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及其法律规制

论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及其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公司治理机构成员滥用职权或者公司外第三人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始于英美普通法,是在英美判例法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它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确立过程及其特征,第二部分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性质及其法理基础。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法律规制情况;最后,作者提出了对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加以完善的若干建议。文章指出,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指当公司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治理机构成员或者公司外第三人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或者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名义、但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提起权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及高层管理人员等行为人对公司存在过错行为且过错行为人控制着公司,它的行使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双重特性,司法机关对股东代表诉讼判决的效力直接及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论文从以上三个方面总结了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特征。就其性质而言,作者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性质应为共益权,自益权的说法混淆了股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针对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究竟是少数股东权还是单独股东权,作者认为两者的区别对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并无绝对影响,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各有利弊。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法理基础不仅包括实体法意义上的法理基础,也包括程序法意义上的法理基础,作者在分析了实体法意义上的股东权说;受益权说;社员权说和债权人代位权说等几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股东取得代表诉讼权利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基于社员权资格而享有的兼有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双重属性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社员权而享有的救济权利。就程序法意义上的法理基础,作者在介绍了广义当事人理论及诉讼担当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以广义当事人理论与诉讼担当理论共同作为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在程序法上的法理基础的观点。文章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法律规制状况,同时,列举国外有关规定加以比较,分析规定的合理性及可行性的一面。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本身所具有的易滥诉的特点,作者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几点建议。建议从诉讼费用担保、诉讼费用赔偿、起诉动机、知情权与举证责任及败诉股东的法律责任与诉讼费用等五个方面加以完善。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确立及其特征
  • (一)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确立
  • (二)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特征
  • 二、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性质及其法理依据
  • (一)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性质
  • (二)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法理依据
  • 三、我国新《公司法》有关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法律规制
  • (一) 有关持股时间与持股比例的规定
  • (二) 有关前置程序的规定
  • 四、我国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完善建议
  • (一) 关于诉讼费用担保
  • (二) 关于诉讼费用赔偿
  • (三) 关于起诉动机—借鉴国外的“纯洁的手”原则
  • (四) 关于知情权与举证责任
  • (五) 关于败诉股东的法律责任与诉讼费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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