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抗辩论文-肇辛格

新闻侵权抗辩论文-肇辛格

导读:本文包含了新闻侵权抗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抗辩事由,新闻真实,公共利益

新闻侵权抗辩论文文献综述

肇辛格[1](2018)在《浅析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的新闻媒体迅速发展,新闻侵权案件数量增多。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确立一直是我国司法界以及新闻界的关注热点。本文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在分类和实践上存在的两方面缺陷。并给出了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分类、适用范围、构建案件的抗辩事由的完善建议,为填补我国法律的缺失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2期)

李祥[2](2017)在《浅析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公民对其人格权的保护日益重视,另一方面随着新媒体技术等的发展新闻事业蓬勃发展,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更加激烈。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旨在使新闻自由与公民人格权达到平衡,但我国目前对于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未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大多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新闻行业的特殊性,其抗辩事由无法列举穷尽,故从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的构成要件出发,辨明本质,更有利于规范和适用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5期)

李祥[3](2016)在《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公民对其人格权的保护日益重视,新闻自由的空间受到质疑,新闻媒体具有舆论监督作用,甚至被认为是“第四种权力”,所以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不可避免发生冲突,并且日益激烈,而我国对于新闻侵权案件未有专门立法,特别是关于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没有明确规定,而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实质上就是对人格权和新闻自由进行权衡的结果。不明确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不利于保障人格权和对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的保障。实际上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已经形成部分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但是这些抗辩事由存在适用效力和说服力的问题。第一部分是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基础理论,分析新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的构成要件,明确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主要是从新闻媒体不存在过错、未形成因果关系方面对抗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不承担新闻侵权责任。第二部分是通过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我国司法案例,分析我国目前有法律依据的抗辩事由和司法实践中承认的具体抗辩事由,将其在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第叁部分是运用比较的分析方法,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当中比较具有典型性和借鉴性的国家以及这些国家的抗辩事由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期寻找可适用于我国实践的抗辩事由以及借鉴具体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适用规则。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司法实践中适用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面临的问题予以分析,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缺乏有效法律规定,实践中形成的抗辩事由适用存在混乱,主张确立新闻媒体审慎原则,使新闻媒体负有严格审核义务,以此作为判断新闻媒体是否存在过错的参照性因素;将具体抗辩事由的适用标准和范围细化和量化,建议尽快将已经趋于成熟的抗辩事由予以立法;主张根据新闻案件的特殊性确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以指导新闻案件的审理。(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6-05-15)

黄秋生[4](2015)在《新闻侵权的责任与抗辩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新闻报道特别是社会监督新闻报道中,经常遇到是否构成新闻侵权的纠纷。本文对新闻侵权如何界定,新闻侵权要承担哪些责任,新闻媒体又该如何抗辩等问题进行探究。(本文来源于《西部广播电视》期刊2015年17期)

李爱民[5](2015)在《新闻侵权中的公正评论抗辩事由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这些也大大加强了新闻传媒与公民权利的碰撞。这种碰撞主要体现为大众传媒机构的信息传播行为突破了传统的公民权利界限,与公民的人格权发生冲突,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该种突破界限的行为,就是新闻侵权行为。为使新闻传媒能够顺利履行其职责,法律不得不规定若干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文章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中的公正评论抗辩做了较为深入的论述。(本文来源于《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李爱民[6](2014)在《新闻侵权中的社会公众知情权抗辩》一文中研究指出新闻传媒在进行新闻传播活动时,承载了公民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积极参与的理想。这种理想对公民、国家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们承认如果当新闻传媒的新闻传播活动是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其享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豁免权。新闻传媒对社会公众利益的首要价值,在于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的满足。(本文来源于《青年》期刊2014年10期)

王夏薇[7](2014)在《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新闻媒体产业迅猛地发展起来,新闻机构的社会影响力也日渐提升,而由此引发的新闻侵权案件也层出不穷。如何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新闻行业规范中寻找出新闻自由与相关权利保护的最佳平衡点,一直是我国新闻侵权研究的聚焦点,也是司法裁判的关注点。而设立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制度对我国新闻媒体更好的履行职责、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本文对新闻侵权及其抗辩事由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制度研究,发现并总结了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在理论和审判实践上存在的重大缺陷。通过比较法上的借鉴和学习,文章的最后部分提出了新闻真实、公共利益、公正评论和当事人同意等几个主要的抗辩事由的完善建议,为填补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的缺失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4-04-01)

