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法律探究

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法律探究

论文摘要

近年来,国际范围内巨灾频发,全球范围内经济损失严重。一般的保险、再保险分散巨灾风险力度不够,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作为新型的金融工具有效的弥补了巨灾保险其他模式的不足。作为一种有着良好发展背景的的金融衍生工具,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将再保险无法分散的风险从原来保险行业经过融资重新进入了资产领域;从金融学角度看,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具体实施过程是一个资产证券化过程,这里的资产实质上就是保险公司的负债。通过发起人或者投资人对具体投资方向的确立,将暂未流动的资金通过SPV机构将风险打包,转移到拥有流动资金运作的资本市场,收益人则承担了高风险高回报的风险利益。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有着超越再保险以及其他融资方式的优势。目前,我国尚未引入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由于保险的发展估摸日益强大,立法的逐步完善,证券化在我国有了相应的实践,已经具备发起的可行性,但是现行法律还不足以支撑巨灾证券的单独管理。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以保障好投资者的利益为,建立《巨灾保险风险证券法》立法,解决SPV的构建,就必须解决SPV监管、破产问题,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真实销售问题,还必须扩大SPV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的范围。对于特殊目的机构SPV的构建,要从他的行为形式、组织形式、运营模式进行建构,使其成为破产风险的隔离体,具有相对独立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的规定。对其涉及的资产范围,可以转让资产的范围进行限定,具体的销售认定的标准。明确监管机构的地位、职责、权力、义务、范围、监管的程序措施等。这些从国际现有立法和运行方式进行借鉴,以弥补我国的空缺。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基本理论
  • 1.1 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概念
  • 1.2 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过程
  • 1.3 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法律关系分析
  • 2 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境外立法实践及经验
  • 2.1 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美国立法实践及经验
  • 2.2 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瑞士立法实践及经验
  • 2.3 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日本立法实践及经验
  • 3 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制度构建
  • 3.1 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2 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现实阻碍
  • 3.3 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立法构想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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