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对于企业合并,已经有很多学说对其进行过研究,“效率理论认为兼并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规模或协同效应;市场力理论认为新设合并有利于寡头垄断利益的产生;代理理论则认为并购能通过免去不称职的经理的方式来解决代理问题,或者,并购也许正是经理们出于过分自信或追逐权力的动机而做出不明智收购的一种表现。”①由此可见,企业合并看似简单,实则有着丰富的内容。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主要讨论了在反垄断法规制下关于企业合并的问题。具体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一,对企业合并规制中的实体分析常常以界定相关市场为基础。市场界定本身并不是目的,但却是鉴定竞争约束的核心所在,它是分析判断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力的前提,同时也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的难点,因为相关市场界定的大小难以把握。如果市场范围界定得越大,一项企业合并被通过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就可能被禁止。笔者认为,在此方面,鉴于目前我国各产业不同程度存在绝对规模小、生产分散化和企业市场集中度低的特点,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具体操作时应该与欧盟界定相关市场的思想相似,尽可能把市场范围界定的大一些,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市场份额和集中度,根据所得数据科学评价企业合并对反竞争可能存在的影响,然后慎重作出是通过或者禁止的决定。第二,对于企业合并反垄断法的审查标准,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反垄断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定的规定,只是让执法机构依据计算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判定该项合并对可能出现的反竞争效果进行分析,如果其认为合并效率大于反竞争的负面影响,则可以通过,反之,就可以禁止。如此,无疑给执法机构以很大的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对合并当事人是不公平的。第三,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对企业合并的豁免方面规定的不够具体。一方面对企业合并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的具体情形有哪些未进行详细说明,规定过于笼统,不够具休,在执法实践中不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市场主体的把握。另一方面,未对“公共利益”进行确定,也未给出相应的判断标准。公共利益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机关,甚至不同时期的政策指向都会对公共利益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如此在守法和执法上就会有冲突,可能导致两种不同的后果,一是该规定的内容可能得不到执行;二是执行也可能是任意性和片面性的。本文的创新点是:通过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规制制度的对比,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结合相关经济学理论,对企业合并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我国反垄断立法存在的三个重要问题,一是缺少对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程序、证据类型与效力的规定;二是对企业合并的豁免制度规制得不够具体;三是对企业合并的申报标准没有明文规定。并针对以上三个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使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范更加透明、公平,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企业合并规制的基本理论
  • 1.1 企业合并概念
  • 1.1.1 国外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合并的定义
  • 1.1.2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合并的定义
  • 1.2 企业合并的原因分析及其与反垄断法的辩证关系
  • 1.2.1 企业合并的原因分析
  • 1.2.2 企业合并与反垄断法的辩证关系
  • 1.3 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经济学分析
  • 1.3.1 哈佛学派
  • 1.3.2 芝加哥学派
  • 第二章: 国外关于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比较
  • 2.1 欧盟企业合并规制的法律制度
  • 2.1.1 欧盟竞争法的思想源泉
  • 2.1.2 欧盟企业合并规制制度的法律渊源
  • 2.1.3 欧盟企业合并规制制度的特征
  • 2.2 美国企业合并规制的法律制度
  • 2.2.1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思想源泉
  • 2.2.2 美国企业合并规制制度的法律渊源
  • 2.2.3 美国企业合并规制制度的主要特征
  • 第三章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实体标准
  • 3.1 相关市场的界定
  • 3.1.1 相关市场的概念
  • 3.1.2 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意义
  • 3.2 相关市场的集中度
  • 3.2.1 市场集中率
  • 3.2.2 市场份额
  • 3.2.3 赫尔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Hirshmann-Indes 简称HHI)
  • 3.3 其他相关因素
  • 3.3.1 市场进入障碍
  • 3.3.2 市场效率
  • 3.3.3 技术进步与创新
  • 第四章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审查程序
  • 4.1 企业合并的初步审查
  • 4.2 企业合并的进一步审查
  • 4.3 企业合并的豁免
  • 4.3.1 合并可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率
  • 4.3.2 合并有利于改善竞争条件
  • 4.3.3 破产企业合并
  • 4.3.4 存在潜在竞争的情况下
  • 4.3.5 合并是否使已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发生质的改变
  • 4.3.6 合并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 4.4 企业合并的救济措施
  • 4.5 企业合并与国家安全
  • 第五章 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建议
  • 5.1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的立法现状
  • 5.1.1 用“经营者集中”概念取代“企业合并”概念
  • 5.1.2 对经营者集中采取事前强制申报和审查制度
  • 5.1.3 在程序上实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步走的步骤
  • 5.1.4 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减少实质性竞争的标准
  • 5.1.5 有限豁免的原则
  • 5.2 我国反垄断规制企业合并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 5.2.1 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
  • 5.2.2 关于企业合并的豁免制度规制得不够具体
  • 5.2.3 企业合并申报标准没有明文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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