潘祥辉,白明琴[8](2013)在《国际叁大抗辩事由对中国新闻侵权诉讼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抗辩事由即在民事侵权诉讼中被告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在新闻侵权诉讼中,真实抗辩原则、公正评论原则及特许权传播是最为主要的抗辩事由。这叁项基于新闻本质特性的抗辩事由已成为国际共识。尽管在中国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国际叁大抗辩事由也有运用和体现,但还远未制度化,新闻媒体无法得到授权性法律的有效保护。司法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规定及法律适用也缺乏清晰的标准,这需要我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新闻侵权诉讼中的国际叁大抗辩事由不仅给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提供了参考,也给我们的媒体工作者提供了镜鉴。(本文来源于《浙江传媒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张玲娟[9](2013)在《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程的稳步推进,我国的传媒事业也如雨后春笋迅猛地发展起来,新闻舆论的社会影响力也在日渐提升,但随之而来的是新闻传媒与社会大众的冲突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新闻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一方面,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幅度提高,对自身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保护意识大大加强;另一方面,媒体也强烈呼吁舆论监督体制的的建立,在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背景下,要求享有更多的话语权。如何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新闻司法体制下寻找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一直是我国媒体侵权研究的聚焦点,也是司法裁判的关注点。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作为新闻侵权案件的被告也曾提出过多种抗辩事由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因为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上没有相关的具体法规规定,审理法官也不会给予足够的重视。因而明确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对于我国新闻媒体更好的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有积极的意义。首先,本章节将从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入手,了解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在我国法律上的体现,并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学界观点进行阐述,从而使我国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能够更好地展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其次,对我国健全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本部分将从其司法实践、利益平衡及价值需求叁个方面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进行分析,明确其在我国健全该制度的重大意义;再次,了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相关规定,为我国完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提供有益的借鉴;最后,本部分将从对原有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完善和新增新闻侵权的抗辩原则两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的抗辩事由提出相应的思路,希望能对我国健全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方面的进步提供一定的帮助。(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3-04-01)

孙碧琦[10](2012)在《论我国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我国新闻媒体事业的发展成就也有目共睹,新闻工作者的执业环境有了较为明显的改进,新闻舆论的影响力在不断提升;伴之而来的是新闻媒体的声音到处可见,“媒体霸权”逐渐显示出它的优越性,更多的促进立法、行政和司法,最典型的就是“吴英案”、“药家鑫案”等等一些刑事大案中媒体的参与在改变着我国的法制环境,其作用越来越为突出,然而,新闻媒体与大众的接触越多,冲突纠纷就不可避免,由此引发的新闻侵权案件数量更是大幅度的上升。因此,为了既能够确保新闻媒体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又能够确保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有必要通过加强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的研究来平衡新闻媒体与社会大众各自的权益。该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价值和必要性入手,分析说明了新闻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与其对应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制度也有着独特的价值体系和追求,具有独立性,在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面临被诉时,能够以此为据,维护新闻自由和自身合法的权益,最终提出设立该制度有着现实的意义。第二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做法,结合具体的案例,并对具体案例进行了个性化的分析,着重分析我国目前在审判新闻侵权案件过程中涉及抗辩事由时面临的各种难题,发现我国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标准不一,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的现象,以及虽然有法律但无体系,虽有条文但难落实的现象,从而阐述了我国现阶段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中引发的思考进行了表述,对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第叁部分着重说明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该部分从确定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所应该考虑的各个因素分析,比如公众人物是否可以对抗隐私、公众人物之间的互相批评是否应该有一定的度等等,然后通过对抗辩事由的类型化分析,才知道只有类型化,才可以明确抗辩事由的具体标准,最后得出了具体的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的适用标准,并落脚在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适用上。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在于,在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制度杂乱无章的情况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其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存在的意义和面临的难题,导出了因素——标准——适用一体化的格局,为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找到一席之地是本文新颖的行文思路。这是因为对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不仅关系到新闻事业的发展,关系到个人权利的保护,还关系到法律体制的健全和法治的发展。因此,本文着重分析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试图将该抗辩事由类型化,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2-04-01)

新闻侵权抗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公民对其人格权的保护日益重视,另一方面随着新媒体技术等的发展新闻事业蓬勃发展,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更加激烈。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旨在使新闻自由与公民人格权达到平衡,但我国目前对于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未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大多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新闻行业的特殊性,其抗辩事由无法列举穷尽,故从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的构成要件出发,辨明本质,更有利于规范和适用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新闻侵权抗辩论文参考文献

[1].肇辛格.浅析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J].法制博览.2018

[2].李祥.浅析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J].法制博览.2017

[3].李祥.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研究[D].新疆大学.2016

[4].黄秋生.新闻侵权的责任与抗辩事由[J].西部广播电视.2015

[5].李爱民.新闻侵权中的公正评论抗辩事由探析[J].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

[6].李爱民.新闻侵权中的社会公众知情权抗辩[J].青年.2014

[7].王夏薇.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研究[D].苏州大学.2014

[8].潘祥辉,白明琴.国际叁大抗辩事由对中国新闻侵权诉讼的启示[J].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3

[9].张玲娟.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完善[D].吉林大学.2013

[10].孙碧琦.论我国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D].西南财经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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