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限制死刑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死刑限制,立法技术,立法意图,唐律疏议
限制死刑论文文献综述
刘晓林[1](2019)在《传统刑律中的死刑限制及其技术策略——以《唐律疏议》中的“至死”为中心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刑律在技术层面直接表现出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作为立法语言的"至死"即出现于律典或法律规范中的直接表述,其基本含义沿袭了汉代之后正史文献中常见的"罪至死""法至死"等内容,但表述形式、用法与功能则与法典体例、刑罚结构及刑等累加计算标准直接相关。《唐律疏议》中"至死"的分布呈现出明显的特征,既表现出各篇内容的差异,又表现出唐律对魏晋律典中特定立法技术的沿袭;律内通过"以某罪论""以某罪罪之""与某罪同""反坐""依首从法"等技术性手段定罪量刑时,若出现死刑适用则通过"至死减一等""至死加役流"予以限制,但仍有极少"至死仍需处死"与"本条虽不至死并处死"的例外条款。律设"至死"表达着特定意图,立法者通过技术手段欲达到死刑限制的有效性与罪刑均衡相协调,而限制死刑的内在要求与统治者据以控制司法官员的技术策略相一致。(本文来源于《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郝蕾[2](2019)在《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的正当性及发展路径——以死刑存废争议为研究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是我国刑法中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它剥夺的是一个自然人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本文结合功利主义刑罚观,阐述死刑在我国的保留适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以及如何做到死刑的现实应用,并对我国在未来适用死刑问题的发展路径进行一些设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3期)
王岩[3](2019)在《关于暴力犯罪死刑设置的限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包括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两个暴力犯罪在内的九个罪名的死刑。这是我国在废除死刑上的重大举措,可谓是对暴力犯罪死刑废除的有力举措。但是我国仍然存在着较多暴力犯罪死刑罪名,与我国逐步减少死刑的政策方向以及国际人权法所确立的人权保护准则尚有差距。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在于对暴力犯罪死刑进行适当限制,通过其他更为合理的替代措施或立法改革,解决暴力犯罪死刑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进一步完善中国死刑制度。(本文来源于《决策探索(下)》期刊2019年06期)
张意晨[4](2019)在《我国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国际人权思想和生命权至上的理念不断深入,废除死刑已经被许多国家采用。但是就我国的司法现状而言,目前立即废除死刑的时机尚未成熟。死刑限制论是一个很好的折衷选择。从对象上来限制死刑的适用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主要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老年人和精神病人限制适用死刑都有相关的规定。我国明确规定了对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年满75周岁不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就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立法原意、立法精神等方面进行了对比。在理论依据方面,刑罚的宽容性体现出人道主义的价值,要求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运用刑罚体现效益原则,用最低的成本达到最大化利益从而产生积极作用。死刑的限制需要与刑罚的特殊预防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一般的刑事政策角度来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则为专门刑事政策依据。依据以上论述,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不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限制我国适用死刑对象:就老年人而言,将不适用死刑的年龄由“75周岁”修改为“70周岁”,并删除“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这一例外规定。就青少年犯罪而言,建议对已满18周岁未满21周岁的青年人限制适用死刑。就怀孕的妇女而言,扩大“审判时候”的范围。同时增设新的不适用死刑对象,包括新生儿母亲、盲聋哑人和其他生理缺陷者、非因故意醉酒的人。(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9-06-04)
邓城家[5](2019)在《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学泰斗马克昌教授曾断言“一个案件中,可能不存在法定量刑情节,但却不可能没有酌定量刑情节。”由于酌定量刑情节广泛地规定在各种规范性文件中,通过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的适用是一条重要而又现实的路径。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官们判处死刑和死刑立即执行均会考虑的重要因素,法官们在决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是否会更加重视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在决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上是否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都存在着“法定量刑情节优先酌定量刑情节适用”,“是否适用酌定量刑情节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的观念。在死刑的裁量中,法定量刑情节的作用是否大于酌定量刑情节?鉴于故意杀人罪中一般包含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以此作为切入点,比较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上发挥的作用。经验事实的研究离不开实证分析方法,量刑的研究应立足于司法案例。采用“示范性案例”+普通案例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筛选,一共选取516个故意杀人罪案件作为研究样本。