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逐年增多,高校管理的法治化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几则相关典型案例的判决结果都表明,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存在程序上的漏洞,因此有必要引入正当程序原则的核心—听证制度,促使高校学生管理走入法治化轨道。目前高校法律定位和学生关系理论还比较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救济的重要原因。在承认高校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在高校法律定位的多元化选择中,应当以保障学生权益为核心;在高校与学生之间诸多复杂关系中,学校的招生权、学籍管理和处分权及授予学业证书等行为以及学校其他影响学生权益的重大行为所导致的纠纷均应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学校应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制,这就为高校学生管理中适用听证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听证制度作为保护当事人权利,规范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的一项程序性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一些高校已经在学生管理中引并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还存在着下列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薄弱、学校规章入听证制度与法律法规存在抵触现象、程序的缺失和不完善等。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教育法治建设滞后、我国高校学生管理者人治观念仍然存在、以及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听证制度的实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是保障学生权益、推动高校法治化必不可少的环节。要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听证制度,就要健全正式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重视非正式听证程序以及听证主体、听证笔录效力等其他事项,并要畅通听证程序后的救济途径,尽最大可能保障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