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举孝廉”探汉代治国思想

从“举孝廉”探汉代治国思想

曹健(张仲景博物馆陈列展览部,河南南阳473061)

摘要:本文通过汉代“举孝廉”的官吏选拔制度,探寻汉代的治国思想。

关键词:举孝廉;汉代;汉武帝

汉武帝即位后的第一年,就诏令中央和地方的主要行政长官向朝廷举荐道德学问优异又有议政能力的人。六年之后,他再次下诏策试良才,并且在这一年明确规定了郡国必须选拔的人数。“举孝廉”,这是汉代发现和培养官吏预备人选的一种方法。它规定每二十万户中每年要推举孝廉一人,由朝廷任命官职。被举之学子,除博学多才外,更须孝顺父母,行为清廉,故称为孝廉。在汉代,“孝廉”已作为选拔官员的一项科目,没有“孝廉”品德者不能为官。中国文化以孝治天下,所以称孝廉。到清朝时,考取了举人,还是用孝廉公这个名称,那是沿用汉朝的。

第一,关于“举孝廉”。理论界都以《汉书·武帝纪》的“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为据,认为首次出现于武帝七年五月。其实,这里的“孝廉”虽连用,但仍“举孝”是“举孝”,“举廉”是“举廉”,即“举孝一人、廉一人”。这只是对文帝时的“举孝悌、力田、三老、廉吏”等政策的延续与发展。《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十二年,诏曰:“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武帝只不过是仅举了“孝”和“廉”而已。武帝真正“举孝廉”,据《汉书·武帝纪》载,是元朔六年冬十一月,武帝下诏说:“公卿大夫,所使总方略,壹统类,广教化,美风俗也。夫本仁祖义,褒德禄贤,劝善刑暴,五帝、三王所由昌也。朕夙兴夜寐,嘉与宇内之士臻于斯路。故旅耆老,复孝敬,选豪俊,讲文学,稽参政事,祈进民心,深诏执事,兴廉举孝,庶几成风,绍休圣绪。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三人并行,厥有我师。今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积行之君子雍于上闻也。二千石官长纪纲人伦,将何以佐朕烛幽隐,劝元元,厉蒸庶,崇乡党之训哉?且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古之道也。其与中二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者罪。”有关部门在讨论后回奏说:“古者,诸候贡士,壹适谓之好德,再适谓之贤贤,三适谓之有功,乃加九锡;不贡士,壹则黜爵,再则黜地,三而黜,爵、地毕矣。夫附下罔上者死,附上罔下者刑;与闻国政而无益于民者斥;在上位而不能进贤者退,此所以劝善黜恶也。今诏书昭先帝圣绪,令二千石举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风易俗也。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武帝正式批示“奏可”。这里的“举孝廉”才是个专有名词,即后来真正意义上的“举孝廉”——“孝廉”是同一个人,不是分开的。“举孝廉”在选举时,主要考察的是“孝”,也不是“廉”,即一个人只要“孝”,就可被举为“孝廉”。这里,“孝”必须是真实的,“廉”可以是潜在的,一个人只要“孝”就可能“廉”。“孝廉”在被选举前不是官,只有被举为“孝廉”,才能当官。“举孝廉”此时被正式确定为用人制度。

自武帝以后,汉统治者基本上承袭了武帝的国策。第一,在用人制度上坚持“举孝廉”。如《后汉书·荀爽传》说:“汉制使天下诵《孝经》,选吏举孝廉。”就是说,一个人只要“孝”,就会被举为“孝廉”,并可当官。“举孝廉”是两汉士子进身的第一个台阶,而且是岁举,所以从这里出来的人才最多。只要翻翻《两汉书》,“孝廉”随处可见,直到汉代末期,曹操、李密等还都是“孝廉”出身。不过,此时的“举孝廉”已严重掺假,如当时的童谣讽刺说“举孝廉,父别居”①。

第二,坚持同姓王分封制。汉代与秦代在体制上最大的区别,就是汉代在体制上实行双轨制,即分封制与郡县制相结合。这里的分封制,主要是分封同姓王,异姓功臣一般只能封侯,而且后来封地都不大,不能形成国中之国。这是因袭武帝“推恩令”的结果。过去,理论界有人认为,汉武帝以后汉代的政治体制与秦一样,都是郡县制,不妥。秦是完全“废分封、行郡县,子弟为匹夫”,怎么能与汉代相比?汉代在体制上一直以郡县制为主,分封制为辅,坚持“以孝治天下”不动摇。

