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公司僵局的法律路径探析

破解公司僵局的法律路径探析

论文摘要

公司僵局是指由于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者股东和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者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机关陷入对峙而无法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或者即使作出决策也无法贯彻执行,从而使公司运转机制失灵,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公司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的主要形式,每天都有新的公司产生,每天也都有公司陷入僵局的困境而不能自拔。公司一旦陷入僵局的困境,不仅危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而且损害职工、债权人及相关者的利益,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因此研究、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必须面对的问题,它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概念分析的角度入手,通过揭示公司僵局的本质属性,分析公司僵局的成因及危害,以寻求避免公司僵局的办法。当然引发公司僵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归为不同和种类:客观性原因和主观性原因、外部性原因和内部性原因、制度性原因和现实性原因、浅层次原因和深层次原因等等。本文是从制度性成因和现实性成因的分析入手的。其中制度性成因分析了封闭公司的闭锁性、资本三原则的局限性、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现实困境、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负面效应等四个方面;现实成因主要是从公司成员利益的差异性、理念认识的差异及公司章程防范功能的缺失等几个方面来分析研究的。为了有助于加深对公司僵局的理解,为僵局的破解找到最有效、最合理的法律路径,本文还梳理出了六种公司僵局的分类方法:即按公司僵局的公司性质分为有限公司僵局和股份有限公司僵局,按公司僵局的产生机构分为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按公司僵局的表现形式分为表决僵局、经营僵局和操纵僵局,按公司僵局产生的表决权是否均等分为表决权均等僵局和否决权僵局,以僵局发生的不同阶段分为决策僵局、执行僵局和分配僵局,以基础争端的性质分为存在公司法范畴内基础争端的公司僵局和不存在公司法范畴内基础争端的公司僵局。通过对公司僵局的分类更有利于对僵局成因的理解,那么公司僵局对股东、公司员工和社会利益的危害也就不言而喻了。为破解公司僵局,本文设计了两个路径。首先是司法路径即司法解散,其次是非司法路径,非司法路径主要是从公司僵局的预防入手的。对于司法解散公司,本文首先是从寻找公司司法解散的法理依据入手的,着重介绍了关系合同理论和期待利益落空理论。关系合同理论认为: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所订立的契约,根据该种契约,他们将自己的财产或劳务交付给某一共同的企业,以便分享该企业经营带来的利益。但由于公司合同的长期性、封闭性、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的特点也为公司僵局埋下了隐患。在关系合同理论看来,此时的公司僵局就相当于一种合同纠纷,因此由法院来解决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应该说是对关系合同理论的实践。期待利益落空理论是英美法发展起来的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基础性理论。期待落空理论认为,股东加入公司时,享有一种期待权,其有权期待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的经营特征保持一种持续性。他们可从公司中得到利润和职位的回报,当这种回报落空时股东有权获得司法上的救济即解散公司。关系合同理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从经济利益(虽然这种利益是“期待”的,但也是现实的,是可以预见的,美国人是最讲利益的人。)的角度为公司僵局的立法和司法提供了理论支持。基于这些理论在立法上的实践,本文分为大陆立法例和英美立法例进行了介绍,当然这些介绍也是为了探讨完善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来进行的。立法是为未来解决矛盾的预设措施,更是对现实矛盾的有力回应。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之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法院介入公司僵局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甚至用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对公司僵局案件不予受理,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面对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还是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本文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这方面的探索进行了粗落的梳理,其实也正是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为修订公司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笔者基于对公司法有关条文的理解和对司法解释的缺失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索,提出了司法解散公司之诉的适用原则——其他救济方式穷尽原则和起诉目的正当性原则,其目的即在于慎用司法解散的方法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并从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案件管辖和设置调解前置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提出了与司法解释不同的观点。即公司不是司法解散公司中的适格当事人,既然公司僵局如同“电脑死机”一样,不能作出意思表示,我们逼着“死人”说话并做出诉讼行为是很不“人道”的:其他股东或是原告或是被告,也不可能成为第三人,因为面对着自己的现实利益我们不能要求他们作为“旁观的第三者”,恐怕事实上他们也不肯这样做。对于破解公司僵局的非司法路径,主要是从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的事前预防进行论述的,当公司出现僵局时股东也可以通过非司法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矛盾。为破解公司僵局预设几个可预的路径,是为了在公司的实践中寻找快捷、方便、成本低廉的方法,并坚持中国的传统理念:和为贵。本文作者对破解公司僵局路径探索的脚步弯弯曲曲,也仅仅是蹒跚学步。其中的立论和建议不免粗率,不免贻笑方家,勉强为之,敬请雅正!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序言
  • (一) 本文对公司的界定
  • (二) 本论题的研究方法
  • 二、公司僵局基本问题探讨
  • (一) 公司僵局的概念和特征
  • (二) 公司僵局的成因
  • (三) 公司僵局的分类
  • (四) 公司僵局的危害
  • 三、破解公司僵局的司法路径——司法解散
  • (一) 公司司法解散的含义及特征
  • (二) 公司司法解散的法理依据
  • (三) 司法解散的境外立法例
  • (四) 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立法检讨及完善
  • 四、破解公司僵局的非司法路径
  • (一) 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的事前预防
  • 1.僵局条款的拟订
  • 2.表决权限制措施
  • (二) 非司法调解
  • (三) 仲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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