以样本中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为自变量,判决结果“是否判处死刑”与“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因变量,运用“社会科学统计分析软件”SPSS,辅以频数分析、列表交互分析及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分别对案件中出现的各量刑情节进行描述分析,进而观察各情节是否与判决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选取对因变量具有显着性的自变量与因变量建立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在模型拟合优度较好的前提下,分析各项回归参数。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决定法官适用死刑的最大因素是案件的危害后果和犯罪手段残忍,决定法官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主要因素是罪后态度和案件起因,自首、被害人过错、认罪、悔罪、民间矛盾、民事赔偿、取得谅解、坦白都对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起到了限制作用,可以看出,实践中,在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酌定量刑情节会得到更多重视;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并不逊色于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广泛适用,成为司法控制死刑中较为活跃的因素。由于法律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较为概括和笼统,这为本身已经犹如“脱缰的野马”的自由裁量权提供更多的裁量空间。为了更好地发挥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中的作用,规范酌定量刑情节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法院进行的量刑试点工作已经取得显着成效,但是对死刑案件量刑,特别是故意杀人罪,未能有所建树。从规范酌定量刑情节的角度考虑,在立法上,应将在司法实践中多发、对量刑结果起重大影响的、运用成熟的量刑情节升格为法定量刑情节;在司法上,颁布司法性文件规范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和继续推行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例指导制度。(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薛楠楠[6](2019)在《被害人过错情节在限制死刑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考察被害人过错情节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发现不同程度的被害人过错对于死刑量刑有不同的影响,其适用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且案件多系民间矛盾纠纷引发,因此,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责任分担理论、应受谴责性理论及期待可能性降低理论共同为其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但由于我国各法院对于被害人过错认定标准不规范,对被害人过错情节的适用与否存在严重的随意性,导致事实认定的差异和裁量结果差距过大;加之在量刑时未能处理好与其他酌定量刑情节竞合问题,导致各地"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极大的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此,应通过司法解释将被害人过错情节司法化以提高其法律位阶,并确定被害人过错程度的认定方法——定量分析因素模式,从而为被害人过错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吕哲,高恩泽[7](2019)在《民事赔偿及对死刑限制适用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法意义的民事赔偿专指判决生效前加害方对被害方的民事赔偿,其既有体现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减少而限制死刑适用的合理性,也有"赔钱免死"之虞,只有表明人身危险性降低的民事赔偿才能成为限制死刑适用的情节。民事赔偿对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限制适用具有积极意义,其中对于死缓适用的限制,仅包括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降格为死缓的情形。(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09期)
吕哲,高恩泽[8](2019)在《民事赔偿对限制死刑适用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学界基本共识。但是,客观现实决定了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和民意基础,司法上逐步消减、限制死刑适用,成为不二之选。对于民事赔偿对限制死刑适用有何影响,当前学界、实务界均为关注,并存在不同的观点。鉴于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因此仍(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9年05期)
王充,岑英武[9](2019)在《刍议我国死刑限制——以保护被害人利益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被害人方面研究死刑限制是国际国内刑法学界关注死刑的热点之一。而在死刑个案中,被害人所受伤害最为严重,与此同时犯罪人应该受到的惩罚最为严厉。然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而死亡后,为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安抚被害人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受伤心灵以及平息被害人因遭受侵害而报复的欲望,笔者拟提出限制我国死刑,使我国刑法顺应国际潮流。(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9年02期)
