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法定优先购买权效力研究

我国不动产法定优先购买权效力研究

论文摘要

本文以我国不动产法定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为研究对象,但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所研究的效力所包含的范围被限定在对出卖人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两个方面内。作者之所以研究这个问题缘起于读书时感到相关问题探讨的不充分,因此本文在研究方法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本文的研究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绪论。本部分中作者首先对研究的必要性作出了说明。其一,作者认为以往已有的论述中关于优先购买权效力的观点虽然可值借鉴但说明过程并不十分清晰,结论的得出难免有草率之嫌;其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简单,通常为赋权式的规定,没有对效力等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而作为构成法律秩序之一部的司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以民通意见第118条为主要)存在一定的可质疑性。因此,作者试图对我国不动产法定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进行深入的探讨。另外,在这一部分中,作者也对研究对象——不动产法定优先购买权进行了定义,厘清了其外延和各自的规范依据,以便为下文的研究划定范围。第一章。本章中,作者主要探讨了研究的思路。这个部分中,作者从权利的概念出发,认为权利既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是实现和保持这种利益的意思力,因此,权利的效力根源于法律体系对权利人所期望的利益以及权利人实现、保持这一利益的意思力的容纳程度两个方面的关系。本章第一节主要从历史和国外的经验中总结这一制度可满足的利益需求之所在。同时,作者也认为,一种利益的需求并非都可以得到法律体系的接纳,因此法律体系对权利效力构成的规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规定性与第一节中提到的利益需求共同构成了权利效力的源头,因此本章的第二节和第三节中,作者分别从法律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两个方面讨论了法律体系的规定性是如何体现在一项具体制度中的。第二章。本章运用前章确定的思维方式解剖了德国法上的先买权制度。这一章中,作者主要通过对德国法上类似制度的研究以发现在一个体系化的立法和法学较为先进的国家中,立法者和学者如何处理一项具体制度和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由此总结出了可供借鉴的几条原则。第三章。在上开两章的基础上,作者基于既定的思路,参考德国法上相关制度技术实现的途径,立足我国法律体系进行对我国不动产法定优先购买权效力的探讨。依据上文的思路和归纳的原则作者得出结论认为:我国法定的三类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原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各自的基础关系存在差异,但在对出卖人效力方面应当是一致的;而在对第三人效力方面,三者存在着较大的区别:由于各自基础关系的公示程度不同,仅有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及经登记备案后的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此,作者针对民通意见第118条的规定进行了检讨,认为基于本文进行的理论探讨,该条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和合体系性,需要加以修改。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的起点:不动产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定义
  • 第一章 研究展开的进路:不动产法定优先购买权效力的规定因素
  • 第一节 权利人期望的利益
  • 一、我国法制历史上的不动产优先购买权
  • 二、国外的经验
  • 三、小结
  • 第二节 具有决定意义的法律内部体系
  • 第三节 法律外部体系:制度存在的逻辑结构
  • 一、不动产法定优先购买权归属的基础权利类型
  • 二、关于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权利归属类型其他方面的论争
  • 三、小结
  • 第二章 标本:德国法上的先买权制度与其法律体系的关系分析
  • 第一节 德国法上的形成权制度与私法自治原则之关系
  • 第二节 信赖保护与公示公信原则在先买权制度中的体现
  • 第三节 可资参考的三条原则
  • 第三章 基于体系的考察:我国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效力探析
  • 第一节 研究的语境: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及其构成的体系
  • 第二节 从标本到现实:我国不动产法定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 一、理论基础及指导性原则
  • 二、具体分析和结论
  • 三、实践中的另一难题:优先购买权对第三人效力是伪命题
  • 第三节 体系下的谬误:《民通意见》第118 条之检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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