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代刑事司法制度自诞生以来,已经有两百余年的历史,并在这两百多年中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刑事司法理念的进步,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更加民主化与人性化。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适用的司法模式大致有三种,学界称其为:国家司法模式、协商性司法模式和恢复性司法模式。在我国,协商性司法和恢复性司法的相关理念仅仅在上个世纪末才引起我国学者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两者也有部分被适用以作为国家司法模式的补充,并且已经取得一些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宝贵的实践经验。对于三种司法模式的系统整合,目前还处在探索与发展阶段,理论上众说纷纭,对其发展前景学者们更是观点杂陈。目前西方一些国家,如英国、美国、意大利、德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三种司法模式并存使用。三种司法模式各有利弊,功能互补,成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旨在用历史的、综合的、比较的、发展的眼光研究刑事司法模式,首先对刑事司法三大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厘清三种刑事司法模式的内容并且总结了刑事司法三大模式的发展阶段,得出结构性演进的发展规律。然后阐述了将刑事司法三大模式进行整合的基础与可能性,论证了三者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性质、地位、功能和发展前景。最后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论证了我国可以有条件地将三者进行整合,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并尝试构建适合我国的刑事案件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