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法哲学基本问题的法律价值和法律事实 ——基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观的审视

论作为法哲学基本问题的法律价值和法律事实 ——基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观的审视

论文摘要

如果法哲学可以认为是哲学的一个分支,那么,哲学就应当对法哲学起到一般性指导性的作用,哲学的诸多具体问题应当恰是包括法哲学的一种更为具体化,特殊化的反映。而法哲学的发展又为哲学的进步提供养料。贯穿马克思主义哲学始终的哲学基本问题是任何哲学派别都不能回避的问题。根据恩格斯的叙述,哲学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从法哲学作为哲学的具体化而言,法哲学也应当拥有类似哲学的自己的基本问题。这个基本问题是以一定的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意识形态体系为背景,实质上连接法学,哲学等具体社会科学,从而构成统一的理论平台,成为意识形态体系的一部分所不可缺少的。作者认为:法律事实与法律价值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通过这一基本问题,法哲学与哲学等社会科学真正沟通起来。这一基本问题的辩证运动,构成了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和法律学科的特殊性。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哲学对所处时代的物质生活中辩证关系的抽象性把握,它需要在部门科学中才能具体的体现,而部门科学对哲学理论的接受必定要有二者共同的理论平台,这个平台就是部门科学中的基本问题。法哲学作为部门科学在体系上当然就拥有与哲学相共通的基本问题的存在。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一方面共同参与到哲学对物质生活世界的辩证把握之中,成为意识形态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由于所具有的特殊性,而拥有自己的特点。就法律价值的特殊性来说,法律价值的主要判断者是法律阶层这一职业共同体,这一共同体相对封闭,拥有自己特有的思维方式,这一阶层所处的地位决定了他们对社会的关注角度,处理问题方式等与一般人不同。这些实际上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所特有的法律价值观,是他们对社会总体评价、观点、看法的总和的反映,也就是他们的哲学。同时,这些特有的法律价值观从而也决定了法律的事实这一面。法律事实是价值事实,是在价值观体系下所认识到的事实。这些事实不同于社会事实,有时与社会事实相重合,但特殊在于它是特有的价值观背景下的事实,只有经过法律价值观的检验才能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价值与法律事实二者的辩证关系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和变迁。这主要体现在,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原本在法律体系构架下所没有的情况的出现。如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新的交易方式,新的企业的组织形态的出现就会要求自己的合法性的确认,从而促进了法律价值观的改变,同时这种价值观的改变也反作用于法律的事实,从而使新的交易方式和企业的新组织形态得到合法性的确认。确立法律价值和法律事实的关系是法哲学基本问题的意义在于,一是使法哲学时刻保持唯物主义理论的自觉;二是通过这种现实的联系与其他学科共同建构对话的平台。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阐释了对意识形态的理解,从意识形态概念的发展、意识与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与科学的关系三个方面系统的论述了作者对意识形态的看法和认识。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哲学基本问题对部门学科发展的理论意义以及哲学基本问题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确认了哲学基本问题是意识形态的最高抽象,正是由于哲学基本问题,从而在意识形态体系内实现了各门学科的实质性融合。第三部分法律价值与法律事实是整篇论文的核心所在,首先对“价值与事实”进行理论的说明,指出了:“法律价值与法律事实”就是“法律应当是什么和法律是什么”这种逻辑推论的错误,并且从哲学基本问题和意识形态的高度来重新理解“法律价值和法律事实”,赋予了它新的意义。第四部分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理解法律事实和法律价值。试图用新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价值”的观点来理解和阐释法律规范。这种理解和阐释既是对新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价值”观点的论证,也是对法律规范自身正当性的反思。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对意识形态的认识
  • (一) 意识形态的概念
  • (二) 意识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 (三) 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 二、哲学基本问题的意义及其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 (一) 哲学基本问题
  • (二) 哲学基本问题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 三、法律价值与法律事实
  • (一) 对价值与事实的认识
  • (二) 对法律价值与法律事实的理解
  • 四、以法律价值和法律事实为基础重新认识法律规范体系
  • (一) 研究的必要性
  • (二) 所有权与占有
  • (三) 私法和私有制
  • (四) 有关昼夜和工作时间的立法
  • (五) 刑事法律规范
  • (六) 结论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文章注释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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