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曹雅文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曹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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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一项关系党的命运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必须要对责权进行科学合理划分,避免出现工作失误和问题,并更好的进行合理认定和责任划分。因此,必须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与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这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字: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问题;对策

作为保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的根本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对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贯彻制度。目前围绕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中的主要问题,要积极探索其中的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对策,推动责任的贯彻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落实其责任追究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足够的认识

在有些单位领导干部没有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执行的重要性,只是将其作为一种形式执行,不利于这一制度的落实。因为缺乏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认为这是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的工作,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其工作中就会重业务轻廉政建设。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本地方、本单位的“好人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甚至出现对责任追究的袒护、包庇等违法违纪行为,使得腐败现象难以根治。

(二)执行落实不到位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分工落实不到位,“负总责”、“负分管责任”的原则贯彻落实不到位。有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没有合理的进行工作调整,使得组织协调、督办等工作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减弱了责任追究的力度。而且其责任考核不到位,在贯彻执行责任追究时,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被忽略,使得责任内容、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不符合实际情况。而更重要的是监督检查不到位,很多单位都是在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进行统一考核检查,日常工作中不重视各单位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责任追究不科学

在有些地方和单位中,如果领导发生违纪等问题,很多单位不愿意追究,通常运用各种借口和理由将其不了了之。因为领导干部是单位的主心骨,政绩突出,对于领导干部构成了失职错误,在处理时通常会以功抵过,其纪律责任追究的比较少。对于同级和上级领导的问题,很多单位都怕得罪人,不敢追究责任,处理时瞻前顾后,实质处罚比较少。而且很多地方单位的措施制度不配套,在进行责任追究时主体分散,追究主体、对象、程序、情况等比较模糊,使得实际处理尺度不一,这样责任追究就处于一种被动的局面。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存在问题的原因

在很多党风廉政建设中,基层纪委的主责脉络不清,权力和责任界线不明。虽然党章已经明确了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但是实际处理时没有出台具体的条例、规定等文件内容,这样在组织协调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具体工作中就存在问题,实际处理难以把握。而且通常是当地党政主要领导进行指示或纪委自身来理解,使得其可操作性比较差。而且党政主要领导过分依赖纪委,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工作,甚至对于涉及职能部门的问题也要求纪检监察组织进行处理。这样就导致纪委工作“越位”的情况频繁发生,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在实际责任追究时,有的基层纪委不敢履职,因为各级纪委的工作要服从同级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他们支持纪委的经费开支,这就制约着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工作。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纪检干部会担心领导不支持不满意,所以落实监督责任时就存在困难。有的纪检干部只把纪检岗位作为其个人升迁的跳板,在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负责任,这也影响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落实,难以适应高智能化和高科技化的治腐趋势,阻碍了监督责任的落实。很多党组织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注重形式走过场,没有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使得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得不到有效的责任追究。而且有些考核小组的政治责任感不强,难以做到公开透明,致使相关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不能了解真实信息,降低了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全面性。而且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缺位和不到位使得监督无效,难以有效的监督本地区的党风廉政建设,使得很多被揭露查处的大案要案得不到及时查处。当然,有些纪检机关干部自身也有很多问题,这也影响着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其能力不足。比如有的纪检干部没有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沟通不及时,甚至出现违反纪律等违纪违法的行为,这也严重影响着纪检干部的声誉。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对策

(一)强化制度约束

在地方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时,要强化制度约束,进一步落实责任主体,推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清单制度,每季度各级纪委都要对各自承担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清单,并积极落实工作计划。根据季度清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将日常检查与年终检查结合起来,推动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的结合,使得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专项检查制度、报告制度、廉政谈话制度等进一步的完善,加大对党员干部的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

(二)坚持常态约谈提醒

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工作,要加大党风廉政建设中约谈提醒的力度和频率,推动约谈责任追究成为一种重要的方式。因此,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级约谈机制的建立,明确规范约谈的情形、方式和程序,对于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尚未构成违纪或轻微违纪未达到追究纪律责任的领导干部、重点岗位领导干部和监督执纪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单位负责人都要进行重点约谈。同时也要推进分级约谈,并建立约谈台账,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整改和报告,不断建立健全诫勉谈话机制,规范其谈话流程,发挥严肃性和威慑力。

(三)明确追究对象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中,要健全完善责任落实的配套制度,并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保证责任追究有一定的依据和标准。因此,必须要对责任追究对象进行明确,对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进行比较。同时也要将党政领导班子、重要岗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作为重点,对上追一级、多级、上限程度和相应一级对应的处分内容进行明确。而责任追究的各类具体情形也要进行明确,就违反责任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标准具体规定落实下来,对于不同责任确定下来,解决实践中难追究的问题。

(四)完善追究方式

对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必须要明确其量纪标准,对责任追究情形、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情况进行界定,并明确其追究形式和程度,比如主要的追究形式就是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资格的追究等。如果发现有严重失管、失查等因素引发的违纪违法问题,必须要组织处理进行停职、降职、免职、调职、辞职等处分。对于追究对象个人来说,如果其存在违纪行为,就要给予纪律处分,有违法行为也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样通过对追究方式的不断完善,使得责任追究的单一性和不定性得到完善,真正推动了党风廉政的建设。

(五)明确追究程序

在责任追究过程中,要推动追究程序的建立,明确追究程序,比如规定问责的启动程序、启动时间和追究的调查过程、工作程序等。而且也要推动责任追究启动机制的建立,对于所有违法乱纪人员都要根据程序严格追究,并根据提出建议、启动调查、实施追究程序进行。

结语

对于特定的问责主体来说,其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这是提升我党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重要内容。但是目前我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不仅没有从思想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而且其执行落实中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制约着其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提高我党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重视力度,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对其对象、追究方式、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界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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