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环境犯罪比较研究

中日环境犯罪比较研究

论文摘要

文章通过进行中国与日本环境犯罪的立法对比,发现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提供意见和建议。20世纪,人类为了满足发展经济的需要,大肆掠夺自然资源,破坏自然环境,使得资源过度损耗,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到人类未来的生存和发展。面对全球环境不断恶化、环境危机的日益严重,人们开始关注作为人类进行环境管治的最严厉措施和应对环境危机的最后手段—环境刑法,各国的立法者都在积极地建立、发展旨在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的环境刑事法律体系经历了从1979年刑法有关环境保护的罪行条款内容的规定,到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的通过,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使得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不能适应环境犯罪的特殊性要求,不能解决现今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环境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的问题。需要进行加强与完善。日本就环境问题启动刑事立法开始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二战后日本为了恢复战争对国家的损害,大力发展经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则是环境的恶化和公害事件的频繁发生,因而环境刑事立法在日本较早引起关注,并且其对环境刑法基本理念进行了革新,对我国环境刑法理论与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从两国的环境犯罪的概念、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环境犯罪的刑罚、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成立条件)四个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和比较,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对我国环境刑事法律体系进行完善的可行的建议。在环境犯罪的概念问题上,提出环境犯罪应具备三个特征:一、违法性;二、社会危害性;三、应罚性,并且认为环境犯罪的概念应该重新构建,体现环境刑事立法保护环境法益的目的。在环境犯罪立法模式的问题上,提出我国应该采取刑法法典和附属刑法并重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在环境犯罪刑罚的问题上,提出有必要重新构建我国环境刑法处罚体系,新的环境刑法处罚体系总的要求是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并举。偏重非刑罚措施的使用。具体要求是一、重罚金刑,轻自由刑。二、增设新的资格刑。三、将公开悔过,责令补救等非刑罚措施上升到刑法的范畴实施。在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条件)问题上,提出现代环境刑法的保护客体应该着眼于环境利益的保护,包括环境生态安全、自然人环境权益、单位环境权益、国家环境资源所有权和国家环境管理权;对传统的环境犯罪归责原则应该进行改进和修正,对环境犯罪归责原则可以适用推定责任原则,不应该适用严格责任;在污染环境犯罪中,应该适用新型的因果关系理论,并惩治危险犯。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环境犯罪的概念
  • 第一节 传统刑法理论的犯罪概念
  • 第二节 我国环境犯罪的概念
  • 第三节 日本环境犯罪概念
  • 第四节 比较借鉴和立法建议—环境犯罪概念需要重新构建
  • 一、环境犯罪具有违法性
  • 二、环境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 三、环境犯罪具有应罚性
  • 第二章 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比较
  • 第一节、中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
  • 一、我国在1997年刑法典修正之前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
  •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
  • 第二节 日本环境刑事立法模式
  • 一、制定专事制裁环境犯罪的特别刑法
  • 二、发达的附属环境刑法
  • 三、刑法典且规定一般环境犯罪
  • 第三节 比较借鉴与立法建议
  • 第三章 环境犯罪刑罚比较
  • 第一节 中国环境犯罪的刑罚
  • 第二节 日本环境犯罪的刑罚
  • 第三节 比较借鉴和立法建议
  • 第四章 中日环境犯罪成立条件比较
  • 第一节 环境犯罪主体与有责性比较
  • 一、中国环境犯罪主体
  • 二、日本环境犯罪成立条件:有责性
  • 三、比较结论
  • 第二节 环境犯罪客体与法益比较
  • 一、中国环境犯罪的客体特征
  • 二、日本环境刑法的法益
  • 三、比较借鉴和立法建议
  • 第三节 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与构成要件比较
  • 一、中国环境犯罪主观方面
  • 二、中国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 三、日本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 四、比较借鉴和立法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成果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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