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转让定价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税收,BEPS行动计划,转让定价,价值贡献原则
转让定价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佟瑶[1](2019)在《BEPS行动计划下我国转让定价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跨国公司对全球经济活动的影响日益凸显,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增多、内部交易量也变大。不合理的转让定价使得利润在不同的国家间不合理的转移。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提高,转让定价问题也成了一个难题,受到税务机关的重视。但转让定价的管理能力不高、经验不足使得我国税收保护有了更大的缺口。为了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必须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进行法规约束。本文将从法律视角,研究我国转让定价制度,并提出完善建议。文章主要从四个部分进行写作:第一部分为导论。阐述了本文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本文的创新和不足。对转让定价制度的重点概念界定,同时提出研究问题。第二部分介绍BEPS行动计划中关于转让定价的规定的成果。不仅对每一个研究成果进行介绍,并指出BEPS行动计划对于国际转让定价的影响,为我国学习和借鉴和进一步完善提供基础。第叁部分介绍我国的转让定价制度现状和不足。通过我国现有规则和运作两个方面,介绍了我国转让定价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介绍我国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状况。重点介绍了我国目前规定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和选择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顺序原则以及转让定价的事前调整方法——预约定价安排。并通过联系具体的转让定价案例,从案件背景、案件问题、争议焦点、处理结果和案件评析中,发现我国目前转让定价制度存在的不足,如:处罚条款的缺失、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规定较少且不系统、关联企业举证责任制度等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转让定价制度的建议。是本文的重点撰写部分,通过前述对国内外转让定价理论的研究和对我国实践案例的剖析,结合我国目前立法情况,从现有法规、协调机制、执行叁方面出发。建议增加相关条款,完善转让定价的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9-05-25)
樊欣妍[2](2019)在《优化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任何一个税制的建立都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总会存在一些疏漏之处让个人或者企业有可趁之机,利用这些不完善和漏洞达到自己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在经济全球化的触角伸向各个角落的背景下,跨国公司集团成为越来越受瞩目的经营方式。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使其利润达到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因此,跨国公司将目光集中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上,通过对其不当操纵达到降低企业在全球经营范围内总税负的目的。但与此同时,这种逃税避税行为势必会对其相关国家的税收权益产生无法忽视的不利影响。在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为手段降低税负如火如荼的背景下,传统的反避税手段则无法发挥它本来被赋予的作用,BEPS行动计划应运而生。OECD通过提出BEPS行动计划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进行完善,以期应对此难题。本文开篇以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的基本理论作为切入点,整理和分析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在时代背景下的最新研究成果,详细阐述了BEPS行动计划下无形资产界定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的确认原则的新发展。并通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案例在BEPS行动计划实施前税务机关反避税的难点与实施后为反避税工作带来的有利之处,之后借鉴英国、巴西和日本等对BEPS中相关条例的本土化的先进落地经验,在文章的最后对于我国税制优化提出相关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海关学院》期刊2019-05-25)
陈暨阳[3](2018)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简称BEPS)是近些年国际税法界的热门问题。跨国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进行避税正是造成BEPS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越来越成为跨国企业创造收益的重要工具。这给传统的转让定价反避税法律制度带来了困境。为了保护我国的国家税收利益,有必要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法律制度。另外,明确相关立法,有利于纳税人根据税法安排合理的税务筹划,并且可以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这种手段破坏市场的公平环境。除此之外,健全国内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反避税领域的国际合作能力。转让定价问题早已被各国关注,并设立了相应税法进行规制。但是这些传统的立法却在无形资产领域屡屡不能发挥正常的作用。由于在转让定价税法领域,无形资产本身的含义便于会计领域的有所区别,而其所涉及的类型也随着时代的进步越来越多,这为税务机关的调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而且由于无形资产的独特性,我们也很难找到具有可比性的非关联交易,再加上税务机关也很难获取关于无形资产的信息,因此传统的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的调整方法总是会遇到不少妨碍。