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日新月异,人们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在缔结合同方面,越来越多的人不再采用传统的面对面方式来缔结合同,而是通过一个中间媒介来传达自己的意思,在这种非面对面的合同缔结方式中,存在着一个意思运输的过程,特别是在通过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传达的情况下,在这个过程中往往面临这样一种风险: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自身的过错,使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转达给受领人的意思不同于意思表示人,这就是所谓的传达错误。传达错误属于意思表示错误的一种情形。在理论上,传达错误的意思表示是属于可以撤销的合同,这主要是因为传达人的表示应当归责于表意人。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传达错误是可以撤销的,并利用错误规则给予表意人以救济。对于传达错误相关问题,目前我国立法也将其界定为可撤销合同,但与其他国家相比,却存在许多不同之处。我国立法对此仅仅规定了意思表示人与受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意思表示人与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涉及到。特别是对于传达错误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立法只规定了意思表示人所承担的责任,而并没有明确规定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由于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的过错造成传达错误,其不利后果由意思表示人向受领人承担,存在过错的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却不需要对自己的过失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我国的传达错误仅仅局限于义务传达,对于其他情形下的传达错误也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不利于维护意思表示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同时这也是我国立法上一个明显的漏洞与不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易也越来越多,使用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进行意思运输的机会也就会越来越多。所以完善我国的传达错误责任承担制度,重新划分传达错误的范围,区分不同其情形下传达错误的责任承担,以及明确规定表意人的免责事由及赔偿范围也就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不仅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安全发展大有裨益,同时对完善我国立法也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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