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主要是对布莱克的案件社会学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探讨案件社会学理论在法学理论中所扮演的角色,以期能对案件社会学理论做一个概括的了解。案件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摒弃了以往将价值、功能、利益或规则的分析作为法社会学研究基础的方式,力求一种科学的法学。通过案件社会学理论的运用,将有助于我们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来重新认识事物即按照法律的本来面貌来重新认识法律。本文的研究主要采用文本细读和实证材料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借助一些研究者的相关成果。文章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和目的。在美国法学界流行的是由詹姆斯和霍姆斯开辟的实用主义哲学与实用主义法学,布莱克倡导的案件社会学却独树一帜。本文研究案件社会学,并非因为其在当代的美国法学界中标新立异,而是因为案件社会学的理论确实值得人们尊崇,也配得上伟大的字眼。研究案件社会学,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实证主义法社会学的认识,有助于我们的法学和法治事业,尤其与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休戚相关。在这部分中,重点介绍了布莱克的学术生涯,并且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历史的梳理,探析了布莱克案件社会学的思想背景和理论来源,初步解释了案件社会学的理论为什么既受到热烈的赞同,也受到拼命的反对。第二部分,首先简要分析了案件社会学与三大法学思想以及现实主义法学和行为法学之关系,探究了案件社会学的哲学基础和流派归属。文章认为,布莱克在创建案件社会学理论的过程中,主要从分析法学吸收了对其有用的元素,始终固守客观的、价值中立的实证主义立场,严格区分实然和应然,同时,有意识地规避了自然法学和历史法学。案件社会学滥觞于法律现实主义,但是,无论在研究对象还是研究方法上,布莱克的案件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还是有很大的区别。我们可以把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法学看作是传统法社会学与案件社会学的一个中继站。在盛行实用主义法学的美国,布莱克所倡导的以严格的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的案件社会学有些离经叛道的意味。在《法律的运作行为》和《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等著作中,布莱克有意识地吸收了这种在美国历来曲高和寡的哲学观念进行思考,并对法律现象做了社会学实证主义的研究。案件社会学的哲学基础是实证主义哲学,社会学法学则是其流派归属。没有一门科学是漫无边际的。案件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自然应该具有自己确定的范围。布莱克的案件社会学根源于他的社会调查实践,这些社会调查实践及研究主要是在密执安大学读法学研究生、其后在耶鲁大学法学院和社会学系任教、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以及弗吉尼亚大学社会科学系任教授时完成的。文章以《法律的运作行为》和《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二书为基础,对案件社会学的内容进行了比较深入地分析。重点研究了案件的社会结构对法律适用的影响。第三部分,案件社会学理论的运用。文章以基层人民法院的真实案例为实证材料进行研究,证成了案件社会学理论的科学性。文章认为,围绕这样一组案件的处理,比其他案件都更现实,更充分,更集中,更直接地例证了法律的原则——规则和原理,本身并不足以预测或解释案件是如何处理的。每一案件其所包含的社会关系影响了案件处理的最终走向,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这也是对机械的法律条文主义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反讽和背离。总之,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案件的社会结构对案件处理的影响在这一组案件中得到了直接、生动、鲜明的反映和体现。对这样一组案件进行实证、经验微观层面的分析和研究而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地方,但是,这样的结论却可以用作假设,也可以作为在其它地方进行调查时的比较材料,这是获得真正的科学结论的最好方法。第四部分是对布莱克的案件社会学理论进行了总结和评价。当前中国法学研究在方法论上应该提倡多元兼容,但是,我们也更应该分清法学研究在方法论上的主流和非主流。中国法学正处于一个转折阶段,这个转折不应是朝向哲学和文学批评,也不是朝向政治学和伦理学,而是朝向社会学,这是我们比较缺乏的方法,也是我们中国法学走向科学的基础,是在方法论上有待发展的主要方向。法学的历史反复表明,用于研究工作的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于科学研究是至关重要的。由美国社会学家布莱克所创立的案件社会学,没有像法学家、法律人那样囿于自己职业利益所产生的的偏见,从而避免了产生一种“法律拜物教”的极端倾向。案件社会学对法律采取了一种不同于法学家、法律人的立场和态度,这种理论所体现的简朴的思维风格和健康的常识观点,对于被过度的理念偏好所“浸没”的中国法学界具有清醒的开窍之作用。案件社会学和传统法学彼此兼容并蓄,二者相辅相成,取长补短,它们在趋向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个总体目标上是殊途同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