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避税现状以及其避税特征,国际各界不得不开展新一轮的转让定价反避税制度的研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展开了对此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在原有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国际体制基础上,从无形资产的界定、所有权归属、相关转让定价方法的细化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尽管如此,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仍然存在不少困境。因此,还需要从深化现有调整方法的使用规则、发掘其他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发展事前调整机制、加强国家税法协调几个方面继续努力。我国随着这些年来各国或OECD等国际组织在相关税法制度上的发展,也积极完善着本国关于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法律制度。但是其中关于无形资产的部分仍然还有很大的不足。从总的立法位阶来看,目前还没有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专门立法,仅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六章有所提及,被列为需要规制的关联交易的其中一种。从现有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规定来看,目前我国关相关税法对无形资产的界定还过窄,使跨国企业的一些营销型无形资产规避了纳税。我国对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归属的规定也尚有欠缺,使跨国企业可以通过转移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的方式转移利润。另外,我国现有调整方法的使用规则也过于简单,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引。而关于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等事前调整措施的管理制度也尚不完善,需要改进相关立法。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此前所关注的一直是跨国企业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而忽略了自然人的相关避税问题。2018年8月31日新个税法出台后增加了个税反避税条款,使税务机关因此而可以对个人转让定价避税行为进行调整。但是该条款只是一条原则性条款,相关配套的发避税法律制度还需要继续立法补充完善。基于以上我国立法现状,我国应当积极吸收OECD转让定价指南等国际反避税体制的成果,对无形资产界定、所有权归属、调整方法等几个方面的相关税法进行改进。对于个税反避税问题,也应当积极参照现有企业所得税法所获取的经验,建立起完整的个税反避税法律体系。除此之外,我国也当积极发展其他的事前调整机制,发掘新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争取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立法领域走在世界的前列,以在税收国际化的时代争取到主动地位。(本文来源于《浙江财经大学》期刊2018-12-01)
郭先霖,黄晨[4](2018)在《论转让定价反避税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内部之间实现收入或利润转移的典型避税方法,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跨国公司之间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的情况越来越多,国际税收协调问题日益严峻,各国政府都在加强对转让定价的立法规制,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转让定价立法起步较晚,发展迅速,但是不足和缺陷也逐渐显露。本文将通过介绍转让定价的相关概念、历史发展以及我国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最后提出笔者的一些意见,以使我国的转让定价立法、实践趋于完善。(本文来源于《Proceedings of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conomics,Business,Management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EBMCSR 2018)(Advances in Economics, Business and Management Research,VOL.67)》期刊2018-09-28)
帕特丽夏·霍夫曼,纳丁·里德尔,陈新[5](2018)在《发展中国家的转让定价制度(下)》一文中研究指出(接上期)但是,可能会有这样的担忧,即上述情况是否意味着各国会有意尽力加大其转让定价制度的力度,以及安全港以外的相关遵从成本,从而最大程度地加大纳税人在安全港制度下可以接受的双重征税,实现相关税收收入的最大化。不过,遵从成本和税务成本的对应增加,会使移动性较大的MNE考虑将其实际投资迁离相关国家,因而实际上就抵消了上述负面倾向性。而且,需要指出的是,到目前为止的讨论都隐含着假设MNE及其交易都是同质化的,因而也就意味(本文来源于《国际税收》期刊2018年08期)
帕特丽夏·霍夫曼,纳丁·里德尔,陈新[6](2018)在《发展中国家的转让定价制度(上)》一文中研究指出作者在本文中讨论了欠发达国家在设计和管理转让定价制度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并概要介绍了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可供选择的管理和政策性选项。(本文来源于《国际税收》期刊2018年07期)
葛立娟[7](2018)在《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国际反避税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无形资产在会计学、民法领域的认定与税法中转让定价意义下的认定不尽相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次用概括式定义,但概括式定义有界定标准不明确之固有缺陷,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并用的方法来定义较为合适。转让定价为中性词,仅指关联企业制定内部交易价格的行为,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避税并不能将转让定价等同于避税。