梁媛媛[10](2018)在《我国毒品犯罪死刑司法限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毒品犯罪与艾滋病、恐怖主义被视为全球性的叁大公害,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都对毒品滥用及毒品犯罪问题给予高度的关注,毒品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持续发酵。自从20世纪以来,世界上各国曾经不惜动用军事手段来扫荡毒品的蔓延,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并没有取得反毒品斗争的良好战果。自此,西方一些国家开始探索更为有效的打击毒品犯罪的策略。为了遏制毒品犯罪,我国采取零容忍的立场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之大、功夫之深在世界各国中算得上是首屈一指,毒品从种子的培育到成品送至吸毒者口中,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毫无遗漏地被规定为犯罪,法网严密,犯罪圈非常庞大,罪名全面,刑罚上立法者采取重刑主义甚至不惜动用死刑。我国毒品犯罪具有发案率高、重刑率高、死刑适用率高的特点。我国的毒品犯罪“在打击中发展,在治理中急速蔓延”。目前,毒品犯罪在我国有“点”到“面”全线铺开,毒品滥用和毒品犯罪的高发已经不是个别省份的问题,其死刑高适用率已经成为全国性的社会问题。目前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国家数量很少,大多数国家采用长期自由刑及加大财产刑的刑罚方式严惩毒品犯罪。死刑被剔除出刑罚体系已经是不可逆转的国际大趋势。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对毒品犯罪保持着高压的打击态势,但没有震慑住毒品犯罪分子,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采用死刑的刑罚方式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时期,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我国宪法,人权观念渐渐深入人心,毒品犯罪死刑高适用率,显然已经与我国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不相符,改变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已经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国际上已经公认毒品犯罪不属于最严重的罪行,并认为对其适用死刑不符合刑法的正当性。拿毒品犯罪与其他命案类犯罪相比,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率是很高的。在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率仅次于故意杀人罪排名第二,因此,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开始有更多的人关注这一问题。在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日趋良好的情况下,为何毒品犯罪没有像其他犯罪一样呈现积极下降趋势,值得我们深思。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这不是我们利用严刑峻法粗暴对待的理由,寄希望于通过对“打打杀杀”来有效地治理毒品犯罪,这也许只是我们的“一厢情愿”,毒品犯罪旧问题尚未解决清楚,新情况就不断出现,我们已经不能仅仅依靠重刑进行打击,根治毒品犯罪应从毒品犯罪的本质出发。笔者认为,毒品犯罪死刑应优先于其他命案类犯罪得到控制。对毒品犯罪死刑问题的解决已不仅仅是理论探讨,更需要现实中解决。从当前我国的立法现状、毒品犯罪的发展态势来看,目前我国尚缺乏在立法上全面废除毒品犯罪死刑的基础,贸然在立法上全面废止毒品犯罪死刑必然引起社会动荡,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先行限制死刑,具有可行性和恰当性。限制死刑是对人权保障理念的贯彻,是现代法公正、文明价值的彰显,对毒品犯罪限制死刑符合罪责刑相适用原则,也是大势所趋。因此,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对毒品犯罪进行死刑限制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在毒品犯罪司法适用过程中从严把握死刑适用标准,通过司法控制来降低死刑判决率,从而达到限制死刑的目的,才能为最终废除毒品犯罪死刑打下根基。毒品犯罪死刑司法限制问题,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不能忽视的问题,也是我国践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现实课题。本文立足于目前我国立法上保留毒品犯罪死刑的客观实际,纵观国内外关于毒品犯罪死刑立法的演变,结合我国毒品犯罪的特征,剖析了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全面废除毒品犯罪的现实障碍因素,研究了进行毒品犯罪司法限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并提出了在毒品犯罪类型、犯罪形态形态中,毒品犯罪量刑情节中、毒品犯罪刑罚方面以及其他司法适用过程中如何限制死刑。笔者通过梳理、探讨、反思,总结了毒品犯罪死刑司法限制的路径,以期能够为我国正确、有效地限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提供有效性建议和意见。(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12-01)
限制死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死刑是我国刑法中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它剥夺的是一个自然人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本文结合功利主义刑罚观,阐述死刑在我国的保留适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以及如何做到死刑的现实应用,并对我国在未来适用死刑问题的发展路径进行一些设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限制死刑论文参考文献
[1].刘晓林.传统刑律中的死刑限制及其技术策略——以《唐律疏议》中的“至死”为中心的考察[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郝蕾.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的正当性及发展路径——以死刑存废争议为研究视角[J].法制博览.2019
[3].王岩.关于暴力犯罪死刑设置的限制研究[J].决策探索(下).2019
[4].张意晨.我国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研究[D].湘潭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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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吕哲,高恩泽.民事赔偿及对死刑限制适用的影响[J].中国检察官.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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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充,岑英武.刍议我国死刑限制——以保护被害人利益为视角[J].智富时代.2019
[10].梁媛媛.我国毒品犯罪死刑司法限制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