第三,不断完善有关“孝亲”问题的立法。如《汉书·宣帝纪》载:地节四年,诏曰:“导民以孝,则天下顺。今百姓或遭衰绖凶灾,而吏徭事使不得葬,伤孝子之心,朕甚怜之。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为了使百姓能“尽孝”,免除“有大父母、父母丧者”的徭役;又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又解决了子孙“尽孝”与长辈“犯法”的矛盾。

首先,“举孝廉”本身重在品德,但并不只重个人品德。《周礼·天官·小宰》记载:“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可见,“廉”不仅仅是指相对贪污受贿之类的廉洁。并且,被“举孝廉”者,很多人从未为官,谈不上这种廉洁。《管子·牧民》说:“廉不蔽恶。”《史记·滑稽列传》记载:“念为廉吏,奉法守职,竟死不敢为非。”由这些记述看来,“廉”用在非吏之民身上,应当是指其正直清明,守法敬业之类。而用在官吏身上,则重在指其具有清廉正直、奉法为公,不贪污放纵、毒害百姓等职业道德。就官吏来讲,这些可以看成是个人品德,但也应当是一种职业道德、职业能力。

其次,“举孝廉”并不是孤立的以德选官之制。“举孝廉”是一种重德的选官科目,但汉世选举不是仅依靠品德标准来选用官吏的,比如茂才、尤异、考课高第等选任方法,就是重能力的。“四科取士”也是对“孝廉”能力的测试。“丞相故事,四科取士。……及刺史两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核,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下,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②被察举为“孝廉”者,要经过是否“英俊、贤行、廉洁、平端”的选择,显然是对是否孝廉的审核。而经过这一选择之后,还要“授试以职”,用实际工作能力来检验。这种检验是要选择德、行兼优的官吏,并且相当严格,连“书疏不端正”,都要奏罪,还要处置推举人。

“举孝廉”,以德举人,而以能试用。就此而言,由“举孝廉”一途而任为官吏者,理论上讲,是兼具品德和能力的官吏,这当然是有利于吏治清明和为政治民的,并且也有利于反腐败。

第一,被“举孝廉”者,是因为其“孝廉”。如果此被举者,是真具有孝廉的品质,则其被任为官吏后,用孝廉之道来指导吏治和约束自身,自然不会出现腐败情况。如果此被举者不是真的具有孝廉的品质,是以非法手段比如靠关系、弄虚作假而被“举孝廉”的。那么,即使他能继续用非法手段,逃脱被选之后其他任何可能会出现的随机检验,但是一旦任为实职官吏,也很容易暴露出来。

第二,选举不实,推举人要问罪,是汉世察举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就“举孝廉”而言,这使得推举人也会关注被推举者是否孝廉。选举不实,则选上来的人不称职,甚至于“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别父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③选举不实,推举人通常会被贬秩、左迁、免官甚至于被罪入狱。这种情况下,如果和被举者并不是很亲近,或者并没有利益关系,推举人在推举前当然还是会关注一下自己所推举的孝廉是否真的孝廉。从这个角度讲,虽然问罪推举人并不能完全避免不实推举,但一定程度上,还是对反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以“举孝廉”为鉴,须注意以下三点:首先,“举孝廉”作为一种推荐方式,吏、民都可以被推荐,相对于从官吏中挑选优秀者升迁而言,更能够广泛地发现人才,利用人才。而且,这种发现和利用,只要通过推举就能达到,这显然是一种简单而实用的作法。今天,在选官任吏方法上,考试成为主流,这相对于“举孝廉”来说,要更客观、公正。但严格的程序化必然会带来灵活性的不足,而一味考试,实际上也会造成不重能力、流于形式的问题。因此,增加一些如“举孝廉”般灵活的选官任吏方式,并用现代严格的程序进行审核,或许更能够达到“不拘一格降人才”的佳境。其次,孝廉重德。当今,传统道德观在很大程度上遭到颠覆,这是不应该的。就官吏来讲,在重视官员能力的同时,也要重视品德,这是保证官员正气、抑制腐败的有效手段。再次,从“举孝廉”在实际运行中的弊端,我们可以看出法治的重要性。重品德,在失去有效法规的监督和制约时,不但不能够弘扬品德,而且会因为其无客观标准,反而成为虚假、腐败的工具。

参考文献:

【1】汉乐府·桓、灵童谣

【2】《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

【3】(晋)葛洪:《抱朴子·审举》。

标签:;  ;  ;  

从“举孝廉”探汉代治国思想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