跨国公司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行为严重扰乱了国际税收秩序,OECD为打击此行为专门制定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Action Plan on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 行动计划”),其最终目标是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人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但不代表其可以获得该无形资产产生的所有收益,必须通过判断执行重要功能、控制重大经济风险以及贡献资产来确定利润分配,这就是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原则的具体表现。转让定价应遵循的原则有独立交易原则、可比性原则和最佳方法原则。跨国公司为保证利润最大化,提高自身竞争力,采取的避税方法主要是在税务筹划中利用不同国家的居民身份认定的差异、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例外情形等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到低税率国家,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也有很多跨国公司利用直接许可、合同式研究开发、成本分摊的单独模式进行避税。针对上述国际避税模式,国际社会制定了国际反避税制度对此进行调整,目前主要有独立交易法、全球公式分摊法、欧盟CCCTB和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独立交易法中的交易净利润法因要求交易具有可比性,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在大部分情况下缺乏可比性,其调整范围就显得极其有限;利润分割法能有效调整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但在实践中存在统计关联交易产生的总利润难度大、缺乏衡量各方在关联交易中所作贡献大小的统一标准以及可能产生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现象的问题。全球公式分摊法和CCCTB都是先统计总体利润,依据既定的公式分配利润,再对利润进行征税,CCCTB不同于美洲地区适用的全球公式分摊法之处在于其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优势和可以自由选择加入或退出的权利。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是事前调整制度,能够实现税务机关和跨国企业双赢的局面,但同时存在资料分析难度大和税基划分难以协调的问题。上述四项国际反避税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全球公示分摊法有逐步取代独立交易法的趋势,但其与CCCTB却是各显其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另辟蹊径,将前叁种事后调整制度变成事前调整制度。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制度未来可能会出现“多套马车”并驾齐驱的局面,即现有的独立交易法、CCCTB和全球公式分摊法、预约定价制度与之后出现的新制度并行不悖,同时发挥作用。我国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制度在逐步完善,但现阶段仍存在以下问题。即我国的无形资产定义、范围不明确,指导原则不全面;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分配制度缺乏配套的执行标准;未区分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法律调整方法;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保密义务未做详尽规定,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周期过长等;我国目前只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情报交换的内容,但还未出台更高效力的法律。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并用的方式来界定无形资产的定义以及其包含的范围,在转让定价原则中加入实质课税原则,引入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分配制度,单独列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定并对其进行细化。在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详尽规定保密义务,缩减达成预约定价的周期,尽快出台关于信息情报交换的法律,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完善,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实践做出详尽规定,增加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权利保护的内容,出台配套的金融机构信息报送规定,增加履行FATCA义务方面的相关规定。(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8-01-01)
崔茉[8](2017)在《集团公司召开董事长办公会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崔茉)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王宜林6月21日下午主持召开董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政策》和《集团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管理办法》叁项规章制度。集团公司领导章建华、徐文荣、刘跃珍、刘宏(本文来源于《中国石油报》期刊2017-06-22)
王越[9](2017)在《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的分析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无形资产具有独占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这必然造就了其转让定价制度有别于其他资产,更具复杂性,调整起来更加困难,因此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成为各国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入手,分析了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修改建议。(本文来源于《西部皮革》期刊2017年08期)
