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和谐之源。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完全依靠市场自发调节来实现充分就业几乎是不太可能的。因此,要求政府要顾及社会公平、公正问题,通过政府的介入进行调控,采取有力的措施解决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必然产生的一系列就业、失业问题。特别是在我国提倡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今天,就业问题也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本问题。因此,政府承担起社会管理者之责,以就业保民生、促发展、建和谐,将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政治任务。从理论角度,本文探讨了以新公共服务理论为基础的服务型政府理念,分析了政府促进就业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凯恩斯的非均衡分析理论、货币学派的就业理论、新制度学派的就业理论以及新凯恩斯主义的就业理论,研究了国内外政府促进就业的探索及其责任的承担。从现实角度,本文对服务型政府促进就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思考,从我国就业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服务型政府促进就业的必要性,从观念基础、制度基础、实践基础,提出了我国政府促进就业的可行性。通过分析,对我国服务型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进行合理定位,提出了其应建立的责任体系,主要包括制度性责任、体制性责任和机制性责任。从优化服务型政府促进就业责任体系的角度考虑,建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优先目标;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维护就业公平以保护就业困难群众。最后,提出研究的结论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