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优先权客体

论船舶优先权客体

论文摘要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是基于社会的、经济的以及人道的理由,或者基于公益、共益理由和衡平原则,给予一些法定的海事债权以特殊的保护。建立完善的船舶优先权制度既是基于维护公平与经济弱者利益之目的、又兼具提高船舶营运安全之效能。船舶优先权的客体,即海商法上允许成立船舶优先权的财产,也就是船舶优先权人(法定的海事债权人)得主张其优先受偿权的财产。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上,客体的地位至关紧要:它既是船舶优先权人充分实现其利益的最终保障;也是与其他债权人之间划分权益的疆界。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规定之完善与否,不仅涉及到优先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问题;也涉及到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及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能在多大范围内得到偿付。由于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损害是由特定的海上财产造成的,并且也只有这些特定的海上财产才从中获益,因此,赔偿应该由这些特定的海上财产来承担并以此为限。但是,这些特定的海上财产具体包括哪些?对此,不仅各国(地区)海商法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而且三个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也不尽一致。1926年公约对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规定较为完备,包括了船舶、运费、(船舶或运费的)附属利益。1967年公约与1993年公约则都将船舶优先权客体限定为船舶。但是,它们都面临着缔约国廖廖无己的尴尬局面。究其原因,三个国际公约始终致力于限制船舶优先权以改善船舶抵押权人的地位,这既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船舶优先权设立基础上的公共利益目的,也是与各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多元化需求相矛盾的。另外,比较两大法系中一些主要海运国家的法律,尽管由于政治、经济及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地区)对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规定千差万别,但也大多数承认了船舶、运费、出让价金、损害赔偿,甚至船载货物等。可见,由于船舶优先权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内容,各国(地区)都希望立足于本国的需要形成适合自己的船舶优先权制度;不把船舶优先权的客体限定在船舶上,则充分反映了各国(地区)对船舶优先权设立宗旨的尊重。我国《海商法》将船舶优先权客体限定为船舶,虽然与最新国际公约保持了一致,但是,船舶优先权客体的狭窄不符合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削弱优先权以保护抵押权缺乏合理性、在实践上与多国通行做法相背、在理论上又与我国若干相关规定不协调等诸多缺陷的存在,实不足以充分有效地保护本国船舶优先权人的应有权益。海商法是要服务于我国航运经济的现实需求的。因此,它的修改应优先重视本土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将继续是出口大国而非航运强国的前提下,我们应立足于充分保护船舶优先权人这一现实需要。另外,船舶优先权客体是船舶优先权制度对特殊海事债权人优先保护的最终指向,只有它的立法完善才能真正确保此领域内公共利益的实质内容。因此,我们应合理地扩展船舶优先权的客体范围,以更好地服务于本国的海商业。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船舶优先权客体及其制度价值
  • 1.1 船舶优先权客体的概念
  • 1.1.1 船舶优先权标的或船舶优先权客体的选用
  • 1.1.2 船舶优先权项目与船舶优先权客体的区别
  • 1.2 船舶优先权客体的价值
  • 1.2.1 船舶优先权的立法理由与制度功能
  • 1.2.2 船舶优先权客体的地位与功能
  • 1.3 船舶优先权客体的确立原则
  • 第2章 国际公约对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规定
  • 2.1 《1926 年统一船舶抵押权和优先权若干规定的公约》
  • 2.1.1 《1926 年公约》的产生背景和优缺点
  • 2.1.2 《1926 年公约》对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规定
  • 2.1.3 对《1926 年公约》中船舶优先权客体规定的评价
  • 2.2 《1967 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 2.2.1 《1967 年公约》的产生背景和优缺点
  • 2.2.2 《1967 年公约》对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规定
  • 2.2.3 对《1967 年公约》中船舶优先权客体规定的评价
  • 2.3 《1993 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国际公约》
  • 2.3.1 《1993 年公约》的产生背景和优缺点
  • 2.3.2 《1993 年公约》对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规定
  • 2.3.3 对《1993 年公约》中船舶优先权客体规定的评价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两大法系对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规定
  • 3.1 英美法系中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 3.1.1 英国法对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规定
  • 3.1.2 美国法对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规定
  • 3.2 大陆法系中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 3.2.1 德国法对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规定
  • 3.2.2 荷兰法对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规定
  • 3.2.3 希腊法对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规定
  • 3.2.4 日本法对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规定
  • 3.2.5 韩国法对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规定
  • 3.2.6 我国台湾地区对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规定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船舶优先权客体制度的完善
  • 4.1 《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客体规定的不足
  • 4.1.1 法律上的规定及学理上的评价
  • 4.1.2 对《海商法》船舶优先权客体规定的不足分析
  • 4.2 我国船舶优先权客体制度的完善
  • 4.2.1 修改《海商法》船舶优先权客体制度的理念
  • 4.2.2 我国船舶优先权客体中的船舶
  • 4.2.3 船舶的变形物或代位物
  • 4.2.4 其他附属权利
  • 4.2.5 关于保险赔偿金的争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相关论文文献

    • [1].船舶扣押程序的价值及局限性研究[J].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9(02)
    • [2].船舶优先权在跨境破产中的行使[J].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0(02)
    • [3].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J]. 烟台职业学院学报 2008(02)
    • [4].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顺位之思考[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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