熊梦萍[10](2017)在《海关估价制度与转让定价调整制度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知识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全球范围内就技术、专利、着作权、商标等无形资产形成的交易日趋频繁,进口企业为之支付的跨境特许权使用费数额也迅速增长,在世界贸易中因其高端的研发能力以及批量的优秀人才而占主导地位的跨国集团成为全球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大户。这些大户出于各色目的在集团内部关联交易中通过制定或高于或低于公平交易价格的转让定价以转移利润,这不仅会影响国家税收管辖权中的税基分配,而且会剥夺一国政府在公平交易条件下跨境交易本应享有的税收份额。我国对特许权使用费均有税收管辖权的是海关(仅限于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那部分特许权使用费)与税务机关。跨国集团日益频繁的转让定价行为,导致我国征收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税额大量减少,加之我国海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合机制,使得我国对跨国集团转让定价行为的监管仍旧薄弱,最终损害国家整体税收利益。海关与税务机关出于各自利益的需求,可能会出现对同一笔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越权征税与重复征税的情况。应税企业就该项特许权使用费在被双重征税的同时,还可能被双重估价,这不仅加重了应税企业的成本和负担,而且严重地浪费了政府资源(1)。为防范跨国集团在内部关联交易中利用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转让定价导致的特许权使用费税款大量流失的情况,为协调我国海关与税务机关在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管理等方面的冲突,加强海关与税务机关对跨国集团转让定价的联合监管,逐步建立并完善政府间、政府与非政府间的信息交流机制亟待成为当务之急。文章第一部分介绍并分析了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路径与估价体系,得知悉特许权使用费有着海关与税务机关的两条税收征管路径,有着海关估价和转让定价调整两个估价体系。文章第二部分分析了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制度与转让定价调整制度的联系、差异与冲突。重点分析了海关与税务机关就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制度在税收管辖权、完税价格认定以及申报文件要求方面存在的冲突及其危害。文章第叁部分为协调海关与税务机关在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管理方面的冲突,结合世界海关组织(WCO)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指导意见以及部分国家的协调经验,提出建立特许权使用费征税协调机制的构想,提出建立政府间、政府与非政府间的信息交流机制的建议。这对加强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征管工作、缓解应税企业的压力、减少政府资源的浪费以及捍卫国家税收主权与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转让定价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任何一个税制的建立都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总会存在一些疏漏之处让个人或者企业有可趁之机,利用这些不完善和漏洞达到自己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在经济全球化的触角伸向各个角落的背景下,跨国公司集团成为越来越受瞩目的经营方式。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使其利润达到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因此,跨国公司将目光集中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上,通过对其不当操纵达到降低企业在全球经营范围内总税负的目的。但与此同时,这种逃税避税行为势必会对其相关国家的税收权益产生无法忽视的不利影响。在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为手段降低税负如火如荼的背景下,传统的反避税手段则无法发挥它本来被赋予的作用,BEPS行动计划应运而生。OECD通过提出BEPS行动计划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进行完善,以期应对此难题。本文开篇以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的基本理论作为切入点,整理和分析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在时代背景下的最新研究成果,详细阐述了BEPS行动计划下无形资产界定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的确认原则的新发展。并通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案例在BEPS行动计划实施前税务机关反避税的难点与实施后为反避税工作带来的有利之处,之后借鉴英国、巴西和日本等对BEPS中相关条例的本土化的先进落地经验,在文章的最后对于我国税制优化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转让定价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佟瑶.BEPS行动计划下我国转让定价制度研究[D].扬州大学.2019
[2].樊欣妍.优化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制度研究[D].上海海关学院.2019
[3].陈暨阳.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法律制度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8
[4].郭先霖,黄晨.论转让定价反避税法律制度[C].Proceedingsof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Economics,Business,Managementand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EBMCSR2018)(AdvancesinEconomics,BusinessandManagementResearch,VOL.67).2018
[5].帕特丽夏·霍夫曼,纳丁·里德尔,陈新.发展中国家的转让定价制度(下)[J].国际税收.2018
[6].帕特丽夏·霍夫曼,纳丁·里德尔,陈新.发展中国家的转让定价制度(上)[J].国际税收.2018
[7].葛立娟.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国际反避税制度[D].安徽大学.2018
[8].崔茉.集团公司召开董事长办公会议[N].中国石油报.2017
[9].王越.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的分析及完善[J].西部皮革.2017
[10].熊梦萍.海关估价制度与转让定价调整制度的冲突与协调[D].华东政法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