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私募基金虽已成为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一股重要的力量,但却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实际运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因此,考虑从立法设计上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己是刻不容缓。本文首先对私募基金从概念上进行解析,明确定义了私募基金。同时,从募集方式、募集对象、信息披露及监管等主要方面对私募基金的基本特征进行了阐明,表明私募基金的独特优势,并指出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信托,但又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信托关系。在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分别从事实层面与规范层面进行了深入剖析。一方面,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表现为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和民间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等不同形式,均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另一方面,从《证券法》、《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中,我们也不难找出私募基金的法律依据及发展障碍。由此,我们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对私募基金相关立法进行充实完善。这样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监管的透明有效以及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主干部份笔者提出我国私募基金立法的具体构想。由于法律地位和法律规范缺失,是阻碍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核心问题,因此,首先需要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并以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其次,确定私募基金总的立法原则是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控制系统风险与充分发挥私募基金优势三者之间找到平衡。最后在借鉴海外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私募基金立法完善中需重点解决的几个方面:在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上,从投资者人数与资格两方面作出限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认定上,为了控制发展初期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查和注册制度;在托管人问题上,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应鼓励或强制私募基金通过银行托管基金资产;在私募基金募集方式上,明确规定哪些广告和宣传手段不能使用;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强化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在私募基金的监管上,应当建立政府、行业及社会等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完善私募基金设立备案、份额转售、税收优惠等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