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近年来侵权行为法中的热点问题。但主要是探讨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而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及较少,甚至有学者还从不同方面来论证法人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明确否定了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现状不能有效地对法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合理的保护,致使法人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生存环境恶化,生存出现危机。因而,法人应与自然人一样,依法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也存在一个萌芽、发展、完善的历史过程。回顾精神损害赔偿的产生与发展,我们可以得知: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不断推动法律的变革,法律的生命力正在于它能不断更新和发展自己的理念,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不断完善,没有充分救济的权利是难切实发挥权利的作用的,肯定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法人制度功能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法人之所以依法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要求: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害,法人的精神损害是精神利益的损害;第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该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本质特征,解决了法人为什么能够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问题,为法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主体资格上创造了条件;第三,法人的人格权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否认法人有精神损害,就等于否认法人的人格,其结果必然使法人失去了存在的依据;第四,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规则化要求:法人与自然人同属民事主体,在保护上应该平等。同时,法人既然承受了一定的义务,理所当然地应该享受一定的权利,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相一致;第五,法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从两个角度进行探讨,即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角度来看,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对法人的一切人格权的侵害和部分身份权的侵害;从损害利益的角度来看,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是精神利益的赔偿。尽管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在学术界争论较大,甚至被我国立法者明确否定,但法人遭受精神损害获得赔偿,有助于全面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和制裁不法侵权行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保证法人从事正常的社会活动和商品经济活动。加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民法体系,为编篡民法典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这也是法律与世界接轨的必然要求。因此,确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我建议:1,明确界定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的内涵,避免出现法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法律的合理救济情况;2,立法应确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在法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3,制定科学合理的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和赔偿标准,力求案件处理的公平合理。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1. 问题的由来
  • 2. 学术界的研究动态和自己的见解
  • 3.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一、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源
  • 1.1 国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演变
  • 1.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变迁
  • 1.3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引出
  • 二、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
  • 2.1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
  • 2.2 法人的本质
  • 2.3 法人的人格权
  • 2.4 民法基本原则的演绎
  • 2.5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价值
  • 三、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3.1 适用范围
  • 3.2 赔偿范围
  • 四、确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
  • 4.1 明确界定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的内涵
  • 4.2 立法应确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4.3 制定科学合理的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和赔偿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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