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审前程序对司法公正和效率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说是现代司法制度必不可少的制度。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程序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所幸的是,随着实务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民事审前程序已开始被关注并逐渐成为热门话题。从世界范围内的审前程序发展情况看,各国普遍加大了对审前程序的立法重视程度以及实务上的运作效果,使得原本简单的前置诉讼程序逐渐转变为甚至能够决定或排斥普通庭审程序的一套相对独立的体系,具备了纠纷解决所需要的一切程序要件,其不依赖于其它程序,仅依靠自身构造,就有能力解决民事纠纷,完成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与庭审程序等一并构建起了程序完整的纠纷解决流程。目前,审前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称为“审理前的准备”,它是一审普通程序的一部分,还不能称之为完全意义上独立的审前程序,因为对此规定的还很不完善。将审前程序的功能多定位于为庭审做准备,其工具性价值成为惟一的功利追求,审前程序的功能因此而受到限制。这种功能观也制约了审前程序的模式设置,我国审前程序的过分职权化的倾向是与审前程序功能单一化期待有密切联系,其结果便造成了审前程序的可有可无及其机能萎缩。因此,我认为,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及其改革的有益经验,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和完善审前程序,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民事诉讼机制所必须。本文在立足于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基础上,彰显审前程序所具有的化解纠纷和分流讼源的功能,重新界定一个具有独立性和自足性的审前程序。通过比较研究国外相关制度,深入检讨我国当前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