、改建、拆迁房屋时,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审批。

(2)《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2年公布实施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实施时止,在该期间内建成使用的宅基地,如果使用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要经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3)《土地管理法》1987年实施后,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若占地面积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时,应按照实际批准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过标准的那部分面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使用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符合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有使用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本次调查面积与已发证面积不一致的问题。本次权属调查是以实地使用现状为准,使用者实地指认权属界线;采用实测法(解析法)的方法进行测量并绘制地籍图;而已发证面积大部分受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往往都是填写的规划面积,这就必然造成二者的面积不符。一般按照实际使用现状进行测量成图、确权登记。对于面积相差较大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更正或注销原有土地登记资料,再进行确权登记手续办理。无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对于这部分宅基地,应先查明该宅基地的历史使用情况、现在使用情况,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在村内进行公告30d,若无异议,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农民而言,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具有非常关键性的价值,对农村和社会发展意义非凡,也是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的根本,要想积极践行系统化控制策略和维护机制,就要从落实农民财产权利和保障农户宅基地入手,确保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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