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金融业的反洗钱义务是指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行为依照反洗钱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这个措施就是反洗钱预防监控措施,与反洗钱义务是同一含义。金融业的反洗钱义务的主体是相关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金融业的反洗钱义务的客体是洗钱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这三个洗钱行为。金融业的反洗钱义务的内容包括了:反洗钱监督管理义务、反洗钱行政调查义务和反洗钱国际合作义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度的义务、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义务、建立健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义务。在反洗钱义务客体方面,上游犯罪者并不是洗钱罪的主体;洗钱罪的主观心态是明知,在司法中很难举证和定罪;属于洗钱行为的三类罪名在司法适用难以区分,即洗钱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为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三类相互区别细微,需要解释。洗钱罪的客观方面只有掩饰、隐瞒两种行为,显然与国际公约相关规定不符。在监管部门的反洗钱义务方面,是否应当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反洗钱组织协调义务有意见分歧;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及人民银行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会商协调机制仍然存在不足;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调查执行不畅,反洗钱行政调查程序过于繁琐;单独收集资金没有被规定为洗钱罪,冻结措施救济途径、除名制度和和替代没收制度缺位,这些都与我国应当履行的国际公约不符;没有加入埃格蒙特集团和亚太反洗钱小组这两个重要的反洗钱国际组织。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方面,内控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客户身份分类不科学,识别范围不全面,个案识别措施针对性不强,识别豁免制度缺位,现有反洗钱部门和雇员不能胜任反洗钱工作,反洗钱监管政策存在误导性认识,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和报告程序存在缺陷,洗钱者利用构造性交易规避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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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论0.1 国内外研究现状0.2 本文的研究意义0.3 本文的研究方法0.3.1 比较研究法0.3.2 图标说明法0.3.3 规范分析与价值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第一章 反洗钱义务及其主体和内容的界定1.1 反洗钱义务的厘定1.2 反洗钱义务的主体1.2.1 承担反洗钱义务的监管部门1.2.2 承担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1.3 反洗钱义务的内容1.3.1 监管部门的反洗钱义务内容1.3.2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内容第二章 反洗钱义务客体的分析2.1 反洗钱义务的客体—洗钱行为2.2 洗钱行为的阶段和类型划分2.2.1 洗钱行为的阶段划分2.2.3 洗钱行为的类型2.3 洗钱行为的犯罪化2.3.1 上游犯罪2.3.2 犯罪主体2.3.3 主观方面2.3.4 客观方面第三章 监管部门的反洗钱义务3.1 监管部门的反洗钱监督管理义务3.1.1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反洗钱工作的义务3.1.2 反洗钱相关机构、部门制定反洗钱规范的义务3.1.3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资金监测义务3.1.4 监管部门的反洗钱市场准入监管义务3.2 监管部门的反洗钱行政调查义务3.2.1 直接调查义务3.2.2 间接调查义务3.2.3 联合调查义务3.2.4 对反洗钱行政调查义务履行情况的分析3.3 反洗钱国际合作义务3.3.1 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3.3.2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反洗钱国际合作义务第四章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4.1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义务4.1.1 金融机构履行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度义务的现状4.1.2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4.2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4.2.1 科学的客户类型划分4.2.2 全面的识别范围4.2.3 针对性强的个案识别措施4.2.4 建立识别的责任豁免制度4.3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义务4.3.1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要素4.3.2 保存时间4.3.3 记录的更新和移交4.4 履行建立健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义务4.4.1 我国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现状4.4.2 健全我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议结论参考文献致谢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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