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

论文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体系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们不仅要求食品色、香、味俱全,而且更加关注食品质量是否安全有保障。然而,我国目前食品生产领域的现状不容乐观。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不仅严重侵害了我国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恐慌,也对我国食品出口贸易造成极大的阻碍。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的需要及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随之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便更有效地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规范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但是,仅有民事和行政制裁并不能足以威慑为牟利而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损害广大人民生命健康权利的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发挥刑法的最后保障功能。本文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中的主要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约为两万字,除引言外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本罪主体的认定。笔者认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并对这两种犯罪主体的界定进行了分析,同时探讨了单位犯罪主体中的直接主管人员。第二部分是对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该部分论述了主观方面存在的几种争议并对主观“明知”进行了合理界定,笔者认为,本罪主观上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同时对过于自信的过失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是对本罪客体的认定。该部分论述了关于本罪客体存在的几种争议,本罪的犯罪对象,对“食品”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理解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对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的尺度把握进行了合理分析。笔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第四部分是对本罪客观方面的认定。该部分主要是对“生产”、“销售”以及“掺入”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和分析。第五部分是对本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该部分对本罪未遂形态以及中止形态的认定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本罪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本罪在实行过程中和犯罪预备阶段都存在犯罪中止。第六部分是本罪罪数的认定。该部分通过案例的形式,分析了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此种情形下应当坚持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第七部分是相关界限的区分。该部分对罪与非罪以及与本罪相近似的几个罪名的界限进行了界定。笔者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为基本逻辑框架,并对影响该罪成立与否、构成此罪彼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了重点论述,以期对该类案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借鉴,有力打击食品生产和销售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国食品安全。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罪主体的认定
  • (一) 单位犯罪主体
  • (二) 单位犯罪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认定
  • (三) 单位犯罪主体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区分
  • 二、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 (一) 犯罪主观方面之争议
  • (二) 对主观过失的探讨
  • (三) 对“明知”的合理界定
  • 三、本罪客体的认定
  • (一) 本罪的客体
  • 1. 几种客体之争
  • 2. 本罪的客体
  • (二) 本罪的犯罪对象
  • 1. 对食品的认定
  • 2. 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理解
  • 3. 对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的尺度把握
  • 四、本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 (一) 对“生产”行为的理解
  • (二) 对“销售”行为的理解
  • (三) 对“掺入”行为的理解
  • 五、本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 (一) 本罪未遂形态的认定
  • (二) 本罪中止形态的认定
  • 六. 对本罪罪数的认定
  • 七、相关界限的区分
  • (一) 罪与非罪的界限
  • (二) 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的界限
  • 1. 犯罪对象不同
  • 2. 客观方面不同
  • 3. 犯罪成立条件不同
  • (三)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 1. 主体范围不同
  • 2. 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同
  • 3. 犯罪的时空条件不同
  • 致谢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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