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

论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

论文摘要

由于历史和体制上的原因我国一直都没有建立管理人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企业经营的需要,要求建设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样的背景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与国际接轨也规定了破产管理人机制。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拥有很大的自主权,一旦管理人滥用权利、懈怠履行职责,不仅会增加破产成本,还可能给整个破产程序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制度方兴未艾,虽然有少量的企业开始涉及这方面的业务,但是总的来说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管理人监管的探讨都还是新鲜事物。本文竭力从各个角度探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笔者认为监督体制应当从选任开始,从破产管理人的职权、责任等各个方面对管理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全文除引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四个方面探讨了建立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必要性。首先从市场经济追求的公平效益价值谈起,认为完善和建立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是公正、效益价值的体现;其次也认为他是破产程序和管理人制度本身的要求,破产监督机制能够有效防止破产欺诈的发生,提高管理人本身的执行力;最后从刑法的角度进行探讨,认为破产监督机制不仅抑制破产犯罪的发生,还起到事前监督、避免损失的作用。第二部分简要的介绍了我国目前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将企业破产法与破产法(试行)进行比较,企业破产法建立起了管理人中心主义,并在此基础上配备了一系列的监督措施。加强了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新增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常设监督机构,将法院置于更高的宏观监督地位。笔者通过分析得出我国建立起了以法院为中心,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为两翼的二元监督机制的结论。第三部分涉及破产管理人监督主体及其相互协调关系。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在我国业已形成的二元监督模式中三个主要监督机构和一个隐形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然后就四个主体的作用和彼此的协调进行两两配对分析。法院承担了过重的监督任务,债权人会议行使的权力过空泛没有落到实处,经过分析认为应当加强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权,法院只对重大、有争议的破产事务作决定。第四部分从四个方面构筑了破产管理人监督体系,这四个方面分别是管理人选任资格、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的权利和管理人的责任。先介绍了我国目前这四个方面的基本情况,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最后对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并把其中的一些重点问题放在最后一部份加以重点分析。第五部分从三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提出了建议。第一,提出增设一个新的监督主体,以弥补目前监督主体中的空白;第二,认为管理人的监督不能仅仅依靠外部力量,应当首先从自身建设入手,以此为前提提出建设管理人职业队伍,管理人准入资格规范化、法律化的设想,还建议破产管理人成立自己的行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内部监督扩大监督的有效主体和监管视角。最后提出构建完善的管理人民事责任体系。首先,探讨了破产管理人面对第三人责任、多人责任时的责任承担,对管理人发生解任或者辞任情形时,管理人责任的追究;其次,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管理的过程中承担着相当重大的责任,因此对管理人免责的情形也进行了一些浅陋的探讨;最后针对我国破产管理人队伍特别是个人管理人信用机制缺失的状况,提出了设立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建议。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建立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 (一) 市场经济对公正、效益价值的追求
  • (二) 破产程序的要求
  • (三) 管理人制度的要求
  • (四) 有助于防止破产犯罪
  • 二、我国目前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
  • 三、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主体
  • (一) 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 (二) 监督主体彼此的协调
  • (三) 我国监督主体存在的问题
  • 四、建立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体系
  • (一) 管理人的选任的监督
  • (二) 对管理人的职责的监督
  • (三) 对管理人权利监督
  • (四) 管理人的责任监督
  • 五、完善管理人监督机制
  • (一) 增设监督主体的建议
  • (二) 大力推进管理人职业化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 (三) 完善管理人民事责任体系,完善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书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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