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文摘要

动产抵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由于其缺乏合适的公示方式,近代民法并没有在民法典中接纳这一制度,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动产的数量及种类日益增多,中小企业利用动产融资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这一制度又焕发了勃勃生机,被世界各国以不同的形式纳入立法当中。我国于1995年在《担保法》中确立了这一制度,随后2000年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及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对这一制度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现有的立法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物转让,动产抵押权与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序位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动产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在介绍了动产抵押这一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功能后具体阐述了国外和国内的立法例,在比较国外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这一制度的特点,最后说明我国这一制度的应有内涵及其现状,指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所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目前动产抵押登记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欠缺辅助公示方法和责任保障条款、登记程序繁琐、查询规则不统一以及没有明确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等方面,在分析了这些问题之后,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提出了针对上述问题的完善建议。第三部分为我国的抵押物转让制度,我国目前的抵押物转让制度没有兼顾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善意第三人这三者的利益,同时也不符合“物尽其用”的理念,单纯的通过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的做法并不可取。在评析我国现有规定及国外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抵押物转让的具体建议。第四部分为权利冲突的解决规则。研究动产抵押与其他物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规则旨在厘清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顺序,为已经设立的动产抵押能够顺利实现创造条件。本文分别从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动产抵押权与质权这两个方面阐述了动产抵押权与其竞存权利之间的关系,对于“先押后留”的情形,建议在留置权人提供劳务或材料的限度内认可留置权优先原则,同时,对于留置权人将留置物再为抵押的情形,规定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建议处理与质权竞存的规则是:质权优先于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按照设定在先,权利优先的原则处理。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动产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动产抵押的概念及功能
  • 一、动产抵押的概念
  • 二、动产抵押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三、动产抵押的制度功能
  • 第二节 动产抵押制度在各国(地区)的确立
  • 一、大陆法系
  • 二、英美法系
  • 第三节 动产抵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 一、我国动产抵押的制度特色
  • 二、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应有内涵与现状
  • 第二章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动产抵押登记所存在的问题
  • 一、欠缺弥补公示不足的配套措施
  • 二、分散登记、登记程序繁杂、登记公开的内容过多
  • 三、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效力及登记后的时间、空间效力不明
  • 四、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登记公信力及善意取得均未明确
  • 第二节 完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建议
  • 一、增加辅助公示方法和责任保障条款
  • 二、统一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规范登记事项、明确查询规则
  • 三、规定登记所对抗的第三人范围,登记的有效时间和空间
  • 四、不赋予登记以公信力,但认可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 第三章 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之设计
  • 第一节 制度设计的前提和目的
  • 第二节 对我国现行规定的评析
  • 第三节 对完善现有制度的思考
  • 一、对相关思路的评析
  • 二、本文的思路
  • 第四章 动产抵押权与竞存权利的关系
  • 第一节 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存
  • 第二节 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  ;  ;  ;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