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之考量 ——试析确立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合理性

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之考量 ——试析确立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合理性

论文摘要

物权法的制定是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的重大举措,任何一项民事制度的确立必须经过理论上的充分准备。对于在传统民法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我国民事立法中是否予以采纳,不但要从历史的、现实的角度进行动态考察,同时也要进行静态考察,对物权请求权产生的内在根据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中,笔者拟围绕物权法关于物权保护模式的两种学说-“物权请求权说”和“侵权请求权说”-争论的焦点,分析确立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合理性。全文共分四个部分论述,约42000字。第一部分以历史演绎的方法,对物权请求权的历史渊源进行梳理与探究。首先是对罗马法中的对物之诉进行概述,认为罗马法完备的物权保护诉讼体系孕育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萌芽。其次按照物权请求权制度的沿革轨迹,对物权请求权制度的正式确立以及发展进行介绍,认为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将物权请求权纳入侵权责任体系,造成我国的物权保护方法无法与传统民法的物权请求权制度和侵权请求权制度相衔接。第二部分从静态分析的角度,对物权请求权的产生依据进行探讨,分析确立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内在合理性。首先认为传统民法根据侵害物权行为的不同形态,严格区分妨害和损害的概念,进而在物权的保护上形成了着重于物权圆满状态的维护和着重于物权利益损失的填补的两种保护机制-物权性保护机制与债权性保护机制,由此导致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严格的区别。其次,从物权的本质特征-物权的直接支配性与保护的绝对性-出发,认为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衍生出物权的优先效力,基于物权保护的绝对性衍生出物权请求权,从而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固有的特性,是对物权进行绝对保护的有效手段。第三部分以债与民事责任的本质和关系为起点,对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的观点进行检视与思考,认为物权请求权并非必然纳入民事责任体系。首先,通过对债的本质的考察,认为债的内在统一性应当是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的行为,若把债的内在统一性严格局限于具有经济价值的给付请求,将使一些不具有财产性的请求关系不能得到债法的有效调整。其次,对民事责任的一般担保说和后果说进行考察,认为民事责任后果说通过救济权将民事责任与债截然分离,将救济权完全规定在民事责任中并非完全科学,从而认为侵权责任并非与债完全分离。通过论证,批驳了所有的侵权行为均导致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必然导致取消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观点。第四部分对侵权请求权模式存在的缺陷进行简要剖析。首先,“侵权请求权说”将物权请求权转化为侵权责任,将导致物权的优先效力无从实现,因为在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发生冲突时,正是赋予物权请求权延伸自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才得以实现。其次,将物权请求权转化为侵权责任,不利于侵权法的协调,因为“侵权请求权说”对物权请求权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具备传统民法无过错责任原则所固有的功能,并且其对无权占有首先根据善意或恶意确定占有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再确定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抑或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确定侵权责任的基本思路完全相悖。此外,“侵权请求权说”一方面将恶意占有一律认定为过错侵权,一方面又借助“过错”的概念将恶意占有区分为侵权和不侵权两种形态,对是否构成侵权采取了双重标准,也与其主张的侵权请求权统一救济理论相矛盾。最后,“侵权请求权说”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从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全部进行转变也不合理,因为占有回复请求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一律可以按照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规定处理,只能根据占有的状态进行具体的分析,但“侵权请求权说”在过错侵权与无过错侵权的框架中分析占有回复请求权,在法理上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同时将占有回复请求权全部进行转变,也使传统民法的占有制度支离破碎。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物权请求权制度的源流考察
  • 一、罗马法中的对物之诉
  • 二、法国民法物权请求权制度对罗马法的总体继受
  • 三、德国民法物权请求权制度的正式确立
  • (一) 物权请求权制度确立之背景
  • (二) 德国民法中的物权请求权制度
  •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民法的物权请求权制度
  • 五、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请求权制度
  • 第二部分 物权请求权的基本依据
  • 一、关于物权的两种保护机制——物权性保护机制与债权性保护机制
  • (一) 区分两种保护机制之机理
  • (二) 妨害与损害的界分
  • 二、物权请求权之根据-物权保护的绝对性
  • (一) 物权的本质-“对物关系说”与“对人关系说”的论争
  • (二) 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与债权的不可侵性之差异
  • 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 第三部分 物权请求权并非必然纳入民事责任体系
  • 一、债并非仅限于有经济价值的给付请求
  • (一) 债的内在统一性
  • (二) 债之标的的适当扩张
  • 二、侵权责任并非必然与债分离
  • (一) 民事责任一般担保说与后果说
  • (二) 一律割裂原权利与救济权并不科学
  • 三、两种不同的分析思路
  • 第四部分 侵权请求权无法取代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模式的缺陷
  • 一、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转化为侵权责任,物权的优先效力将无从实现
  • (一) 物权优先效力的实现方式
  • (二) 物权请求权之优先性辨析
  • 二、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转化为侵权责任,不利于侵权法的内部协调
  • (一) 对物权请求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合无过错责任的本旨
  • (二) 按照责任方式确定归责原则,不符合确定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律
  • (三) 判定恶意占有是否构成侵权采用了双重标准,并与侵权请求权统一救济理论自相矛盾
  • 三、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从请求权进行转变,在很大程度上肢解了占有制度
  • (一) 占有回复请求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
  • (二) 占有回复关系请求权无法全部向侵权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请求权转变
  • (三) 将占有回复请求权进行转变,破坏了占有制度的完整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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